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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

            時間:2025-09-29 02:02:23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

              民事上訴狀精品范文【1】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書村網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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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范文2017【2】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律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xxxx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上訴人xxx因訴被上訴人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xx律協)不履行實習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xx市越秀區人民法院(xxx)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現向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xx市越秀區人民法院(xxx)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xx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xxx原系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獲得“xxx年度中國正義人物”榮譽,xx省人民檢察院xxx年曾作出向xxx學習的決定。

              xxx年3月18日,xxx因想轉行做律師向有權機關申請辭職獲得批準。

              xxx年3月20日,xx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xxxxx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xxx年4月初,xxx與第三人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xx律所)簽訂勞動合同。

              xxx年4月27日,xxx通過xx律所向被上訴人xx律協申請實習登記,并提交實習申請書、實習協議、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復通知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xx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黃花崗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材料。

              xx律協于同日收到上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后經審查認為xxx的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xxx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完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屬于申請材料不齊全;于是,向xx律所發出《補充材料告知書》的傳真,一次性告知xxx需要補充上述證明材料,如未補充完整則不能準予實習登記。

              此后,xxx未予補充,xx律協也一直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

              xxx認為xx律協未履行實習登記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于xxx年7月24日向原審xx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xx律協對原告xxx的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限期作出實習登記行政決定。

              該院于xxx年7月30日立案后,經5個月閉門造車,于12月28日逕行作出(xxx)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為由,駁回xxx的起訴。

              上訴人xxx認為:1、原審裁定關于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2、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3、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現分述之:

              一、原審裁定關于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于被上訴人xx律協對上訴人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上訴人連實習人員也不是。

              故原審裁定關于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與本案雖有一定的關聯,但失之于寬。

              其次,原審裁定該說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如xxx所訴的xx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

              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

              因為:㈠ 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律師協會之所以有權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有權對實習人員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處理意見,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㈤項、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等規定的授權。

              這些職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國家意志性、單方性、強制性和不可處分性等特征,故屬國家行政職權。

              上述決定以及考核和處理意見,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故屬行政行為。

              ㈡ 而由《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㈡項、《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可見,律師協會行使這些職權的行為,系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執業許可行為的前置行為,屬于律師執業準入管理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

              ㈢ 從法律后果看,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亦屬于行政行為。

              因為這些行為均能產生使申請實習人員、實習人員從根本上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行政許可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而該后果顯然屬于行政法律效果。

              故原審裁定認為“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只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并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依照其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㈤項規定,被上訴人xx律協具有組織管理xx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的職責。

              該項管理職責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性質,實習登記為該項管理職責的應有之義,性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行政行為。

              故xxx所訴的xx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的行為,雖系社會團體作出的行為,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xxx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訴諸原審法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的規定。

              原審法院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為由,援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㈠項規定,裁定駁回xxx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xx律協認為xxx的實習登記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xxx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第㈠項的規定,則完全可以認定xxx在被xx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之前(當然包含上述期間)從未受過刑事處罰。

              況,違法犯罪紀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公民出具違法犯罪紀錄證明的法定職責。

              但xx律協就是無視xx市人大常委會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堅持以xxx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14周歲至xxx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為由,拒絕對xxx的實習登記申請作出決定。

              xx律協這種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門作風,與有牙齒的老虎有何二致。

              故原審駁回上訴人起訴,不審判xx律協這個被訴衙門行為,不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還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領導在最高人民法院xxx年3月舉辦的“全國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法視頻培訓班”上提出的“協會現在是有牙齒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原審裁定根據《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申請實習人員對于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也只是可以通過復核的方式行使救濟權”的說法,有失公允。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㈩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㈩訴訟和仲裁制度”,而上述管理規則非法律,故該規則第十條第二款關于申請復核的規定并不能限制申請實習人員的訴權。

              本案中,被上訴人xx律協對上訴人并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故該款規定與本案無關。

              即使xx律協對上訴人作出的是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上訴人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xxx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謝謝。

              此致

              xx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

              xxx年一月六日

              公司民事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負責人:××,公司經理。

              住所地:××市××路北××號。

              委托代理人:趙××,××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市××鄉××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市××鄉××村××莊××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市××村××組××號。

              原審被告:林××,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市××區××路西××號院××號

              上訴人因與徐××、范××、梁××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年9月20日(20××)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20××年11月6日收到),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新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院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徐民法醫療費27324.14元、被上訴人范××醫療費1256.81元、被上訴人梁××醫療費3255.32元,共計31836.27元,由上訴人全部承擔是錯誤的。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原審被告林××承擔主要責任。

              原審被告林××在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

              依據交強條款險醫療費限額為10000元,超過10000元的由商業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

              在本案中,先由上訴人在交強險10000元限額內承擔醫療費,由商業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其余醫療費21836.27×70%=15285.38元,上訴人一共應承擔醫療費為25285.38元。

              一審法院讓上訴人多承擔醫療費6550.89元。

              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司法鑒定費700元也是錯誤的。

              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鑒定費與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讓上訴人承擔司法鑒定費明顯是違背合同約定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判決。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4份。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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