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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盜竊案件刑事上訴狀

            時間:2022-10-05 19:47:14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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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案件刑事上訴狀

              盜竊案件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李XX,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安徽省涇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安徽省和縣。

              上訴人因盜竊罪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2010)杭拱刑初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2010)杭拱刑初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事實和理由

              1、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李XX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是錯誤的。

              上訴人的確是拿了受害人何冰的女表和18k金鉆石戒指,但上訴人其實拿東西當天就讓受害人和自己一起回家給他外婆過生日,想在合適時候把東西歸還對方。

              上訴人和受害人是戀人關系,由于發生矛盾,上訴人拿了受害人財物只是想氣氣受害人,并非是要真想將被害人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

              上訴人拿了受害人財物后,曾經給受害人朋友說過自己拿東西的事實,讓受害人朋友協調雙方關系從而重歸于好。

              所以不存在要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意圖。

              2、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了受害人財物,上訴人認為這是不準確的。

              是受害人自己打電話給上訴人讓他到自己的住所,進入房間的鑰匙也是在雙方是戀人的時候合法取得的。

              而且在上訴人在這個住所時,受害人打電話問上訴人在哪里,上訴人告訴受害人自己就在這個地方,要說受害人不知情,不符合客觀事實和一般人的思維規律的。

              3、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取走財物且事后隱瞞,上訴人是有異議的。

              當受害人詢問上訴人是否拿了自己財物時,上訴人并沒有完全否認自己拿到受害人財物的事實,上訴人告訴受害人不要擔心。

              當受害人說如果是上訴人拿的,讓他不要賣掉,上訴人說自己有錢,不會賣的。

              上訴人其實是用暗示的方法告訴了受害人就是自己拿走了她的財物,他僅僅是為了讓受害人著急而已。

              上訴人也通過電話方式告訴了受害人的朋友。

              所以上訴人事后隱瞞的出發點不是為了占有財物。

              受害人何冰在3月10日向上訴人追討財物時,上訴人就把女表歸還了受害人。

              對于那條鉆石戒指,上訴人也明確說明自己丟失了,而且上訴人主動說要再買一條給受害人。

              受害人自己當時說不要上訴人歸還了。

              可見,上訴人事后的行為并非是為了永久占有他人財物,至多只是暫時的保管占有而已。

              4、原審判決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和受害人是同居戀人的特殊關系,沒有考慮到上訴人是合法取得鑰匙的前提條件,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事后有通過受害人.朋友通知受害人自己拿到財物的客觀情況。

              因此上訴人認為自己的整個犯罪過程和事實,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都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空間。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就主觀方面,上訴人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拿到財物后拒不承認以及拒不返還的情節。

              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據的事實采納過程存在問題,判決結果明顯偏重。

              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此   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3年月 日

              刑事上訴狀范例【2】

              上訴人:QQQ,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QQQQQQ人,初中文化。

              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QQ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2005年5月24日經QQ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QQ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QQ城區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

              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4736.1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QQ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QQQ

              二零零W年W月SSS日

              量刑過重刑事上訴狀范文【3】

              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應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從量刑從寬幅度的上限減輕處罰。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條第(4)項規定,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 0%;同時,該條第(5)項又規定,未成年人犯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3、上訴人當庭承認自己有罪,對被害人家屬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且上訴人系從犯,被教唆犯,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6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上訴人通過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9條第(1)項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上訴人因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較小。

              《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20條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6、上訴人系自動投案,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予減輕處罰,但一審法院未予認定適用。

              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王軍偉……開庭審理時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認定為自首”,上訴人認為,庭審當中自己只是針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的辯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根據《省高院量刑細則》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13條第(2)項的規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接受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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