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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狀

            不予立案上訴狀

            時間:2024-10-10 15:47:4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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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立案上訴狀范本

              那些是不予立案上訴狀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不予立案上訴狀范本,供大家參考。

              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戶籍住址:×××。

              被上訴人:×××,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戶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不服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 )深龍法立民初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般承攬合同糾紛予以立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般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案情如一審《民事起訴狀》所述,理由亦如該狀所述,此處不贅,本狀特補充以下觀點:

              (20 )深中法民二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述明上訴人再行主張被上訴人未按原合同約定“供貨時間”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見第3頁倒數第3行)。

              但是,上訴人現起訴被上訴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約定“供貨時間”履行合同,而是起訴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現起訴被上訴人的理由與原起訴的理由是不一樣的,應作為一個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請求,懇請貴院予以支持為盼!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日 期:

              不予立案上訴狀范本【2】

              上 訴 人:廣東某控制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某大廈,機構代碼:略

              法定代表人:方某,公司總經理。

              代 理 人: 李春華,廣東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深圳市

              被上訴人:深圳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西鄉某工業城,機構代碼:略

              法定代表人:馬某,公司總經理。

              聯系電話: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本案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4日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但該院作出的(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合同中約定廣州市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該約定明確,故此協議條款有效”并裁定不予受理,但未進行進一步闡釋。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該由寶安區人民法院受理。

              具體理由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明確,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重新確定。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東莞大步紙業鍋爐房自動化控制系統采購合同書》約定:“雙方同意,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有關爭議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達要求協商爭議的書面通知后15天內未能解決,應提交位于廣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可以選擇的法院范圍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廣州市,只有原告住所地確定處于廣州市天河區,至于合同簽訂地,合同中沒有載明,可能在廣州市天河區,也可能在廣州市其他區,甚至還可能在廣州市以外某地。

              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天河區,原告住所地也在該區,指向唯一確定,天河區法院當然有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以外某地,原告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區法院作為廣州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有管轄權;如果合同簽訂地在廣州市其他區,原告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指向非唯一確定,那么天河區法院并不當然具有管轄權。

              但是,上訴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具體的合同簽訂地在哪里,因此對于 “廣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確定其一定是在廣州市天河區,即該指向不具有唯一確定性,視為沒有約定管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2、上訴人曾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立案,被以約定管轄不明為由不予受理,寶安法院再次不予受理,有違民事訴訟的便民原則,加大了上訴人的訴訟成本。

              上訴人曾于今年3月11日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立案。

              該院認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簽訂地不在廣州市或者在廣州市天河區,否則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并且,未按照法律規定向上訴人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

              不料,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還是不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法院之間對法律和事實的不同看法不應直接剝奪上訴人通過訴訟渠道維護權益的權利和機會,這無疑給上訴人造成諸多困惑與不便,浪費了上訴人的時間、精力與經濟成本。

              在此,懇請貴院理解上訴人被僅有的兩個可能有管轄權的法院均拒之門外的心情,撤銷(20xx)深寶法立民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廣東新華控制技術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十一日

              不予立案上訴狀范本【3】

              上訴人:XX,男 19xx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 :XXXXXXXX號,單位:XXXX投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 地址:XX市XX區瘦狗嶺路613號,法定代表人:金衛 職務 局長

              上訴請求:

              一、 撤消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

              二、 裁定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予以立案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駁回字[20xx]0001號申請回避決定書及公安局XX區分局穗公(天)刑復字[20xx]7號復議決定書。

              認為被告人在做出該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的過程中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撤消原決定,并判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關于申請李金堯回避的決定。

              XX區人民法院以復議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作出(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并明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訴人認為;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作為受害報案人,訴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依據的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上訴人認為,前款規定已經明確上訴人權利,授權給上訴人權力,而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任意駁奪上訴人即受害報案人的申請回避權,已經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恰恰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不知原審法院從何得出相反的結論?

              二、 本案有當然的可訴性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依刑訴法授權的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調整的范圍,這里司法行為主要指各種對人和物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辦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確授權于公安機關的權力,

              這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其中,關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規定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同時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明確的救濟辦法,那就是國家賠償,一旦出現錯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賠償。

              但這決不是說,公安機關在偵察刑事案件過程中,任何侵權行為均不可訴,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完全取決于法律的授權,凡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侵權行為就當然具可訴性。

              具體到本案,在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違反公安部規定,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任意駁奪上訴人即受害報案人的申請回避權,且沒有任何救濟手段的時候,行政訴訟當然是最終的也是必然的救濟手段,否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從何可以保障?

              回避制度是我國在所有行政機關在處理爭議問題時的普遍規定,是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幾乎出現在所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在回避問題上法律授權給公安的規定是“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其可訴性來源于被上訴人濫用權力的行為不是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而是違法剝奪了上訴人依法得到授權的行為。

              本案有適格的原、被告主體,有具體行政行為侵權的事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當然可訴!從表面看,上訴人是不服決定書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過訴訟來糾正被上訴人濫用權力(包括亂作為和不作為),侵害上訴人權利的行政侵權行為。

              正如同人民法院不會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法院如果為了建辦公樓去強占民房時,則法院就可能且應當成為普通民事訴訟的被告。

              這同樣是根據法律的授權而決定的。

              對于上訴人的回避申請權利,法律絕不會授權被上訴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由其自己最終自由決定任意處置當事人的權利,唯有經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才能終局判定是非。

              事實上公安機關那些經法律授權的司法行為,雖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嫌疑人還是要通過法院審判后才能夠決定有罪無罪及是非對錯的,而這審判不但是對嫌疑人的,同樣也是對偵察機關和公訴人的。

              因此,一切剝奪他人法律賦予權利的行為,如有爭議,最終只能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由行政復議終局的除外。

              法律從來沒有公安機關關于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決定書是復議終局,不得訴訟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依據。

              請求二審裁定撤消原審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并裁定予以立案。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二0XX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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