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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識大全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

            時間:2024-07-31 23:30:12 曉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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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

              在現代社會,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基石,而誠信則是人際交往的基石。然而,當某些人為了私利而跨越法律的紅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時,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也侵蝕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本文將圍繞“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這一主題,探討其危害、構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旨在警醒世人:虛假證明要不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

              概念: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一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特定的自然人和單位才有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也就是說只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中具有相應合法資格的中介組織和人員,其中也包括法律允許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這對建立工商企業制度、規范公同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的行為,可能致使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從而破壞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妨礙了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評估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有關公司成立或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經營情況的各類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注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2)驗資報告。

              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3)驗證報告。

              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注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公積金提取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后開具驗證文件。

              (4)審計報告。

              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后開具審計報告。

              (5)其他報告。

              如會計報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等。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關于對何為“虛假”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1 月9 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有關虛假內容作了明確的司法解釋。

              所謂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是指“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等,這一解釋,有兩點應當引起重視:第一,彌補了我國現行證券法的缺陷。

              證券法對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規定并未以重大性加以限制,而僅限于遺漏的重大性;第二,該規定首次明確了虛假陳述侵權責任需以重大性(重大事件) 作為判斷標準。

              所謂“重大事件”就是指會對廣大投資者的經濟利益產生重要影響的事實和信息。

              關于對“重要影響”的理解,從《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對重大事件虛假陳述中,可以看到“,重要影響”是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會造成資本市場的無序競爭,直接威脅或者是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察:從數額方面看,行為人出具的虛假中介證明文件認定的虛假資本或者股東數額特別巨大;從后果方面看,行為人出具的虛假中介證明文件給公司及其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公民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從次數方面看,多次提供虛假中介證明文件的,還應包括其它一些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上述的司法解釋,達到本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尺度,可參照本文上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標準進行掌握。

              三、認定

              (一)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

              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

              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

              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

              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后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

              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

              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

              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其他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

              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二、按《證券法》二百零七條,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法條第三款: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是指過失犯此罪。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危害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顧名思義,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不符合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證明文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直接違反了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還可能導致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后果。

              首先,它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在市場經濟中,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交易雙方決策的基礎。虛假證明文件的泛濫,會誤導投資者和消費者,破壞市場的正常競爭機制,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

              其次,它侵害了公眾的利益。例如,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中,虛假證明文件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

              最后,它破壞了社會的信任體系。信任是社會的潤滑劑,而虛假證明文件的泛濫無疑會加劇社會的不信任感,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

              客觀要件:當事人存在著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且情節嚴重的情況。這里的“虛假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驗證證明、審計報告等中介證明,其內容不符合事實或隱瞞了真相。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即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有虛假內容而仍決意提供。

              三、法律后果與警示

              對于犯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個人或單位,法律將給予嚴厲的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如果單位犯此罪,還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這一法律后果不僅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更是對社會的警示。它告訴我們,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應跨越法律的紅線,更不應以犧牲誠信為代價來追求私利。

              四、結語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是一個嚴重的法律問題,它不僅關乎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更關乎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保持誠信,不利用虛假證明文件來滿足自己的私利。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構建一個和諧、公正、有序的社會環境。

              讓我們以法律為鏡,以誠信為尺,共同守護好這片藍天下的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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