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申請書[精]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抗訴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抗訴申請書[精]](/pic/00/l/c9eac7ebcae93_2.jpg)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貫或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理由如下:
(寫清請求抗訴的具體理由,如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準確、實體量刑方面是否恰當、程序運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證______份
2、書證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份
4、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濟南市xx,因不服山東省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孫xx、張xx攜帶砍xxx 、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案發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定因素。被告人張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時,被告人季xx首先從車中拿出砍xxx,并遞給張xx一把,進而招呼其孟xx、孫xx等人“上”。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xx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xx首先揮xxx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傷;是季xx用砍xxx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xx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xx、季xx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張xx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xx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賈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濟南市旅游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牛麗,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和平路22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授權委托不僅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法院對于委托手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過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李,男,現住。
被申請人:張,男,現住。
一審被告:李,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XX月XX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XX月XX日與孫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王,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理市。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季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孫、張攜帶砍、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案發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定因素。被告人張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時,被告人季首先從車中拿出砍,并遞給張一把,進而招呼其孟、孫等人"上"。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首先揮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砍傷;是季用砍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季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張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04月23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xx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年)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x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x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漢族,(出生日期),住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性別),漢族,(出生日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自民一終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抗訴申請。
申請抗訴的請求:___________
申請抗訴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
本案的.基本事實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年)自民一終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六)項、第二款之規定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向貴院申請抗訴。
此致
四川省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蓋手印)
___年___月___日
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三,男,_________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男,____________年4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二審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提請抗訴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張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滬高一民一(民)申字第______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請抗訴。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張三與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相熟。____________年9月30日應沈某的要求,用自有產權的房屋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陳某借款6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時間為____________年9月30日至____________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償還所借款項,申請人遂要求被申請人撤銷抵押,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遂涉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改判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償還60萬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二、申訴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公司)之間存在債務轉移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三利公司之間未達成債務轉移的合意。申請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債務人,故在申請人未明確表示接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與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
其次,三利公司與沈某在上海市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年7月19日審理(____________)黃民二(商)初字第____號案件的庭審中,明確否認存在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
因此,認為三利公司已將債務轉移給申請人承擔只是被申請人單方面的一廂情愿,三方之間根本不構成債務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三方之間構成債務轉移系主觀臆斷,缺乏證據證明。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實為抵押協議而非借款合同。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于____________年9月30日簽訂了一份名為《抵押借款協議》的合同,但合同雙方主體均沒有借貸合意,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的主觀意愿,被申請人也沒有將款項借予申請人的意愿,所謂的“借款”更沒有從被申請人處移轉至申請人占有使用;該協議的重點在于抵押擔保,即申請人用其自有房屋產權對被申請人承擔60萬元的擔保責任,該筆60萬元的款項并非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所借款項,亦非申請人對三利公司所負債務。二審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實際借款,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對三利公司負有債務并在此基礎上將其對被申請人的債務移轉給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該《抵押借款協議》系三方債務轉移下的借款協議,二審法院有主觀臆斷之嫌。
二)有新的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系抵押合同關系
經申請人的再三要求,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利公司總經理沈某同意作證,證明申請人系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非申請人本身向被申請人借款,而且實際上三利公司也未實際收到該筆60萬元的借款,因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抵押合同關系而非借款合同關系。
三)原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1、原判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
本案中,雖然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利公司之間構成了債務轉移,但事實上申請人只是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是不管是何種法律關系,三利公司作為具有利害法律關系的一個主體都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即使不做被告也應當是第三人,原告沒有將其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將其追加為第三人。然而一、二審法院均沒有追加三利公司參加訴訟,致使本案事實認定不清,乃至二審判決錯誤。
2、本案一審二審中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代理資格不適格
作為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的`上海市________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其在上海市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黃民二(商)初字第______號案件(即本案被申請人陳某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擔任三利公司與沈某的代理律師,而本案申請人與三利公司、沈某之間在這兩個案子上是有利益沖突的(若該筆60萬元的負債確實是三利公司轉移給本案申請人的則應當由本案申請人償還;若本案申請人僅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則該償還責任仍歸三利公司),王律師在本案中應當回避而不應當為本案申請人代理。
四)原審判決案由確定錯誤
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抵押合同糾紛
從《抵押借款協議》字面上看,該合同是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也確是民間借貸糾紛,但實際上,協議雙方均沒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該筆60萬元款項的實際流轉;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的初衷是要為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所借60萬元款項提供抵押擔保,故該協議實質上是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發生的糾紛應當為抵押合同糾紛。
五)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協議內容以及其它相關證據,三利公司向被申請人借款時間至____________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至____________年01月30日止,在____________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亦即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請抗訴,望依法處理。
此致
______第一分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年12月12日
抗訴申請書9
申請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地址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YT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JS(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與甘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進行內部承包,對外以某公司的名義承包工程,對內向某公司交納管理費。三合伙人之間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對外聯系業務,甘某對工程進行預算、結算,JS管理財務。由于文化水平比較低,三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事項的管理并不規范。合伙期間,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項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療,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內部結算無法進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內部未進行結算為由,向貴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
20xx年元月1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貴民一初字第Y號],貴溪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為申請人采取以重復做帳,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領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財產,應當承擔返還侵占財產的民事責任,錯誤判決由JS將侵占的合伙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的一半計人民幣183067.63元返還給甘某。
申請人JS不服一審判決,向YT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鷹民一終字第X號],YT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故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一審、二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具體如下:
1、一、二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申請人JS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一審認為:“合伙期間,被告(JS)采用重復做賬、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借用他人名義侵占合伙人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其中重復做帳為:市圖書館工程8285.5元、市檢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張某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二審認為:“上訴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一、二審認定的上述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特別是認定JS借用張某的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1997年,張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貴溪四中工程中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這230570.68元就是付給張某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款。試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張某做完工程豈肯不領工程款?如果張某沒有領走這筆工款,他豈不是要天天找上門來?這樣明顯的事實,這樣淺顯的道理,一、二審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審時,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張某出具的證明,證明張某收到的23萬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審法院以證人未到庭作證,且該證明系復印件為由,對此證據不予認可。現在張某已將證明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JS,張某也應愿意接受法院質證,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2、JS曾向二審法院申請調取新證據,法院拒不調取。
本案的'最關鍵的證人張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無法出庭作證。二審時,JS曾申請法院去張某的工作地調查取證,但是法院卻拒絕去外地調查取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3、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潤100000元,雖然也注明“以結算后結果增減”,但訴訟過程中并沒實際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原告所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為2300元,這也是按標的100000元計算出來的,以后也沒有增加案件受理費__原告甘某沒有增加訴訟請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審法院卻判決JS支付183067.63元,遠遠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4、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時,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龔某,也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司復〔20xx〕12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于雙重代理,應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第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依據上述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13、14條規定:“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當事人的身份經審判長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依此規定,審判長應當對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對,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參加訴訟。但是一審法院并沒糾正雙重代理這一違法行為,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法院拒不調查收集證據,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而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YT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JS
X年X月X日
抗訴申請書10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范圍內的障礙物;3。并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系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采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于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于“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后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采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于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后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范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搜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瑤族鄉XX村XX41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鄉XX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XX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抗訴申請書12
民事抗訴人(原告):XXX
被抗訴人(被告):XXX
抗訴事由:XXX
經過多次上訴和申訴,本案最終判決中出現某些無法合理解釋的問題。故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一、證據不足
原判決書所宣判的證據缺乏充分的支撐,證據不足或證據匯聚的事實經不起推敲,反而存在明顯的矛盾,應重新審理本案。
二、法律適用錯誤
原判定中所應用的法律存在明顯錯誤,嚴重影響該案的審理,因此應重新鑒定相關法條并加以適用。
三、審判程序未依法運作
原判決書所根據的證據和法律未按照原先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未遵循合適的'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應重新根據實質性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互為支持的原則進行審理和裁定。
以上是對原判決書的三個主要被抗議點,詳見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
1、證據清單
2、相關法律法規
3、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二: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三: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證據不足:指在判決過程中,證據量不足以確證事實。
法律適用錯誤:指在判決過程中,法院所應用的法律與實際情況不符。
審判程序違規:指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未遵守相關審判程序。
附:本文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最大的困難在于需要確保所有的證據和材料都能正確收集和處理。為此,需要盡可能多地收集材料并在審理過程中做出正式判決。同時,應注意避免過于注重法律的條文,而應更多地關注實際案件的情況。對于若干涉及程序違規的案件,需要認真分析和梳理涉及的重要節點和相關規定以確保整個審判過程的合理性。
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____,地址________被申請機關:________司法局,地址________。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________年)下行初字第______號、________省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年)杭行終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特申請________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________市司法局投訴律師________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________市司法局調查處理________,并依法賠償損失。
________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________的決定。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________月________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________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________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________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________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________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________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________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________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________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________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________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________。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________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________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________及________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________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
抗訴申請書14
申請人:馬某。
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判決書,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適用法律,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況概況:
申請人及其丈夫孫某與李某之間長期存在煤炭買賣業務往來。申請人系以自己承包的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方便考慮,申請人(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也曾委托李某代為在包頭地區辦理煤炭的發貨、結算等業務。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業務終止,申請人與李某雙方往來業務大約在200萬元,李某結欠申請人款項。
因往來業務繁多,帳目混亂。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雙方往來進行對帳。對帳清單中,就雙方存在的爭議,雙方確認為:
1、關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從農行包頭市昆區支行匯出過15萬元給申請人;
2、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的17萬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雙方又在無錫市石塘灣派出所訂立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李某回包頭查昆區農行由20xx年12月份孫(指申請人的丈夫孫某)匯出的15萬元的單據,如查出單據是孫匯出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孫全部承擔,如查不出此款的單據,一切由李某承擔損失及此款。雙方同時在協議書中又約定“青山農行孫某的款項單據金額為17萬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證據為依據,如果李拿不出依據,由李承擔;如果拿出依據,由孫承擔”。
上述協議訂立后,李某未提供證據,又不歸還爭議款項。申請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xx年7月6日,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某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
1、對雙方有關17萬元貨款的爭議,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
一審訴訟中,法院認定20xx年1月7日,孫某(申請人的丈夫)開設的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有取款17萬元的事實,并認定該17萬元款項被孫某提取。對此,申請人認為,一二判決根本無視申請人與李某已有的約定。
依據雙方9月30日的對帳清單以及10月2日的協議書(為表述計,下文對前述對帳清單及協議書統稱為“協議”)內容,雙方對孫某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曾被提取17萬元的事實無爭議,而爭議焦點是:李某否認最終系由其實際獲取了該17萬元,因而雙方的對帳單以及協議書均約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因此,根據如前約定,說明雙方并不確認系孫某最終獲取上述17萬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舉證責任確定給了李某。
既然依據上述協議約定,應由李某負責去核查以及提供證據,那么,在訴訟中,相關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李某來承擔。
而現一二審判決均不顧如上協議約定,沒有安排正確的舉證責任分配,僅從常規角度出發,卻要求申請人舉證,此違反了上述協議的`約定,違反了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導致了案件的錯誤判決。
現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后,經過努力,就17萬元的款項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證據,已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申請人獲取的證據表明:
20xx年1月7日當天,李某與孫某從銀行取出17萬元后,李某將款項直接解入申請人的業務單位某公司,該公司即作為申請人的預付款入帳,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將該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經過申請人同意,該17萬元的爭議款項,系被李某個人非法占有。
2、關于15萬元的爭議,一二審法院違反證據認定準則,以推斷代替事實,其對事實的認定缺乏依據、毫無說服力,錯誤適用法律,致成錯誤判決應予以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上述協議,有關15萬元的爭議焦點應該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李某有沒有從昆區農行匯出過15萬元。上述兩份書證,均為李某親筆書寫,應認定為其內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慮和認可的。
但,原審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請人付款15萬元的存款憑條,以此作為已經支付15萬元款項的證據,并辯稱,訂立協議時記憶錯誤,實際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舉證顯然達不到舉證目的,因為:第一,雙方爭議焦點是在明確的時段內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實,而現李某之舉證并非所指時段;第二,兩份書證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約定時段,而李某卻后以記憶出錯為借口,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但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竟然認同李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辯解,認定了系李某記憶差錯合理,及認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為協議書上約定的付款。一二審法院該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完全違反證據規則。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據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現李某在上述二份協議中均確認對訴爭15萬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的付款證據,而現李某反悔認為訴爭付款時間并非協議所述時間。如依李某此反悔,則原協議約定則屬對李某不利之事實,李某即應提供證據以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關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證據,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正確的。
而且,根據法律邏輯,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而現李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及其反悔是準確的,不能反果為因。
特別提出的是:
A、根據上述訴爭17萬元實際由李某提取的事實,李某地訴訟中存在虛假陳述,其為人如此缺乏誠信,何以能夠認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實的?
B、上述協議并非僅有一次,二次協議約定均一致,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錯誤認識?由此可見,李某反悔所述也違反基本的行為慣例。
C、如果李某認為其對上述二次協議是錯誤的意思表示,此即屬于法律意義的重大誤解。對該重大誤解,在本案訴訟中,李某不能僅提出抗辯,而應依法在上述協議簽訂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李某未提出反訴及另行訴訟,其該抗辯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均系錯誤認定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申請人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檢察機關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致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某
20xx年xxx月
抗訴申請書15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申請:____________
抗訴請求: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新證據提請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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