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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樣式
申訴人:XXX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現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性別:X;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5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02〕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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