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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訴狀

            時間:2025-09-19 16:10:52 申訴狀 我要投稿

            2017年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范本【1】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

              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

              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民事申訴書【2】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xx區xxxxx19號。

              身份證號碼:510xxxxxxxxxx。

              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漢族,戶籍地:重慶市xx區xxx67號,身份證號:510xxxxxxxx。

              申訴事項:

              對重慶市xxxx區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05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

              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xx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xx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

              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xx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xx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xx。

              那就意味著,如果xx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xx),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xx)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

              可見,xx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xx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xx與xx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xx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xx應xx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

              該協議是被申訴人xx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xx簽字的。

              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xx與xx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xx同意xx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xxx號貨車賣給xx,但該協議不能證明xx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xx,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xx均陳述xx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xx和xx的說法,xx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

              xx與申訴人和xx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xx購車要與xx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

              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xx的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xx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

              本案中,認定認定xx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

              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

              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xx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

              (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

              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

              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xxx與xxxx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2011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案中,被上訴人xxxx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xxx與xxx,均與xxx與xxx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xxx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xxx(xxx的父親),但xxx沒有出具收條。

              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xxx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xxx的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2011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號案中xxxx的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

              不知道是2011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

              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

              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20XX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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