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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狀上訴狀區別

            時間:2025-11-22 15:08:41 申訴狀 我要投稿

            申訴狀上訴狀區別

              申述狀和上述狀的區別會在哪里呢?大家是否清楚知道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申訴狀上訴狀區別。

              申訴狀上訴狀區別【1】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它們的不同,簡單說就是上訴是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申訴是對二審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

              民事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9xx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6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6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4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20xx年7月4日做出的(20xx)*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20xx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9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20xx年7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9日止。

              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20xx年7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

              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

              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

              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

              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結合***法院(20xx)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20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20xx年7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而一審判決在20xx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7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刑事申訴書范文【3】

              申訴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xx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xx年11 月12日,以(19xx)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滿釋放。

              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

              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

              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19xx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并答應有錢肯定歸還。

              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家具,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實,鄰居趙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

              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后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

              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

              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 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采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于具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未構成犯罪。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 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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