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申訴狀
民間借貸古已有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民間借貸不再僅僅局限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也逐漸增多,特別是中小企業向自然人借貸的比例逐年上升。下面小編整理的是民間借貸申訴狀,供大家參考!
民事訴狀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豐澤區××街××號。
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年×月×日×被告以資金緊缺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憑。
后原告急需用錢,于×年×月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元。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民間借貸申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區xxxx路xx公寓x號樓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xxx知情,
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一審法院在明知xx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
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
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
誤。
《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
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xxxx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
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
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持被上
上訴人:
年 月 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申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12)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
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
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
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
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
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12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
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
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
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高利貸。
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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