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所得稅應注意的問題
金融保險業所得稅應注意的問題
摘要:本文從所得稅角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國稅函,先后從收入、投資收益、工資薪金及附加費用扣除、傭金及手續費扣除、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捐贈扣除及跨地區經營所得稅管理等十個方面逐一列舉論述,簡要闡明了金融保險業企業所得稅及其匯算清繳應該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扣除限額
引言
隨著我國金融保險業的迅猛發展,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在國民經濟中占的比重逐漸提高,金融保險業證券化率達到世界較高水平,工、農、中、建、興業、民生、招商、華夏等銀行、中國人壽、平安、人保、新華等保險公司等一系列的金融保險大企業已相繼在各交易所上市。
據滬深交易所統計: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上市金融保險業的市值已經占滬深交易所總市值的30%以上,其利潤更是達到了滬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利潤的40%,從已披露的業績快報來看,2012年其利潤達到滬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利潤的60%以上,眾多中小企業成為金融保險企業的“打工仔”。
國家對金融保險業的監管和監控力度也越來越大,證監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針對金融保險業的一些監管措施,許多金融保險企業是稅務稽查的重點,金融保險業的涉稅風險也越來越大,尤其是所得稅,更應該引起企業領導層和財務管理人員的關注。
下面筆者結合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對金融保險業存在的所得稅及匯算清繳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述。
一、收入方面的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目前個別金融保險企業收取的工本費、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帳損失、固定資產盤盈、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企業將收取的保單工本費等在“其他應付款”中核算,不記收入,不作納稅調整。
2、固定資產盤盈收入不入賬,未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3、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帳損失,未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未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5、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未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二、投資收益的問題
1、權益法下,會計與稅法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不一致,《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投資收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策時,會計上在權益法核算時是隨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變化而變化,納稅申報時應納稅所得額要進行調整。
2、對于免稅的投資收益,要做納稅調減,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投資收益不得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債權投資收益和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收益。
金融保險企業投資收益較多,一定要根據投資收益的種類進行納稅調整,對免稅的投資收益,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能免稅的投資收益,不得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資、薪金及幾項費用扣除的問題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4日以國稅函[(2009)3]號下發《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對合理的工資、薪金進行明確,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企業按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計提的未發放的績效工資、年薪等,符合國稅函[(2009)3]條件的,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完成發放的,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上述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未完成發放則應在實際發放年度扣除。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4、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5、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在限額內結轉扣除。
6、稅前不得扣除的工資薪金不得作為計算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標準的基數。
7、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8、依照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
其他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相關人員應該籌劃好各項費用的開支情況,有扣除限額的,達到限額后應該減少不必要的開支,以求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四、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問題
1、業務招待費必須真實、合理、合法。
2、按孰小原則扣除――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中較小的一方扣除。
3、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業務招待費是一定需要納稅調整的,肯定是要納稅調增的,按發生額與允許扣除金額的差進行調增,這要引起企業財務人員重視。
五、傭金和手續費的扣除問題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支付的傭金和手續費,必須轉賬支付。
向個人支付的,可以以現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憑證。
3、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發行溢價中扣除)不得在稅前扣除。
4、企業應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問題
1、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限額內結轉扣除。
2、計算扣除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同計算業務招待費限額的基數。
3、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4、屬于會計與稅法的暫時性差異,因為超出當年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限額結轉扣除,所以可能出現納稅調增,也可能出現納稅調減。
七、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問題
1、注意公益性捐贈的范圍――不符合規定的捐贈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2、納稅人向受贈人的直接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
3、超過標準的捐贈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標準為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 。
八、貸款損失的扣除問題
1、財稅[2009]64號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的情形:
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保險保障基金準備金的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文件(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的規定:
1、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3、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2、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3、就地預繳: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4、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5、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6、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上述是金融保險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征收管理方面應該注意的事項,企業財務人員應該熟悉掌握,合法運用,才能使企業合法納稅、合理避稅,減少稅務風險,避免高昂的稅收滯納金及稅務行政處罰,使企業合法經營、健康迅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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