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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協議書

            時間:2025-12-08 13:08:58 協議書

            合伙企業協議書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伙企業協議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伙企業協議書

            合伙企業協議書1

              轉讓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身份證號:

              鑒于:

              1、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合伙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認繳出資額_____萬元,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轉讓方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現持有該合伙企業全部合伙份額的____%。

              3、轉讓方有意向受讓方轉讓其在合伙企業___%的合伙份額。受讓方有意從轉讓方處受讓該合伙份額,并成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據此,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份額、轉讓價款及交割方式

              1、轉讓方同意將其持有的合伙企業____%的合伙份額以人民幣_____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財產份額,具體交割日期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安排。

              2、轉讓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并不受任何第三人之追索。否則,轉讓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轉讓的效力

              1、受讓方在受讓上述合伙份額后,即成為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對上述受讓的財產份額享有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轉讓方已明確向受讓方告知合伙企業的營業范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受讓方已明確了解上述內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業。受讓方自入伙后,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后,受讓方應根據《_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積極配合共同履行本協議項下合伙份額轉讓和合伙企業相應變更的登記手續,且不得有阻礙合伙份額轉讓和登記變更之行為。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有管轄權法院提取訴訟。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6個月內辦理完登記變更手續。轉讓方同意自本協議簽署后至登記手續辦理完畢的過渡期間,將遵守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的承諾。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合伙企業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僅供簽署)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幣_____萬元,占企業全部財產的_____%。甲方愿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幣幣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占"企業"的財產份額的_____%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分_____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五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保密

              一方對因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并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3

              合伙人:

              甲(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伙人:

              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伙人:

              丙(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條 總投資為×××萬元,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丙方以×××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店鋪,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一)合伙期滿;(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地點:

              ×年×月×日

              ---------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就共同出資購買汽車并進行出租營運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三方共同出資購買捷達汽車一輛,所需全部款項為:

              1、車款85800元(其中首付款28800元,銀行貸款57000元);

              2、交出租汽車公司款XX0元;

              3、燃氣改造款4700元;

              4、銀行貸款利息9029元(57000元×5.28%×3年)

              以上款項共計119529元,其中甲方出資50%,為50765元;乙方出資25%,為29882元;丙方出資25%,為29882元。

              第二條:該車輛交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租營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全部風險,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甲乙雙方每月26——30日向丙方共同支付700元,作為對丙方的出資分紅;該款項自XX年1月26——30日開始支付,至XX年7月26——30日止,共計支付42.7個月,支付金額29890元,其中最后1個月即XX年7月26——30日支付490元,在此以前的每個月支付700元;

              該款項支付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第一條中所購買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至20xx年12月31日時報廢,屆時可以將該車連同出租手續進行變賣或轉讓,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屆時未變賣或轉讓,則按照當時該車的狀況連同出租手續的價值進行估價,估價的金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該車在報廢之前發生轉讓、出買或者毀損滅失后的保險賠償,所得全部款項按照本協議第一條中甲乙丙三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三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提請東營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伙企業協議書4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合伙企業協議保護合伙企業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伙伴關系,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家族的姓和伙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留

              第三條企業依照法律規定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國)年。

              第四條QiYeMing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棲息:

              第五條本企業共同出資,由全體合伙人的伙伴關系,共享收益、風險、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債務的非營利組織。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業協議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條

              第三章路、金額、期限資本利潤分紅,方法

              第八條各合作伙伴貢獻的模式和金額

              (1)(國)出資方式,像往常一樣(或實際的)]貨幣出資,為人民幣(國)元,占(國)%。

              (2)(國)出資,為人民幣(國)元,占(國)%。

              第九條各合伙人應當在這里簽署了協議,注冊申請依照前條規定,約定的金額前各自的.出資比例全額付清。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投資的比例,由合伙人依照各自的分布與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同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該企業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 2條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由出資人對事務執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要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協議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和合伙企業的管理現狀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書籍。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證明問題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物業;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地方知識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5)合伙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被任命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業管理人才;

              (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

              (8)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作伙伴;

              (9)伙伴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損失。

              第五章入學通知書和伙伴關系

              第十五條入學

              (1)入學,新緊密的伙伴關系,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業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 6條的伙伴關系。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企業協議,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關系

              (1)合伙協議期滿的業務;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撤回;

              (3)合伙企業很難繼續出現的由于合伙企業;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時候不公平的行為。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由于撤軍,約瑟,合伙協議約定的變化和發生改變或登記事項應當重新登記,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之日起 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伙企業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取消

              (1)合伙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合伙企業協議業務合作伙伴將不會繼續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的伙伴關系;

              (5)吊銷營業執照,依照法律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解散的伙伴還有另一個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后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算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5天內,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注銷登記的伙伴關系。

              第7章的違約責任合伙人爭議及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退伙,沒有違反合伙協議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體幫派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決議將代言費。

              第25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本協議雙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執行的事務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沒有事務執行權未經批準,由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伙伴履行合伙協議的,合伙企業協議合伙人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7章的話

              第28條本簽署了一項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簽名): 活下來的伙伴(簽名): 主要命題

              在(國)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伙企業協議在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風險提示: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形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咨詢專業律師。

              (以下簡稱合伙企業)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其中,甲方占_____%出資額,甲方愿意將其占合伙企業_____%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

              合伙企業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合伙企業擁有的_____%股權。

              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業_____%的出資,根據原合伙企業合伙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伙企業_____%的出資額以人民幣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

              風險提示: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基于此,受讓方應要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

              因此,當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雙方都要注意!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伙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_____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風險提示: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_____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份。

              轉讓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讓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自愿協議一致,就合伙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伙名稱或項目:工程承包,主要經營地:_______

              二、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伙時止,合伙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占比: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出資占_______%,乙方出資占_______%,丙方出資占_______%。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本合伙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合伙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伙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伙及退伙:新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訂本合伙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伙人請求退伙的,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伙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本合伙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并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各合伙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伙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合伙企業)于20xx年x月x日在xxxxx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其中,甲方占%出資額,甲方愿意將其占合伙企業xx%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業xx%的出資,根據原合伙企業合伙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xx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xx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伙企業xx%的出資額以人民幣xx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x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帳)的方式分x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伙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15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xx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15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壹份。

              轉讓方:xxx受讓方:xxx

              20xx年x月x日于xxxxxxxxxxx

            合伙企業協議書8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 (下稱“合伙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普通/有限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注冊地址為 。

              2.甲方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持有合伙企業全部合伙份額的 %。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乙方有意從甲方處受讓該等合伙份額,并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讓合伙份額的比例、價格和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的合伙份額。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額受讓完成后即成為合伙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2.本協議項下合伙份額的`出讓價為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乙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伙企業辦理相應工商變更手續之后 個工作日內付清;

              (3)其它: 。

              3.合伙企業現狀的說明,已進行下列第 種方式的處理:

              (1)乙方已經詳細了解合伙企業的原合伙協議內容,并同時在受讓后簽署按原合伙協議簽署;

              (2)甲方已明確向乙方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乙方已明確了解上述內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業;

              (3)請見本協議附件: 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現狀說明。

              二、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自經各方或其授權代表共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各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相應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協議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終止或中止:

              (1)各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履行完畢;

              (3)本協議依法解除;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而中止或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協議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有重大不實的。

              (3)其它: 。

              五、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1.乙方成為合伙人后,應按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在本次出資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3.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壹份,并報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轉讓的聲明

              本人(本單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額轉讓,并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合伙企業協議書9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 方式出資,于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書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相關,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伙人和原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伙企業的名稱:

              2、合伙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合伙人情況

              1、合伙企業原合伙人情況

              (1)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入伙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1)入伙人名稱:;身份證號碼(2)出資方式:; (3)出資金額:

              第三條合伙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資后,成為本合伙企業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分擔:

              3、入伙人完成出資后,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變更為;出資比例為; 4、入伙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伙出資義務; 6、合伙人應當在入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日內辦理完畢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合伙負責人:(身份證號碼:)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伙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1、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

              合伙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后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償還;

              第五條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要承認本合伙協議②需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③執行合伙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時退伙或者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給合伙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伙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

              由入伙人簽章:簽章時間:本協議簽訂地點:

              各執一份。

              原合伙人簽章:簽章時間:

            合伙企業協議書12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資源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公司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共識:

              一、合作目的:

              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積極調動各合作方的社會資源,拓展高爾夫體育產業。合作方在條件成熟時注冊成立"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以便于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公司注冊名稱:

              1、公司擬核準名稱:"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

              2、高爾夫體育主題公園項目

              3、預算原則:合理投入,成本領先,長遠兼顧。

              三、公司注冊資本金: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運作:

              1、公司為獨立的經營核算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公司治理結構:

              1、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運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董事負責制,執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責、權、利。

              3、公司實行股份制財務體系管理原則,公開、公正、透明。

              六、出借資金額及股本結構:

              1、甲方以人民幣出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以技術及資源入股,享有公司%股權;

              2、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3、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七、公司注冊及籌辦期間有關人員待遇及相關約定:

              1、籌辦期:年月日起至年月。

              2、投資策略:公司投資發展定位與規劃、項目定位與策略及經營目標等由執行董事及其團隊制定,報董事會批準通過、備案,并由管理團隊付諸實施。

              3、執行董事及公司管理團隊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4、管理團隊實行紅股年度激勵原則:

              八、公司的股權(債權)轉讓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債權)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后股東之間可以優先受讓。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債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3、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九、公司成立后管理崗位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

              公司高管每屆任期年限為年。同意先生任執行董事。

              (一)公司成立后專職股東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201年12月1日起執行)。

              (1)執行董事(專職股東)月基礎工資:元;(含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等)。

              (2)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用憑有效據核銷。

              (3)其它專職股東及員工資費用標準:

              十、相關分紅及投資人回報等事項約定:

              1、效益分紅每半年一次,按股份持有比例進行分紅。中高層管理骨干的紅股激勵標準,由董亊會或執行董事按貢獻及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十一、管理團隊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1、管理團隊須有明確的項目投資及經營目標:如投資目標、收益目標、項目定位、投融資規劃及策略。

              2、管理團隊按月度(次月10日前)向董事會呈報月度財務經營分析報表。

              3、執行董事和管理團隊對年度收益目標負責,對未完成公司董事會年度經營目標接受相應經濟處罰。

              十二、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以上條款而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無條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十三、公司內的'各項重大投資、擴充業務范圍、融資、資本調配及轉讓股份必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簽名同意后方可實施及有效。

              十四、其他事項約定:甲方同意以有限公司—————%股權作為投資人本金及收益承諾的擔保之一。

              十五、本協議從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六、該合作協議書作為公司(董事會)章程的補充,同具法律效力。

              十七、未盡亊宜以補充協議方式,經全體股東(董事)決議簽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所有簽訂的合同、協議、章程以本框架協議書發生沖突的以本協議書為準。

              甲方股東簽名:

              乙方股東簽名:

              丙方股東簽名:

            合伙企業協議書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業協議書15

              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3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20xx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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