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與保險投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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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與保險投資關系【1】
【摘要】2008年金融風暴中,AIG集團因投資嚴重虧損導致償付能力危機。
國內保險監管機構及時吸取國外經驗教訓,在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限制保險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保險投資與償付能力二者的關系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本文在介紹分析二者基本關系的基礎上,提出對償付能力管理的倡議。
【關鍵詞】償付能力 保險投資 倡議
一、償付能力概念及與投資的關系
(一)償付能力基本內涵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償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壽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
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針對壽險公司而言,最低資本主要是賠款金額、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預計的風險保額等,與投資不存在直接聯系。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主要指保險資金投資資產的認可價值,即按照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要求,基于會計賬面價值計算的各項投資資產的認可值。
認可負債主要是保險業務產生的負債,即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保險投資與實際資本直接相關。
(二)保險投資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保險投資對償付能力的影響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保險投資將保險業與資本市場對接,多樣化的投資形式能夠分散投資風險,增加投資收益,提高保險企業認可資產價值,從而增強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
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風云變化也會通過投資傳遞至保險企業,引起投資資產價值的劇烈震動,最終影響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與償付能力掛鉤的保險投資政策
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的重心之一,2009年上半年,保監會首次下發了需直接與償付能力狀況掛鉤的保險資金運用政策通知,包括股票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債券投資品種等投資政策規定。
通知要求保險資金的投資策略、范圍,希望對您的論文寫作有幫助.規模需根據償付能力狀況相應調整,償付能力充足率高的險企可適用更寬松的投資政策,反之,投資形式和規模將受限。
保險監管機構將資金運用政策與償付能力相聯系的政策導向體現了保險監管的新思路。
二、保險投資對提升償付能力發揮的作用
(一)投資資產的認可比例
認可資產=投資資產*認可比例。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規定,投資資產按照規定的認可比例計算認可資產價值。
保險投資品種的認可比例簡要歸納如下:
綜上,影響認可比例的因素包括:
1.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充足率。
2.發行方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債和企業債二者的信用評級。
3.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
3.存款行和回購交易對手方的企業性質。
如是信用社、財務公司、或信托公司,則全部為非認可資產。
4.權益投資性質。
如果是證券投資基金和上市股票投資,則認可比例為95%,其他權益投資全部為非認可價值。
(二)投資收益對提高償付能力的貢獻
保險投資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和可供出售資產浮動盈虧當年變動額之后體現為保險投資資產實現的增值額,該增值額越大,則認可資產金額相應增加,償付能力充足率越高。
投資收益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提高做出重要貢獻,投資收益的提高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得以改善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倡議
(一)將保險投資的風險因素引入償付能力充足率計算公式
保險資金運用已成為保險企業發展的核心主業之一,投資風險直接傳遞至保險公司的經營環境中。
但現行償付能力充足率計算公式更多關注的是保險業務的風險,對保險投資僅以資產的認可比例進行原則性規范,缺乏對投資運作的各類風險因素的綜合考慮。
相比之下,國外發達國家計算保險償付能力充足率時,已通過不同方式將資金運用風險、利率風險等因素考慮在內,更全面反映了保險企業的償還債務的實力。
因此倡議,保險監管機構參照發達國家計算策略,將投資風險指標引入償付能力充足率計算公式,以全面衡量保險企業所擁有的資產能夠應付的負債能力,推動指標更科學、更客觀。
(二)細化其他權益投資的認可比例
現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規定:除上市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外,其他權益投資均為非認可資產。
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拓寬,保險投資將逐步涉入基礎設施、行業龍頭企業、不動產投資和戰略新興產業,這些領域中有些企業屬于大型優質企業,發展前景好,管理能力強,有些企業相對規模小,經營風險高,未來發展方向不明朗。
鑒于此倡議,對保險資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股權企業設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指標,綜合考量投資風險和發展前景后,再確定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時應該適用的認可比例,以更切合實際地反映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
參考文獻
[1]陳歡.資本結構理論及實證研究綜述.中國證券期貨,2012第1期.
[2]楊柳.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究.中國知網,2009.
高職院校推行實習責任保險必要性及實施目前狀況【2】
摘 要:基于近年來高職院校頻發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傷亡事故,學生遭受人身傷害后又往往缺乏有利法律保障和有效救濟途徑的現實情況,筆者以數據為基礎,從理論上簡要分析了高職院校推行實習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關鍵詞:頂崗實習;實習責任保險;傷害事故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一項非常重要的教學環節,是學校突出教學特色,提升教學質量的重要教學活動。
然而由于各種理由,近年來高職院校頻發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傷亡事故,實習期間安全形勢并不樂觀。
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不僅對學生及其家庭帶來不幸,也增加了學校、實習單位的壓力和負擔。
在實踐中,由于存在高職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身份定位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對高職學生和實習企業之間的關系認定不統一等理由,一直以來,頂崗實習期間高職學生遭受人身傷害后往往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筆者認為,這兩年國家大力推行的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對頂崗實習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進行保險保障,能夠有效地解決學校、企業因為學生的傷害事故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糾紛,同時保障學生、學校、企業三方利益,是建立和完善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一、實習責任保險的定義
實習責任保險是以職業院校或實習單位作為投保人, 向保險人繳納保費, 當實習學生發生傷亡事故, 職業院校或實習單位負有經濟賠償責任時, 保險人進行補償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在實習責任保險這種商業保險關系中,投保人是各類職業院校或者接收實習生的實習單位;被保險人是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學生是直接的受益人;承保的范圍涵蓋了學生實習的全過程;保險費用由學校或實習單位支付。
因此,高職院校的頂崗實習學生在學校組織的實習活動中,由于學校或實習單位的過失發生傷害事故,學校或實習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損失,可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
二、推行實習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一)推行實習責任保險是面對嚴峻學生實習安全形勢,保障校企生三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目前,每年我國職業院校參與實習的學生人數約有 1000 萬,幾乎每天都有學生在實習中發生各種安全事故。
根據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聯合工作組編寫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年度報告》,我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形勢嚴峻。
報告中分別提到,2012年,根據教育部推行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抽樣選取的60萬例樣本分析,每10 萬名實習學生發生一般性傷害的約39.9人, 其中導致死亡的約3.96人;2013 年每 10 萬名實習學生中發生一般性傷害的約78.65 人,其中導致死亡的約4.69 人。
一方面,學生實習事故居高不下的傷害率和死亡率,反映出我國職業院校對學生實習風險管控力度仍然不足;另一方面,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頻發,學生身心受到傷害,學校和實習單位又要面對因自身過失而承擔的經濟損失而帶來的不良后果,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利益都受到傷害。
實行實習責任保險后,保險公司可以代學校或企業承擔民事賠償,轉移了學校的風險,有助于妥善處理學校、企業與學生之間的損害賠償糾紛,有效化解危機、保障三方權益、實現三方共贏。
(二)推行實習責任保險是保障高職院校學生實習安全現
行法律適用的有效補充。
目前,我國關于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多個單行法律法規中。
在高職院校學生實習事故處理的實際工作中,主要有198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3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釋》、2010年
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在實務中,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對責任認定基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然而高職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的很多事故并不完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另一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高職學生因在頂崗實習中仍屬于在校學生,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補償。
所以說,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于高職院校實習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后的權益保障, 規定的還不夠清晰和明確,時常出現無法及時得到司法救濟的情況。
然而,實習責任保險承保范圍覆蓋了高職學生實習的全過程中可能發生基本風險,既包括實習中類似工傷的事故,也包括學生在往返學校和企業路途中的風險,還包括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內校方有責任的非實習工作時間發生的事故。
因此,推行實習責任保險,能夠在實習學生發生人身損害事故而又無法及時明確地得到司法救助時,及時妥善地處理學生的頂崗實習傷害事故。
三、推行實習責任保險的實施目前狀況
實習責任保險作為解決實習學生傷害事故糾紛處理的重要途徑,國家相關部門一直非常重視其推行和實施。
2009年11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中等職業學校入手,聯合印發了《關于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參加實習必須人人參保。
但該通知在實施兩年中,出現了保險覆蓋面窄、保障不充分、賠付較慢、服務不到位等理由。
據統計,到2011年,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投保率只達到1.5%,距三部委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差甚遠。
隨后在2011年教育部聯合多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統保示范產品。
2012年,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
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的通知》,明確要求各職業院校“人人參保,應保盡保”,并提出“職業院校校長是學生實習安全和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實施‘統保示范項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截止2013年新學期開學前,只有17個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生產建設兵團轉發教育部文件,明確提出當地推動統保示范項目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截至2013年11月,只有全國職業院校的10%左右參加了統保示范項目,也還有十幾個省份沒有就貫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的通知》作出部署和安排。
2014年統保工作進一步推進,截至2014年職業院校新學期開學,已有安徽、北京、新疆、遼寧等30個地區投保。
2014年7月,江西省教育發廳已下發《關于開展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
實施學生實習保險能夠彌補《工傷保險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不足,從理論上說能夠幫助高職院校和實習單位化解危機、轉移風險,能夠較好的保障實習學生的利益。
但在近兩年全國推行的學生實習保險的具體工作中,也發現了一些實施過程中的理由。
例如部分學校重視程度不夠,未給實習學生購買保險。
據統計,2013年全國通過統保示范項目和其他保險主體共承保268 萬學生,相比較每年我國約有1000萬名職業院校學生參與實習的規模而言,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普及率還不高。
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比例不高的理由主要有兩方面。
一方面,部分院校認識上有誤區、重視程度不夠。
部分院校將學生平安險與學生實習責任險混同,錯誤地以為購買了學生平安險就可以不購買學生實習責任險,未清楚地認識到實習責任險的作用;另一方面,學生實習責任險的投保人主要是職業院校,學校需要繳納一定保險費用,部分學校基于各種理由不愿支付。
參考文獻:
[1] 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聯合工作小
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2012年度報告[R].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
[2]翟帆.實習有風險 管控須加強[N].中國教育報.2014年10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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