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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獨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申請和受理的依據;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監督的依據;四是外國承認和執行的依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條款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通常寫在“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一條中,仲裁協議的其他書面方式是指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這類協議包括信函往來。電傳。電報。此外還有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它是對原仲裁協議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或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補充達成的協議條款。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事項應是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還須是法律確認可以仲裁的事項。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即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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