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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參考

            時間:2022-10-05 20:50:43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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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范本參考

              甲 方:建筑工程公司

              住 所: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XX 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X XX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理

              乙 方:XX機械總公司

              住 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 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上述雙方當事人曾于XXXX年XX月XX日就綜合樓工程簽訂了《XX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XXXX)。現雙方一致確認凡因該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XX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支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上述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如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簽訂地點為XX省X市。

              本協議自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XX建筑工程公司(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乙 方:XX機械總公司(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簽字)

              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協議書范本參考2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愿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但其與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區別。仲裁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體現。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授權仲裁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并得到公正裁決為目的。

              2.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這使得作為契約表現形式之一的仲裁協議與其他的契約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在一般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導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是其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標,即當發生特定的糾紛后,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同一的,這主要表現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

              3.仲裁協議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第二,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對于諸如人身權等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即使發生了爭議或當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訂立仲裁協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第三,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系。

              4.仲裁協議具有廣泛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表現為:仲裁協議約束著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協議仲裁的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約束著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當事人已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事項;仲裁協議約束著仲裁庭,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行使仲裁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仲裁協議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為訂立于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于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

              訂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于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協議書并非屬于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由于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之間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并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在這種仲裁協議的類型中,還存在著通過援引其他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于雙邊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予仲裁方式解決,并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三、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作為仲裁的依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已成為世界上普遍認可的仲裁原則。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主觀意愿,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沖突時,可以以此作為仲裁的依據。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韻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于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范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范圍加以約定。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既可以約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約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確認機構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

              終止仲裁。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時,仲裁委員會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成為關鍵,如果仲裁委員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無權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仲裁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

              4.《仲裁法解釋》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了補充,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也稱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離性。它是指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仲裁條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分離而獨立,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銷而失效,仲裁機構仍然可以依照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在該仲裁條款所確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范圍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法解釋》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銷時仲裁協議效力不受影響;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有效,屬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協議對其繼承人有效;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原則上對受讓人有效,但違背當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條款之所以具有獨立性,是由于仲裁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在一項合同中,主合同是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對這一些條款的違反,權利方將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處于附屬地位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主合同發生爭議,將只能根據程序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解決。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之間未因主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條款就不會發生效力。同時,對仲裁條款的違反,也不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直接導致對仲裁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仲裁協議書范本參考3

              仲裁協議(范本)

              仲裁協議(范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范本參考4

              仲裁協議書

              一、本文書的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協議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3)提請仲裁的事項。

              3.尾部

              (1)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2)訂立仲裁協議日期。

              4.制作仲裁補充協議書的要點是:(1)文書名稱;(2)補充協議由來;(3)補充內容;(4)當事人簽名、蓋章;(5)補充協議訂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1)

              (2)

              (3)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仲裁協議書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年××月簽訂××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故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縣××經貿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A 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

              一、本文書的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提請仲裁的糾紛性質。

              2.正文

              (1)仲裁請求: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

              (2)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址: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

              3.尾部

              (1) 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2)申請人簽名;(3)申請日期;(4)附項。

              二、格式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案由: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明材料 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

              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仲裁反申請書

              一、本文書的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2.正文: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 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 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經貿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總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反請求事項:

              1.付清剩余購物費××萬元;

              2.補付貨物調價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市政府所下達《關于××年××的通知》;

              2.××市××管理辦公室關于反申請人××的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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