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辦理時限:對未滿5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對其他需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收養申報
1、辦理條件: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公證書,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
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未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詳細記載撫養(助養)人和被撫養(助養)人個人相關信息,但不得為被撫養(助養)人辦理家庭戶口登記。
2、辦理手續:
(1)公民個人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
(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③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3、辦理程序:對公民個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申報收養登記的,由收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恢復申報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退伍軍人應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申報恢復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可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復員、轉業軍人應在住房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恢復戶口。
(2)辦理手續:
①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退伍證、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辦理。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需提供部隊有關文件
②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憑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及戶口注銷證明、與父母關系證明、父母親戶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由何處遷來現戶口所在地證明、住房證明辦理。
③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縣級以上軍轉辦、組織部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工作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辦理。在住房所在地安置戶口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3)辦理程序:對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調查核實后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對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公安派出所受理調查核實后報縣(市、區)局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對非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恢復戶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異地安置的退伍軍人恢復戶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2、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準入條件。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③戶口注銷證明和原始戶籍登記資料;④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3)辦理程序: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市、區)局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3、刑釋人員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刑滿釋放、假釋和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可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自2003年8月7日起,對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不再辦理注銷戶口手續,但須在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中和人口信息系統的“變更更正”項目中注明,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后,再注明刑釋解教時間。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報告;②刑滿釋放或者假釋的,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因判刑已被注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書;③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3)辦理程序: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對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在異地恢復戶口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4、補登戶口
(1)辦理條件:確系漏登、漏錄的戶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補登或補錄。
(2)辦理手續:①本人書面申請或派出所漏登、漏錄的情況說明;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或存根)、戶口遷移證(或存根)、人口普查底冊等能充分證明漏登理由的證明材料辦理。
(3)辦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局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其他情形申報
1、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申報義務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2、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應當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明,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3、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
4、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由本人持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5、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應當由本人持批準入籍證明,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