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 龍灣區公安分局
事項名稱: 軍人所生嬰兒戶口登記
事項分類: 非行政許可
行使依據:浙公通字【2008】82號《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章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條件:軍人所生子女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申報資料:
1、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的申請報告
2、嬰兒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簿和身份證
3、軍人或配偶和其父母的關系證明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5、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收費依據和標準:不收費
法定期限: 0工作日
承諾期限: 0工作日
辦理部門: 公安分局
辦理地點: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