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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

            時間:2025-01-29 02:48:47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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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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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

              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國家制定跟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導性、規范性。

              2.法的主體: 公民(自然人) 機構跟組織(法人) 國家 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3.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如地震 洪水臺風 森林大火

              法律行為: 以法律關系的主體意志為轉移

              4.法的形式: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

              行為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

              自治法規-自治人大

              特別行政法規

              規章

              國際條約

              5.法的分類: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文成不成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內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很程實( 法的內容)

              一般法和特別法--小三長特別一般(法的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 人的效力)

              國際法和國內法--主國(法的主體 調整對象和淵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開公司( 法的目的)。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

              橫向關系分為:仲裁和民事訴訟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

              縱向關系分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請仲裁:1.關于婚姻 收養 監護 撫養 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不是平等主體)

              4.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則:1. 自愿原則 2.公平合理 3.獨立仲裁 4.一裁終局

              6.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沒有隸屬關系 )

              7.仲裁協議必須書面訂立

              8.仲裁的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9.仲裁效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 解除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員(設首席仲裁員)和一名仲裁委員組成

              開庭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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