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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行政復議決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談不上開庭審理),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解釋】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者其他資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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