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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時間:2025-04-12 11:35:0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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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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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知識點】: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 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巧記】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是“廢品”。

              【提示1】由于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2】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滿足“法定情形”(未另行安排工作或未經培訓或調整工作的)或“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均屬于“違法解除”。

              (2)“隨時通知”解除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巧記】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過錯”(贗品、危險品)。

              【提示】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經濟性裁員程序:企業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提示3】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同意            
            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同意      ×      
            勞動者單方解除      提前通知(3日或30日)      ×      
            隨時通知(用人單位有過錯)            
            即時解除(“要我命”)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提前通知(“廢品”)            
            隨時通知(勞動者有過錯)      ×      
            經濟性裁員(經營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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