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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從業

            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點解析:設立分支機構

            時間:2025-03-05 15:42:39 期貨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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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點解析:設立分支機構

              導語:分支機構,是整體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在經營業務、經營方針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總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通常是一個獨立的會計個體。

            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點解析:設立分支機構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注:原為擬遷入地。

              (一)申請書;

              (二)擬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文件;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報告;

              (四)申請日前3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將申請材料同時抄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業務需要。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終止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

              期貨公司應當向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終止分支機構的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二)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四)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四)境外機構管理制度文本;

              (五)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有關資金劃轉以及結購匯手續。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清退或者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后,期貨公司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停業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客戶資產、處置或者清退客戶情況的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資產,結清業務。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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