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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民法考點總結:民事法律行為

            時間:2025-04-23 13:54:1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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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試民法考點總結:民事法律行為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視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轉租;限行合同追認;無權代理追認;繼承,遺贈

              (二)意思表示類型的生效

              依據有無相對人、相對人是否特定、以何種方式作出生效時間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無錯誤(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時為判斷的時點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

              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捐助、拋棄所有權

              2.財產行為、身份行為

              遺囑是財產行為

              3.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債務免除、債權轉讓)處分行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權利變動,不需要履行行為,所以,處分行為雖為法律行為,卻根本不會產生債權與債務。負擔行為的效果是產生債權、債務

              4.無因行為、有因行為

              票據行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不適用票據行為無因性

              5.諾成行為、實踐行為

              諾成行為:物權合同

              實踐行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

              (一)真意保留

              原則有效

              不一致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注意:此點對結婚不適用)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戲謔行為

              一律無效,但在被誤會時有立即澄清義務

              (三)虛偽表示(雙方虛假行為——雙方故意相互為非真意的表示)

              無效,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隱藏行為

              虛偽行為無效

              被隱藏行為不因被隱藏的事實而無效,其是否有效,應適用關于該行為的規定

              (五)重大誤解

              1.構成要件

              (1)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且錯誤認識在作出行為時發生

              (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

              2.注意問題

              (1)解釋先行于錯誤

              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生重大誤解

              (2)誤載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誤解

              若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不屬于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

              (3)計算錯誤一般不是重大誤解(隱藏——狹義動機錯誤;公開——誤載不害真意)

              (4)保證人對債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不是重大誤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當事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在下列兩種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有利于表意人的錯誤表示;對方愿意接受內心所欲

              四、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詐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詐的處理;撤銷權歸屬與行使方式

              (二)脅迫

              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脅迫的處理

              (三)趁人之危

              構成要件要求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四)顯失公平

              構成要件要求顯失公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訂立之時”;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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