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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追訴期限的計算

            時間:2025-04-06 07:52:53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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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追訴期限的計算

              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8條、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例如,行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在本案中,先前的搶劫罪,實際上要經過23年才不追訴。

              對于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說明其并沒有悔改,或者說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并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輕于前罪,后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追訴期限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追訴期限為5年;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傷害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前罪(搶劫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二)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據此,這種時效延長的情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并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而應當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于何種原因沒有立案,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問,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后來的乙罪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后段)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于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于繼續犯或持續犯。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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