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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考點知識

            時間:2025-04-24 00:30:3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試卷三考點知識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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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試卷三考點知識精選

              一、卷三商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1)其依據在與保險技術的需要

              (2)告知的內容

              (3)告知的時間和方法:訂立合同時

              (4)告知義務的違反:告知不實、隱瞞和遺漏。

              3、保證

              (1)保證的含義

              (2)保證的內容

              (3)保證的種類

              (4)保證與告知的區別

              4、棄權

              (1)棄權的含義:在保險中,棄權是指保險人以言詞或行為,故意拋棄其解約權及抗辯權。

              (2)棄權的要件:一是當事人必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二是當事人須于意思表示之時知道權利的存在;

              (3)棄權的范圍:原則上,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權利或抗辯權,均可拋棄,但下列情形出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權利為法律所賦予;事實上不能拋棄等。

              5、禁止抗辯

              (1)禁止抗辯的含義

              (2)禁止抗辯和棄權的不同:A棄權可以單獨或者合意的方式為主,而禁止抗辯以欺詐或致人誤解的行為為基礎,本質上屬于侵權行為;B棄權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發生效力,而禁止抗辯基于公平觀念發生效力;C棄權可以適用口頭證據規則,而禁止抗辯不適用口頭證據規則;D因保險代理人以合意拋棄權利而發生棄權的效力時,以保險代理人應有代理權為限;因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而發生禁止抗辯的效力時,不以保險代理人有代理權限為條件。

              (三)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2、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3、保險利益的確定

              (四)損失補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2、損失補償的范圍

              3、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原則的比較:

              兩者的相同之處在于:其宗旨都是為了補償受損失方的經濟損失。首先,只要發生損失,受損方有權請求全面而充分的賠償;其次,賠償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受損方不能因賠償而獲利。

              兩者的區別在于:(1)適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質不同;(3)適用的前提和范圍不同;(4)適用要件不同;(5)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和最終承擔者不盡相同。因此,保險法上一般稱為損失補償而非損害賠償。

              (五)近因原則

              1、近因原則的含義

              2、近因的判斷標準

              (1)條件說

              (2)相當因果關系說

              (3)最近因果關系說:時間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近原因

              3、近因原則的具體運用

              二、卷三民法考點:共同加害行為

              1、共同加害行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損害行為,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

              2、共同加害行為的特征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

              (3)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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