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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點--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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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節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
考點一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效力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20年中,大量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和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點二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也與資本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系。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具體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考點三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及其職責
第一章第二節 公司法
考點一 公司的種類
考點二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指的是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公司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重要標志,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考點三 公司的經營原則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體現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經營原則;自主經營原則;自負盈虧原則;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
考點四 公司設立的方式
考點五 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考點六 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內容
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考點七 股東權利濫用的相關內容
考點九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做了多元制的規.定:即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考點十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首先要求是實繳的出資額,即實繳資本;同時要求達到最低資本限額,即不得少于最低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l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章第三節證券法
考點一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公開。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后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于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的實質在于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問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
考點二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考點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制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并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考點四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證券發行是指經過批準符合發行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將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考點五股票發行的相關內容
第一章第四節 基金法
考點一 基金管理人
考點四 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按運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1)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考點五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銷。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并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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