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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效力待定的合同

            時間:2025-03-07 20:42:42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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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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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不合格)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2007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情形: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以后而為的代理;注意——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當然有效。

              2、各種權利

              (1)本人的追認權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解釋2】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相關鏈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3】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轉化為有效合同的合同

            原因

            違反法律規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權利有瑕疵

            時效

            自始無效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

            追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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