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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

            時間:2025-05-19 11:26:47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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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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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點

              考點一: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一)自然事實

              1、事件

              2、狀態

              (二)行為

              1、合法行為與不法行為

              2、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通常一個民事法律事實即足以構成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但在有些情況下,須具備幾個法律事實作為原因,才能使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

              【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發行股票

              【答案】C

              【解析】考查法律事實的分類。

              考點二: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

              (二)特征 (2012年增加了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和舉例分析)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

              (2)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的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兩者的區別: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其間法官可以職權主動適用。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特殊訴訟時效

              (1)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的期間為1年。

              適用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起算:從權利(實體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舉例】

              股權

              張父 張子

              父有股權未交待與子,車禍死亡。子不知其對父親的股權的繼承權,適用20年。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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