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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無權代理

            時間:2025-01-30 20:37:2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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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無權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7講

              【知識點】:無權代理

              (一)濫用代理權

              1.《民法總則》第164條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民法總則》第168條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二)無權代理

              1.《民法總則》第171條——狹義無權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效力待定)

              (2)默示拒絕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撤銷權

              ①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②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責任

              ①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②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所謂“有理由相信”,故事情節通常如下:(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例題1·多選題】甲公司委托乙代為購買手機屏幕,乙在考察之后決定從紅星公司購進。在與紅星公司洽談過程中,乙發現紅星公司生產的手機電池也不錯,遂與其簽訂了購買手機屏幕和電池的合同。事后,紅星公司催促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稱,僅委托乙購買手機屏幕但未委托其購買手機電池,拒絕支付電池的貨款。本案中,下列關于乙與紅星公司所簽購買電池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效力狀態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6年)

              A.該合同效力待定

              B.該合同可撤銷

              C.該合同有效

              D.該合同無效

              E.該合同成立

              【答案】DE

              【解析】本題案情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表明已構成表見代理,應按狹義無權代理處理,因此按效力未定法律行為處理。又因被代理人甲公司拒絕追認,合同雖已經成立但歸于無效。

              【例題2·單選題】下列民事代理行為中,屬于表見代理的是(  )。(2013年)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范圍所作的代理行為

              B.某公司銷售員解除職務后,繼續隱瞞該事實與原客戶訂立銷售公司產品的合同

              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繼續實施的代理行為

              D.代理人因突發急病將其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答案】B

              【解析】(1)選項A:屬于越權代理,離表見代理還有一大步——“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2)選項C:如果該代理為委托代理,則“被代理人死亡”并非代理關系終止事由,代理人應當繼續實施必要的代理行為,等待被代理人繼承人的進一步指示;如果該代理為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即告終止;(3)選項D:屬于轉代理或再代理。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1.終止原因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并不當然地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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