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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指導

            時間:2025-02-25 16:01:0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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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采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行為。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行政指導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

              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行政主體通常以指示、勸告、希望、建議、鼓勵、信息服務等形式實施指導。

              2.救濟: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不服的,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相對人對于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政指導行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解釋】行政事實行為大部分不可訴,少量行政事實行為可訴。如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毆打小販等。

              【分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

              ①相對人有實際的損失;

              ②損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導所致;

              ③指導時存在瑕疵。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是( )。

              A.授益行政行為

              B.行政裁量行為

              C.行政事實行為

              D.單方行政行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事實行為。(1)選項A:“授益”即授予利益,使相對人獲得某種利益即為該行為的法律效果;(2)選項B:“裁量”是相對于“羈束”而言的,是按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不同而作出的區分;(3)選項D:“單方”是相對于“雙方”而言的,是依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目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例題·單選題】曹某在當地集鎮市場臨時販賣鮮活魚,市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章某責令其交納有關費用,曹某拒不交納。雙方由此發生爭吵,章某將曹某未賣完的鮮活魚全部扣押,且將曹某打傷。下列關于本案涉及的主體、行為和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體

              B.章某扣押曹某鮮活魚的行為屬于執行罰措施

              C.章某毆打曹某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D.章某個人應當就曹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和責任。(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是行政主體,選項A錯誤。(2)扣押財產的行為屬于直接強制措施,而不是執行罰,選項B錯誤。(3)章某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毆打曹某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選項C正確。(4)章某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其執行職務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由其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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