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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所有權

            時間:2025-03-09 12:06:31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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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所有權

              1.所有權的權能

              (1)包括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

              (2)處分權能被認為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類型

              (1)國家所有權

              (2)集體所有權

              (3)私人所有權(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

              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于原物價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所有權的消滅

              1.因法律行為而消滅,包括所有權的拋棄和出讓(贈與、出賣)。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消滅

              (1)作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2)標的物滅失;

              (3)判決、強制執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4)動產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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