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養老保險降費將成為主旋律
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提出“要降低社會保險費”。整整一年前,在2014年12月底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會”上,國務院領導首次承認社會保險費率過高;隨即,2015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決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進而,6月決定降低工傷和生育兩項社會保險費率。回顧2015年,如果說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養老保險全面深化改革的其中一條主線的話,那么,這條主線在2016年仍將繼續,且在延伸,改革在不斷深化中。下面是yjbys小編收集的一些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降費”的表述是放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的“幫助企業降低成本”的標題下,而不是通常的社會保障改革的段落里。這說明,社會保障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穩定消費預期,增加福祉,拉動內需,促進增長;但另一方面,如果費率過高,超出承受能力,就會走向反面,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企業是創造社會財富的源頭,是一切社會福利的源泉,過分“索取”就無異于“殺雞取卵”。
第二,正如《公報》所言,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要打出“組合拳”,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新常態下,當前的降費“組合拳”顯然不只是一個臨時的新政,而須將之作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經常性舉措,這就需要具備降費改革的“長期意識”,正如《公報》所指出的,適應新常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大邏輯”,只有具備降費的“長期意識”,才能主動適應和配合這個“大邏輯”。
第三,“降費”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方面,這是三中全會以來社會保障政策改革一次重要的理論升華。《公報》多次提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個新概念,在筆者看來,它同時也是對社保改革的認識從“需求意識”轉向“供給意識”的一次理論飛躍。以往我們將調整費率幾乎完全視為“參數改革”,而較少將之視為“結構性改革”來對待,甚至,“參數式改革”與“結構式改革”成為一對相對立的改革范疇。從表面上看,降低費率屬于參數范疇,但從企業運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來分析,它實為經濟運行的結構范疇。
第四,降費的具體改革路徑。2015年已經下降了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保險費率,只剩下養老和醫療。很顯然,養老是大頭,在企業總繳費率32%里,養老占20%,企業負擔主要來自于此。2015年兩次降費均未發生在養老上,說明養老保險費率下降將牽一發動全身,同時也意味著,2016年降費必將落在養老身上。就是說,如果不改革,有可能左手降低了養老保險費率,右手就要影響增加財政支出,在實行減稅、財政減收、適當赤字和地方債務過快增長的大背景下,這顯然不是最優政策選擇。其實,《公報》已經指出降費的具體改革路徑,那就是三句話:“完善個人賬戶,堅持精算平衡,提高統籌層次”。總之,降費觸動了結構性改革,降費需要結構性改革,降費倒逼結構性改革,養老保險不進行結構性改革,企業就要受到拖累、就不能適應新常態的“大邏輯關系”。
第五,降費需要盡早拿出一個完整的頂層設計。眾所周知,繳費率、替代率、制度贍養率這3個重要參數是養老保險的三條腿,牽一發動全身,調整一個就必然牽涉另外兩個聯動。因此,對養老保險制度而言,降費的改革預期要求加大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加快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加深全面深化改革的認識,否則,養老保險制度必將制約2016年降費減稅整體改革的戰略部署。盡早拿出一個完整的頂層設計,相關智庫應參加討論,應該征求社會意見,這是科學決策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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