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遲發放年終獎違法嗎?
據報道,年終獎分兩半發,雇員們不愿意,老板們也表示很委屈:這么出此下策的留人,一是為了保證春節的正常營業,二也是為了防工人們年后跳槽。那這么做,是否合情合法呢?
推遲發放年終獎的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呢?律師認為:
年終獎獎金和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工資是勞動的報酬,那么根據勞動法規定來講,工資應當按月進行發放,那么獎金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就是作為合同之外,經營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種獎勵,在這方面發放的時間、發放的多少用人單位有自主權。所以這不能判上侵權和違法。
不過,在河南省人才市場市場部副部長盧宇看來,企業重視人才、挽留員工,靠推遲發放年終獎這種手段并不可取。
我認為第一個是除了在薪酬待遇方面要給員工一定吸引力,其實最重要的還是感情方面的一些投入,建立起一種企業文化,讓員工對企業忠誠度;
另外還有一個個人的發展跟企業的愿景結合在一起,讓個人建立職業規劃和企業的發展聯通在一起,讓企業文化影響個人,我覺得這可能是更長久的。薪酬和激勵制度只是一個副作用,就是有的話可能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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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發年終獎真能留住優秀員工嗎?
一份關于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近日出爐,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后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
每到歲末,年終獎都習慣性地成為普通上班族的念想,這如同孩子們平安夜里掛起襪子,等待圣誕老人從煙囪里送來禮物;又好比春節期間,孩子們巴望父母長輩們賞給的壓歲錢。其實,錢并不在于多少,最重要的是得到那份心理上的滿足與快慰。
可這份調查結果的出爐,卻讓上班族對年終獎的期盼變得不再輕松。二成老板將年終獎推遲發放,注定會讓與企業有干系的上班族在新年喜悅里無端壓上沉重的`擔憂。
表面上,這屬于企業內部決策的事情,無容外人說三道四。可實質上,問題卻并不那么簡單,當多個企業不約而同地選擇推遲發放年終獎時,毫無疑問會暴露出一個具有相對普遍性的病灶:一些利欲熏心的企業正在為鉆營法律空隙、自貶道德身價而自鳴得意。
當然,我們不否認,對那些把企業作為安身立命所在的普通員工而言,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一定程度上勢必會影響到階段性的心情質量和生活質量。從這個意義上說,老板扼住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固然能起到留住員工、穩定軍心的作用。但是,這并不能因此成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有效手段,而只能是飲鴆止渴的權宜之計,是愚蠢至極的想法,更是荒唐可笑的做法。
一個“好德如好利”、“守法如守潔”的老板應該看到,對真正的人才而言,僅僅靠那點年終獎相要挾,未免太一廂情愿,太自以為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