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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快遞丟失賠償

            時間:2021-03-21 09:10:48 工資待遇

            2017快遞丟失賠償

              新《辦法》中對快遞丟失做出了新的規定,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快遞丟失賠償,歡迎參考!

            2017快遞丟失賠償

              快遞丟失賠償標準

              “通過快遞郵的價值1.5萬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遞弄丟了,快遞方卻只賠償郵費的5倍,即50元,這合理嗎?”沈陽消費者杜女士對舊的賠償標準提出質疑。在近兩年遼寧省消協接到的關于快遞糾紛的投訴中,九成以上都是對丟失物品賠償標準感到不滿并產生質疑。許多消費者認為,快遞企業對丟失物品的賠償標準有“霸王條款”之嫌,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新《辦法》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解讀:原來快遞公司對丟失快件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一般賠償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并不應該適用《郵政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講,適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現了錯誤。而新《辦法》實際上卻明確了賠償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制,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未保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合同法》規定:運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實際價值。

              快遞丟失如何主張賠償

              一、快遞丟失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來確定,而不適用《郵政法》第47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以上。

              二、快遞丟失損害賠償的案由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快遞服務合同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于運輸合同,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給特定收件人為內容的合同。

              三、關于保價條款的效力

              大多數快遞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價條款,即快遞單上一般載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時有權選擇保價服務,未報價的快件毀損、滅失時,或者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者按照快遞郵費的幾倍賠償。是否適用該保價條款,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較大。

              律師認為,應當區分下列五種情況:

              第一,如果格式免責條款隸屬于的合同為《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

              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無效免責的種類,理當無效;

              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

              第五,若不屬于上述五種,應當為有效。

              四、快遞公司提示、說明義務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應依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第一,提請注意的方法。以“個別特別提醒”為原則,根據具體的交易環境,快遞企業應向寄件人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快遞服務合同簽訂之前或合同訂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字體等引人注明的特別標識,在顯著位置標出,從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五、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一) 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二)可預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于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這樣的物品,對于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于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為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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