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辭職年終獎問題
農歷新年的腳步也越來越近。每年此時,一些想要跳槽的員工就開始糾結:留下,覺得發展受限;不留,可惜了年終獎。那么年前辭職還會有年終獎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年前辭職年終獎問題,歡迎大家參考!

案例
張先生,湖州經濟開發區一家科技公司的老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公司升職空間有限,考慮再三,他于2014年1月16日辭職。
之后張先生和老同事聚會,聽他們說起,單位在他離職后沒多久就發了年終獎。他覺得自己也應該拿到,就去找了原公司的領導,對方以其在發放年終獎之前已經離職,不同意支付。于是張先生把自己的情況反映給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分析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
本事例中,張先生和公司對年終獎的發放其實是有明確約定的。
首先,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基本工資四倍支付2013年度年終獎。其次,張先生離職前工作已經滿一年,符合考核周期一個自然年度的規定。再者,該公司2013年度的年終獎已經發放是事實,與張先生是否離職無關。那么,根據《浙江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五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說,該公司應當在張先生離職5日內一次性付清年終獎,否則就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嫌疑。
公會提示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外,《〈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有關獎金范圍有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當根據同工同酬原則進行發放。
年終獎的設立和發放形式法律沒有規定,屬于單位自主分配范疇。對于已設立年終獎的單位的員工能否拿到年終獎,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就可以要求發放。即使員工在年內離職,也有權領取年終獎。如產生糾紛,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拓展閱讀:年終獎扣稅計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調整了工薪所得稅率、級距結構,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而年終獎的計稅方法仍然采用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而費用減除標準、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發[2011]46號)規定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執行。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