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一年年終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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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悅X公司與李某簽訂了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約定李某擔任運營總監,月基本工資為稅后人民幣33,000元,年底3個月浮動年終獎。
勞動合同第3.2條約定,雇員應遵守合同條款及公司《員工手冊》(其副本作為本合同附件二)載明的公司工作守則以及公司頒布的其他政策。
2014年12月7日,李某因與公司負責人王某存在工作分歧,通過電子郵件向王亮提出辭職:“很高興有這么一段短暫的合作經歷,由于我和公司在發展等方面存在分歧,所以我申請離職,請批準。”王某回復:批準辭職。
離職后,雙方就離職結算費用發生爭議,經仲裁前置后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按比例折算的年終獎61,569.86元。
公司提交員工手冊抗辯,員工手冊第5.6條年終獎發放是這樣規定的:入職后工作不滿一年者,在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不享有年終獎勵。年終獎發放與否以員工入職表現以及公司上一年盈利等情況綜合認定。年終獎發放標準根據雙方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公司酌情確定。自行請辭或因過錯被解雇的,不享有年終獎。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勞動合同約定年底3個月浮動年終獎,對年終獎的具體支付情況未約定。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于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而不只是用人單位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的手段。公司員工手冊關于工作不滿一年及離職員工不享有年終獎的規定實際上是公司免除其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條款。故公司應按李某當年度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年終獎,對李某要求悅X公司支付年終獎61,569.86的訴請,應予支持。
【二審判決】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年終獎是否發放及發放標準固然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范疇,但并非用人單位可以任意決定。用人單位在作出是否發放年終獎的決定時,必須符合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以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公司規章制度。
本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李某的年薪、月薪及年終獎發放。悅X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規定自行請辭或因過錯被解雇的不具備年終獎發放資格,實際增加了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年終獎發放條件,并無證據證明該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者告知包括李某在內的.勞動者,因此,悅X公司不能依據該員工手冊的規定決定是否發放李某年終獎,原審法院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比例折算的年終獎的意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拓展閱讀——對入職不滿一年的員工取得年終獎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