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國家規定2017_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
2017國家規定的產假和陪產假,分別是多少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產假國家規定2017和陪產假國家規定2017,歡迎大家查閱!
國家 |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
北京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上海 |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條 |
廣東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條 |
浙江 |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
江蘇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湖北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四川 |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條 |
山東 |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福建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山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寧夏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廣西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
重慶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六條 |
海南 |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
內蒙古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安徽 |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云南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甘肅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九條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河北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條 |
貴州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五十五條 |
陜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八條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條 |
河南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遼寧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條 |
黑龍江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青海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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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
西藏 |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規定 |
拓展閱讀:產假工資怎么算?
A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一年的
1、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4、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B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
1、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2、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C 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
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特別提醒:
根據上海市目前的政策,外地非城鎮戶籍人員按照規定只能繳納過渡三險(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如果單位網上操作,把外地農業戶籍調整為城鎮戶籍,繳納了五險(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保險),在女職工將來領取生育保險時因無法提供外地城鎮戶籍證明而無法領取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