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設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建設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相關業務招待費能否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哪些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第一點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另外,38號公告第八點規定: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與施行之日以后應報告信息相關或者屬于施行之日以后納稅年度的應報告信息,仍適用本公告規定。
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勞務支付的費用哪種情況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