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歡迎大家閱讀!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假定某企業 2009 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 25 000 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 120 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 000×0.5%=125 萬元; 實際發生額的 60%=120×60%=72 萬元,低于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 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 萬元。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范圍一般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于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企業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這些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也都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
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后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2.其他業務收入:
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非貨幣性資產用于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財務人員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定不可忘記視同銷售收入也屬于業務招待費計稅收入基數的范圍。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業務招待費……等。《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并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也就是說,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10條】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提醒: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2.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5.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里,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6.房地產開發企業特殊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開發產品完工會計核算轉銷售收入時,會計核算做為銷售收入,屬于“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提基數”。該收入如前期屬于“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已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已作為計提基數,為了不得重復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前期已屬于“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7.不是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僅僅是餐費
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不僅以下范圍):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5)一些設立內部食堂的企業,在為其內部職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時,負責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費用也屬于業務招待費。
正常經營中,餐費產生的原因各種各樣,
(1)員工年終聚餐,午餐費、加班餐費應計入應付福利費;
(2)出差途中符合標準的餐費計入差旅費;
(3)員工培訓時合規的餐費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4)企業管理人員在賓館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會議費;
(5)企業開董事會發生的餐費,列入董事會會費;
(6)企業委托加工的,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宣傳作用的,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因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企業在搞促銷活動時贈送給顧客的禮品,作為業務宣傳費。
(7)拍攝影視作品時吃飯作為道具出現(成本),都不算招待費。還比如誤餐費(不需要發票)
(8)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補償,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企業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8.注意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正常支出
企業外聘專家為職工進行培訓,如培訓費合同中包含培訓費用中包含“往來機票住宿費用”,且該勞務發票中包含“往來機票住宿費用”,應當取得勞務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勞務發票在稅前扣除;如培訓合同中包含培訓費用中不包含“往來機票住宿費用”,由企業負擔,則“往來機票住宿費用”可以作為企業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其專家培訓費支出按照勞務發票在稅前扣除。
其中勞務發票由專家個人或企業去稅務機關代開。
9.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業務招待費不得算在扣除標準內
即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順序,先扣除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的數額,扣除后的發生額的60%扣除和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抵為最后稅前扣除數。
10.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也要作納稅調整,由于發生時未進入損益,應該不是發生時調整,二是在將來轉固后計提折舊時調整(可復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