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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精選6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1
一、加強對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長為召集人,市國土局、監察局、公安局、建設局、城管局、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查處違法用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同時邀請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參加,對鄉鎮(街道)、開發區及有關部門違法用地查處情況進行協調;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違法用地行為的通報、督查、考核工作。
2.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成立本轄區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落實在當地城建辦(局),充分調動當地國土所、城建辦(局)等力量,負責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巡查、制止和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級違法用地與舉報投訴案件的辦理。
3.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在轄區內各村(社區)建立村級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隊伍,制定健全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駐村(社區)指導員和村(社區)主職干部作用,進一步加大相關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本村(社區)違法用地行為。
二、構建違法用地聯合共管機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需要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配合聯動、聯合共管。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委為本轄區嚴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違法用地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切實履行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制止、拆除等職責,對轄區內各類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依規、嚴肅及時作出處理。
2.市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國土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域內國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動態巡查,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全力協助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依法開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3.市建設、城管部門作為規劃建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未經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等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全力協助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依法開展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市農業部門負責做好基本農田保護監管工作;市林業部門負責對擅自在林地上進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市水利部門負責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市交通部門負責對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
4.發改、建設、工商、電力、市政等部門要協助做好違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國家、省急需開工的重點用地項目在完成土地預審、項目批準(核準)與初步設計后,經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外,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5.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涉嫌違紀的,紀檢部門要配合介入,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要及時受理、及時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違法用地案件,要積極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違法用地動態巡查機制
按照“預防為主,查防并舉”的工作方針,建立市、鄉鎮、村“三級聯動、動態巡查”的全市違法用地行為巡查發現機制,完善和細化巡查目標考核體系,加強對違法用地行為初始階段的巡查監管。
1.市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巡查,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做好全市面上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告知轄區鄉鎮(街道)、開發區,同時做好跟蹤督查工作。
2.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結合實際,成立專門隊伍,建立轄區全天候違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處處有人查”,確保巡查不留死角,將違法用地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擊搶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應督促、檢查巡查情況。對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可實行舉報獎勵制度。
3.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應充分發揮國土協管員和駐村(社區)指導員的作用,對本村(社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村(社區)干部與駐村(社區)指導員要立即制止并將有關信息上報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區。
四、健全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機制
市國土、城管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巡查人員在發現新的違法用地行為后,在立即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附拍照取證)或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的同時,應于當日向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職能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告知(報告)(以書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當地職能辦公室或文書室簽收);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在接到國土等有關部門告知或本單位的違法用地巡查報告后,必須對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等行為,應于第一時間進行制止,并在七日內拆除違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復土地原狀;在拆除后三日內,將拆除復原情況報市查處違法用地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拆除過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控制和制止。對阻撓執行公務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聯席會議辦公室每月對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新違法用地及違法建筑拆除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與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鉤,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加強對違法用地查處管理工作的考核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2
一、加強對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長為召集人,市國土局、監察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查處違法用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違法用地行為的通報、督查、考核工作。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成立本轄區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落實在當地城建辦(局),負責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巡查、制止等工作。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在轄區內各村(社區)建立村級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隊伍,制定健全工作機制,發揮駐村(社區)指導員和村(社區)主職干部作用,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本村(社區)違法用地行為。
二、構建違法用地聯合共管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委為本轄區嚴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違法用地的責任主體,應履行巡查、制止、拆除等職責。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市域內國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動態巡查,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
市建設、城管、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違法用地的`制止和查處工作。
發改、建設、工商、電力等部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審批、許可、登記等手續。
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涉嫌違紀的,紀檢部門介入處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及時受理、偵辦。
三、建立違法用地動態巡查機制
市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全市面上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發現違法用地行為,當場制止并告知轄區鄉鎮(街道)、開發區,同時做好跟蹤督查。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成立專門隊伍,建立轄區全天候違法用地巡查制,確保巡查不留死角。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發揮國土協管員和駐村(社區)指導員的作用,村(社區)干部與駐村(社區)指導員要立即制止并上報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
四、健全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機制
市國土、城管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巡查人員發現新的違法用地行為后,應立即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于當日向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職能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告知。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接到告知后,必須對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制止,并在七日內拆除違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復土地原狀。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3
一、總則
為有效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工作,實現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區域
全鎮12個行政村,分為重點巡查區域和一般巡查區域。重點巡查區域包括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集鎮村莊周圍、重點項目建設區域等;除重點巡查區域以外的為一般巡查區域。
三、巡查內容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等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未按審批要求的建房行為。
法律規定其他占用或者毀壞土地資源、違章搭蓋的違法行為。
四、工作保障
成立建設鎮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由鎮黨委書記任主任,鎮長任常務副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各相關站所、各駐村工作隊、各村主干組成。
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巡查大網格,大網格內根據自然村片區,劃分成若干個小網格,明確網格化巡查責任人和動態巡查及違法處置職責。
五、工作要求
重點巡查區域每月至少巡查2次,一般巡查區域每月至少巡查1次。
巡查過程發現“兩違”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報告鎮協調機制辦公室副主任,及時組織人員制止、處置。
巡查人員做好巡查記錄,各村書記每月底負責將巡查記錄表上交至鎮協調機制辦公室匯總。
綜合執法大隊對已發現的違法行為,充分利用“鄉呼縣應”工作機制,對各類土地違法行為開展常態化執法。
六、工作紀律
對各責任人因巡查工作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兩違”行為,將視情況追究相關責任。
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為違反規劃建設行為提供便利或庇護的工作人員,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4
一、總則
目的:為加強國土巡查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國土資源,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巡查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基本原則:依法巡查、預防為主、全面覆蓋、及時高效。
二、職責分工
國土巡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計劃,配備巡查人員和設備,開展日常巡查、專項巡查等工作,并對巡查情況進行記錄、報告和處理跟進。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土巡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協調解決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巡查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巡查機構做好國土巡查工作。
三、巡查內容
土地資源巡查: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巡查,檢查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破壞耕地,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違法用地行為。
礦產資源巡查:檢查礦山企業是否依法開采,是否存在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以及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是否合法。
地質環境巡查: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地質遺跡保護進行巡查,查看隱患點變化情況和地質遺跡保護情況。
四、巡查方式
日常巡查:制定固定的日常巡查路線,明確巡查頻率、人員與裝備,做好巡查記錄與報告。
專項巡查:根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點和實際需要,針對特定區域、特定類型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或重要時段,適時啟動專項巡查工作。
重點區域巡查:確定重點巡查區域,如城鄉結合部、各類開發區等,對重點區域實行加密巡查。
五、巡查工作流程
巡查準備:制定巡查計劃,準備人員與裝備,收集相關資料。
現場巡查:按照預定路線和內容進行實地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進行初步調查取證。
巡查結果處理:對于巡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5
一、總則
為切實加強土地巡查工作,規范土地巡查行為,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組織領導
成立土地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土地巡查的日常工作。
三、巡查職責
縣級國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巡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制定巡查計劃,組織開展巡查活動。
鄉鎮國土所: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的土地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土地違法行為。
村級協管員:協助國土所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土地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違法用地行為。
四、巡查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耕地保護情況,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建設用地審批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面積建設等問題。
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
五、巡查頻率
縣級國土部門對重點區域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對一般區域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鄉鎮國土所對轄區內土地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對重點區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六、巡查記錄與報告
巡查人員要認真填寫巡查記錄,詳細記錄巡查時間、地點、巡查情況等。
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巡查人員要及時報告,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報告單》。
七、考核與獎懲
建立土地巡查工作考核制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6
一、總則
為加強土地資源管理,保障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及時發現和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主體
縣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巡查的`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的土地巡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土地巡查工作。
三、巡查范圍
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土地,包括城市規劃區、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等。
四、巡查內容
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包括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少批多占土地等。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行為。
破壞耕地行為,如在耕地上取土、挖砂等。
土地閑置和浪費行為。
五、巡查方式
采取定期巡查與不定期巡查相結合、全面巡查與重點巡查相結合的方式。
六、巡查程序
制定巡查計劃,明確巡查任務和時間安排。
巡查人員按照計劃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并拍照取證。
對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及時下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
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并依法進行查處。
七、監督與考核
建立健全土地巡查工作監督機制,加強對巡查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巡查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的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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