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下的財稅處理
下面是小編準備的企業盈虧下的財稅處理的論文,歡迎各位財稅畢業的同學借鑒!
摘 要:在企業進行經營的結果非贏即虧,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是企業財務人員的重要工作之一。由于政出多門、政策及執行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我國企業在應用盈虧財稅問題時,常在程序上出現失誤,導致增加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文中以企業盈虧情況下的財稅處理為研究對象,分析了企業盈利及虧損情況之下的財稅處理辦法。
關鍵詞:企業盈虧 財稅處理 辦法
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工作時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也是確保企業的資金流通、正常運營的有效依據。在對企業進行盈虧財稅處理時,必須根據企業的實際盈虧情況,制定出合理的財稅處理辦法,從而促進企業的正常運營和擴展。文中從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入手,提出企業基于盈利和虧損兩種情況下的財稅處理辦法。
一、企業盈利之下財稅處理的辦法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要求:把企業年度的凈利潤,除去由法律、行政法要求的之外,合理進行利潤的分配。首先,財務人員在進行企業盈利處理時,要把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情況加以彌補。其次,在利潤之中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財務人員必須提取的資金。如果法定公積金提取的累積數值達到企業注冊資金的50%之后,停止該基金的提取。再次,在獲取的利潤內提取規定數額的任意公積金,此次提取的比例根據投資者進行決議所定。最后,給企業的投資人員繼續擰利潤的分配。在進行分配之前,財務人員要比原來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合并到本年度的利潤金額中,根據目前企業的實際現金流動情況,把利潤分配給企業的投資人員。如果該企業是有關行政部門或各級人民政府進行出資的,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上繳國有利潤,隨之并入到相關的財政收入中。不得不說明,原有根據稅后利潤的5%―10%進行提取的公益金在2006年的1月1日遭到取消,取消了提取公益金這項規定,企業的最后利潤就沒有員工的事兒,此時會出現員工不再看重最終利潤,喪失積極性的員工也會致使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受損。稅法也比較同意《企業財務通則》中的利潤分配的規定,該通則嚴格提出:假設企業當年無獲取利潤,通常不向投資人員進行利潤的分配。假設是股份有限公司當年沒有獲取利潤,可以召開股東大會決議,按照不大于股票面值的6%采用公積金進行股東紅利的分配。稅后利潤會出現有利潤不分配和變相分配的情況,這些情況大多出現在私營企業或民營企業。變相分配利潤最主要的辦法是借款,企業的股東以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取錢,企業處于長期掛賬的情況,這會引來很多的麻煩和問題。借款會牽涉利息的收入問題,從而牽涉企業的所得稅及營業稅等項目,如果企業不進行賬面的處理,被查出來就是偷稅行為。如果股東從公司借款的時間超過1年,可以視為分紅,征收其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還會收取50%―5倍的罰款以及每天萬分之一的滯納金。稅收機關在不分配利潤實際就是利潤掛賬,不進行處理,以此來躲避自然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這種辦法遇到稽查不容易過關。現階段,稅務機關征收稅的實際是;對于具有自熱人股份的企業所獲取的利潤,如果掛賬的時間超過1年沒有進行分配,也會視為分紅,征收其20%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由企業代為繳納。
二、企業虧損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規范規定,在進行企業虧損處理時,可以根據規定的稅法條例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進行彌補。這里的所得劃分為稅前所得和稅后所得兩種,如此的劃分致使進行稅收中企業進行虧損彌補也有稅前彌補和稅后彌補兩種方式。
(一)稅前彌補
稅前彌補是指采用稅前利潤或者是利潤總數額對企業的虧損加以彌補,隨后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這個優惠政策,滿足了企業在遵守相關規定和手續之后享受的權利。不得不注意,采用稅前利潤進行虧損的彌補,必須經由該企業的相關稅務機構主管部門審核之后且還在彌補期內的以往虧損額進行彌補。進行稅前虧損彌補必須先對年度的虧損情況進行確認,之后進行稅前彌補的審核工作。企業必須對稅前的彌補相關規定進行認真的了解,掌握其辦理的程序,如果滿足稅前彌補的條件,最好在稅前進行虧損的彌補,縮減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審核稅前虧損的彌補。企業在日后的盈利年度采用稅前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的虧損加以彌補,必須具備相關的鑒證手續。當年進行虧損彌補的納稅人,攜帶年度虧損彌補金額的鑒證報告送至稅務機關,以前年度虧損已經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用進行重復的附送。稅前彌補的鑒證也依賴中介機構進行完成。企業在盈利之后,想要再稅前進行以前的虧損彌補之時,要委托一家靠譜的稅務師事務所,制定一份《稅前彌補虧損的鑒定報告》,該報告需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送至稅務機關。所制定的《稅前彌補虧損鑒定報告》必須根據稅務機關各年對于企業所得稅的清繳公告,企業得到批復之后,企業才能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把以前的年度虧損報告中上報的虧損數額當做財產損失在稅前就扣除出去。
(二)企業的稅后彌補
所謂的稅后彌補就是企業才有所得稅之后的企業凈利潤對企業以往的虧損進行彌補。這部分虧損由主管的稅務機關審核批復后不能在稅前進行彌補的虧損金額。例如:某企業的虧損金額低于10萬元或企業沒有進行虧損的簽證。企業在當年出現的虧損情況,采用以往沒有分配的利潤及盈余公積金加以彌補,這也是稅后虧損彌補的一種形式。企業的稅后彌補稅務機關通常不會介入管理,大多屬于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
三、結束語
一個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正當運營、資金流通及企業的擴展情況。必須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的進行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確保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水平不斷提升,促進企業更快、更穩、高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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