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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5-12-05 00:02:19 答辯狀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在當下社會,訴訟案件越來越多,大家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名譽權糾紛答辯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2、判令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張貼公告,通過當地報紙刊登公告、當地廣播廣播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元,為制止侵權產生的調查費用______元,合計______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來,被告一直對原告進行造謠、誹謗、誣陷,多次污蔑稱原告在______期間______行為,并在______地進行散布。作為同村之人,本著以和為貴,也多次專程或者委托母親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誣陷行為。雖經原告及原告母親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舊我行我素,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進行造謠、誹謗、誣陷,當地群眾對此事議論紛紛,造成原告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也使得當地群眾、甚至親戚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極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靜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同時,由于被告多次誣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為此事發生巨大爭吵,對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較大影響,使得原告身心疲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為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01、120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證據及證據來源:

              1、______等人證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錄音______份;

              3、原告及母親往來_____的差旅、住宿票據______份;

              4、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被告):

              法定代表人: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謝領,答辯人法律顧問。

              被答辯人(原告):唐xx,男,xxxx年月2日生,漢族,湖南省慈利縣人,住慈利縣許家坊鄉鄧界村10組。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違反礦石管理規定,故意隱藏答辯人礦石,有盜礦意圖。

              答辯人與福建華星公司簽訂《珍珠山鉬礦工程承包合同書》,將一、三采區承包給福建華星公司開采,華星公項目司負責人王文又將三采區一號硐承包給被答辯人施工。答辯人對礦石管理很嚴格,雙方的承包合同就規定,如果因管理不當導致礦石丟失,應向答辯人支付實際損失10倍的違約金,并且答辯人發送給華星公司的《礦石管理處罰規定》第二條還明確規定,當班所采礦石必須當班入庫,若不入庫,發現一次,沒收礦石,并按所查礦石價值的10倍處罰。華星公司在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責任承包協議》第九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20xx年4月13日,三采區一號礦硐因故停工,被答辯人搬遷到一采區二號礦硐開采,可是被答辯人在三采區一號礦硐生產中,卻故意違反礦石必須當班入庫的管理規定,將在三采區一號硐陸續采收的幾噸礦石隱藏在礦硐中,意圖盜礦。4月29日,答辯人保衛部人員發現三采區一號礦硐的風洞有盜礦痕跡,懷疑有人進礦硐偷礦石,遂向被答辯人詢問,唐說礦硐內無礦石,答辯人向華星公司王文詢問,王文也說被答辯人已回話礦硐內無礦石。4月30日,答辯人保衛人員與華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辯人一起到三采區一號礦硐查看情況,當進入礦硐看到礦硐回車道處隱藏有30袋礦石時,被答辯人才承認他隱藏的礦石一共44袋,計3噸多,已丟失了14袋,計700斤,價值2450元。

              二、答辯人針對上述事實,作出的《關于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硐主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的處理意見》,并未侵害被答辯人的名譽權。

              (一)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內容屬實,并無夸大、誹謗之意。

              《處理意見》緒言為:“20xx年4月13日,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將多天所采礦石44袋,在未獲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未將所采礦石44袋及時入庫,擅自將礦石堆放在三礦區一號硐由外向內二十多米回車道處內。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內的44袋礦石,被人盜走14袋。華星公司嚴重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形成了惡劣影響;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嚴重違反公司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根據公司與華星公司所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公司經研究,對唐植華盜礦一事,特作出以下決定:…”。可見,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主要內容,是被答辯人違反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導致礦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華)盜走14袋,這與事實是相符的。

              (二)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和緒言中,使用了“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唐植華盜礦一事”,也不構成故意誹謗。

              首先,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中,使用的“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在《處理意見》緒言中,使用的“唐植華盜礦一事”,均是指該起事件的事由,對被答辯人并不構成誹謗。其次,因被答辯人故意違反礦石管理規定,隱藏答辯人礦石,有明顯的盜礦意圖。

              (三)答辯人根據《處理意見》,僅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后,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華星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文在答辯人的會計憑證《華星公司三礦區20xx年5月工程結算審批表》上已簽字認可。答辯人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四)答辯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是公司內部處理決定,屬公司內部行文,對外只發送給了華星公司在答辯人設立的項目部。并未對外散布。

              (五)對于答辯人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不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第四條:關于“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六)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一是構成侵權,二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更談不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答辯人在本案中無民事責任,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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