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的通關問題探究論文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布的《2014年貿易和發展報告》,世界經濟在2014 年仍處于低迷狀態--世界經濟尚未擺脫后金融時代的經濟低增長以及市場需求疲軟狀態,在舊的隱患尚未根除的情況下,新的不確定因素卻在增加,這種狀況成為公認的“新常態”.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物流全球化的今天,面對世界經濟的下行風險,無論是發達經濟體還是新興市場經濟體,都在努力尋求新的增長動力。世界經濟從傳統的貿易方式開始向以網絡化、數字化為基礎的電子商務方向轉變。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迅猛發展,電子信息技術的革新和更加便捷的交通都有利于促使電子商務模式更加成熟,并迅速成為世界經濟增長的新形式。

跨境電子商務經過近年的蓬勃發展也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成為推動我國外貿增長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力量。
一、跨境電子商務的內涵與發展現狀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①.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商業模式有B2B、B2C、B2B2C和C2C等。據商務部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顯示,全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從2009年的0.9萬億元上升到2013 年的 3.1 萬億元,增長速度已超過 30%②,而 2013 年傳統外貿增長率僅為7.6%,由此可見,跨境電子商務已成為中國進出口貿易增長最快的領域。此外,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占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13年超過10%,預計到 2016 年這一比重會再增加一倍③.據統計,目前我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外貿企業已超過20萬家,企業平臺也已超過5000個④.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更快、更好發展,充分發揮其推動我國外貿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的作用,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2010年下半年,商務部啟動了重點推薦和培育開展對外貿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工作。2012年3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2013年,國家發改委審批通過由海關總署推薦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并全面啟動;2014年,廣州、深圳等十幾個城市也獲批跨境電子商務試點。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14年海關總署增列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代碼“9610”和發布第56號公告--《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旨在通過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規范監管,引導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有序發展。
二、跨境電子商務通關問題研究綜述
現代電子信息技術使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商品選購、定購、簽約以及支付等環節得以通過互聯網在線上完成,但商品的送達仍需選擇適當的運輸和物流方式,特別是當交易雙方并不在同一關境內時,貨物送達就必然面對海關通關問題。海關通關管理制度不僅影響貨物送達速度,而且還涉及退稅、結匯以及貿易安全等問題(王慧敏,2014),因此,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的通關制度研究就愈發受到重視。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課題組(2014)指出跨境小額批發零售貿易模式正處于爆發式發展階段,該模式以個人消費品為主,商品出入境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郵遞、快遞等方式;孟祥銘、湯倩慧(2014),鄂立彬、黃永穩(2014),來有為、王開前(2014)等也指出與傳統貿易批量大、周期長、頻率低的特點相比,跨境電子商務批量小、頻次高的特點對目前海關監管提出了新挑戰,特別是大量商品通過快件和郵遞渠道通關與現行海關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導致通關效率低下、偷漏稅問題嚴重。這些研究均指出了目前通關環節存在的問題,但未提出具體的應對建議。
楊堅爭等(2014)指出不同規模企業的電子通關表現不同,其中大型企業表現最好,而小型企業的表現則在平均水平以下。鄂立彬、劉智勇(2014)分析了不同貿易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的進口商品通關現狀,指出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的重點是區分貨物和物品的監管條件、方法和報關待遇,主要是通關程序和稅收待遇方面的差異,認為海關總署2014年第56號、57號公告有助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陽光化通關,但對于貨物和物品如何辨識,以及是否需構建一般性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模式則沒有具體分析。劉嘉旻(2012)從出口通關角度分析了海關對B2C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模式,認為目前海關相關法規并沒有對“商業性郵件”給予清晰界定,因此,應首先構建完善的制度體系,然后優化監管流程。
三、跨境電子商務的通關問題探究
跨境電商以開放、多維、立體的多邊合作模式拓寬了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路徑,其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點有效適應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并為跨境物流帶來更大的潛在業務量。顯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具有與傳統國際貿易顯著不同的五大新特征,即多邊化、直接化、小批量、高頻度和數字化。特別是近年來,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模式正迅速由B2B向B2C、B2B2C,甚至C2C轉變,最終收貨人也相應地由企業轉變為個人,且商品交易的物權轉移發生在線上,與進出口商品的物流位置不完全相同,所以其報關和監管模式也應不同于僅以企業為收發貨人的一般貿易模式。
(一)傳統郵遞商品和快件通關存在的問題
2013 年,上海等五城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相關平臺開通運行之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買賣雙方一般使用進出口企業自建的或借助第三方平臺提供商提供的獨立的服務平臺,完成諸如有形商品信息交換、買賣意向達成(在線客戶服務和多語言服務支持等)、訂單下達與確認、貨款支付等交易環節,再通過買賣雙方溝通確定的第三方物流實現產品送達,其中具有較廣泛影響力的第三方服務平臺包括淘寶全球購、蘭亭集勢、阿里巴巴國際交易市場等。
對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而言,消費者與銷售方往往不在同一關境內,因此當消費者完成在線支付后,即可視其為境外商品的所有權人。所以,若該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入境后,不再經歷其他貿易性和商業性環節,由境內消費者自用,則該商品具有物品的性質,符合免稅條件的可免征進口環節稅。但是,若消費者和境外銷售商之間還有中間商,中間商又與消費者處于同一關境內,中間商收到入境商品后再進行轉售,則此時中間商行為具有經營性,因而入境商品實質上具有貨物屬性。
根據我國現行海關法律法規,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可以郵遞、快件或一般貨物運輸方式出入境。基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點,進出口商品往往以郵遞商品或快件的方式申報進出口,于是就存在個人物品和貨物的界定與辨識問題,因為兩者在征稅方式和通關程序方面存在顯著不同。根據我國《關稅條例》和2010年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一票進口貨物或個人郵遞進境物品的應征關稅或進口稅①稅額不超過50元人民幣的,海關予以免征。故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進口商品若按貨物通關,雖然關稅可能免除,但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不能免除,而若按個人物品通關,所有進口稅都可能免除,加之個人物品通關程序較一般貨物便捷,所以相關企業或個人更傾向于按個人物品報關。那么,如何界定個人物品呢?2006年海關總署令第147號規定:“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是指海關法規規定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出境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2010年海關總署公告第43號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超出限值規定的可按照貨物辦理通關手續。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而言,郵遞商品若以個人物品通關則不能超過規定限值且應具有個人自用特征,而若以快件通關,則該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商品顯然應屬于147號令規定的“其他個人物品”.但147號令對于適用的商品范圍、價值范圍或數量范圍未作明確界定。因此,雖然理論上可以將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的屬性分析、界定清楚,但在實際通關中,境外商品進境時很難準確判斷其是否再次進入貿易領域,特別是當海關對交易雙方信息不能準確掌握的情況下,很難通過外觀準確判斷入境商品的物品或貨物屬性。此外,由于在B2C和C2C等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并不必須經由固定場所,其交易信息更加難以獲取與追蹤,這也增加了海關監管難度。
隨著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進出境郵、快件數量也相應迅猛增長,對海關現有郵、快件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據海關統計,2012年海關監管的郵、快件總量為3.5億件,同比增長23.4%②;2013年,我國進出口快件、郵件總量近4.98億件,同比增長42.7%③.由此,與海關系統對接、信息共享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應運而生。
(二)基于海關聯網平臺的通關模式與存在的問題
為更好地獲取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相關交易各方的信息,從而為守法企業和個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與快捷的通關環境,提高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與效率,自2013年始,海關總署在上海、重慶、杭州、寧波和鄭州等5個城市啟動國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平臺。基于這些平臺,根據海關總署第56號公告,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可分別基于貨物清單或物品清單,按照“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商品報關手續。
目前,海關服務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相關平臺雖各具特點和優勢,但也存在各自的問題。(1)杭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以服務小額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為主,兼顧進口。在電子商務跨境貿易出口方面,實施“集中申報”模式,將電子商務跨境貿易納入一般貿易貨物管理;進口方面的通關業務模式為“保稅進口”,通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境外銷售商將境外商品集中報關進入保稅區,在保稅物流中心分批申報出區。(2)寧波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僅是與海關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的整合平臺,不具有境外商品信息交換、訂單下達與確認、貨款支付、物流配送等電子商務購物網站功能。寧波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目前僅進行進口業務的試點。(3)上海自貿區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包括“跨境通”網站、報關報檢、進口稅網上征繳、跨境外匯支付等系統,其中“跨境通”是具有購買和支付等功能的開放性平臺,經過實名認證的境內消費者通過該平臺可完成跨境購買和支付,再由商家進行電子報關報檢,經海關征稅后即可快速入境。上海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與海關系統對接,采用“倉儲保稅進口”與個人購買模式,實現保稅倉庫到個人消費者的直接銷售,自動完成海關流轉,具有質量有保證、稅費有清單、物流有速度、售后有保障的優勢,但目前僅限于進口業務。(4)鄭州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E貿易,是一個綜合性服務平臺,其服務主體是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及第三方服務平臺、物流服務提供商、金融服務機構等,探索能夠解決當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中遇到的報關、結匯、退稅等問題。通過該平臺,消費者和中間商可以進行溝通,選擇通關模式,包括集貨通關、備貨通關和快件通關三種。該平臺目前的難點是需要解決物流關務數據的預申報以及企業和個人數據的直接對接問題。
四、中美澳加歐盟跨境電子商務的通關制度比較
(一)通關申報制度比較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海關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申報方式,主要由商品價值和運輸方式決定,可分為正式報關和非正式報關(美國)、正式申報和低值貨物自評申報(澳大利亞)、正常申報和低值貨物申報(加拿大);歐盟海關則要求通過跨境網購進口商品必須如實申報品名、性質和價值;中國則以商品進出境時海關確定的進出境目的為準,結合進出境運輸方式對貨物和物品分別適用不同的報關程序。此外,各國都規定跨境貿易進口商品必須符合各國對禁止和限制性商品進口以及相關許可證等方面的要求。
美國海關規定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入境商品可分別以郵遞、快件或貨運方式出入境,且當所購出入境商品價值超過2500美元時,相關交易方必須以正式進出口方式向海關報關和清關。但是,若所購出入境商品價值未超過2500美元,則相關方可以非正式進出口方式清關,此時海關負責準備相關文件,如確定稅號和稅率。此外,與具有商業屬性的入境商品不同,個人使用的入境商品可不受配額限制,而且若跨境購買的郵遞包裹的報關價值低于200美元,清關時不需任何文件①,如表1所示。【1】
加拿大海關也規定當入境商品價值不超過2500美元時,加入“低值貨物運輸項目”的快遞公司可通過提供一攬子最少文件而獲得加速清關。澳大利亞海關規定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入境商品無論以貨運(空運、海運) 或郵遞方式入境,超過1000 澳元的商品應正常報關進口(不論是否個人使用);不超過1000澳元的低值商品若以貨運方式入關,貨運公司應以自評清關(SAC)方式報關;若以郵遞方式入境,則海關直接清關,如表2所示①.
我國 海關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商品的進出境管理,分為物品和貨物兩類,并根據其進出境運輸方式,適用不同的申報方式。(1)對于B2B 模式下的進出口貨物,適用一般貨物的通關程序;(2)對于 B2C 和 C2C 模式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以快件形式進出境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商品,根據海關確定的進出境目的,分別適用進出境快件KJ和進出境快件個人物品申報方式;以郵件方式進出境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商品,根據進出境目的,分為商業性郵件和個人郵寄物品兩大類,分別適用貨物和物品兩種通關程序;(3)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分別適用貨物或物品的申報方式,如表3所示。【2】
(二)進口環節稅費比較
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歐盟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涉及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費,其適用的稅率、免征額以及稅負的計算與一般貿易進口商品基本相同;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則涉及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稅和個人郵遞(快件)進口物品的進口稅,如表4所示。
美國和加拿大2500美元的規定僅涉及進口貨物的通關要求,并不涉及進口環節稅的減免。歐盟海關規定進口商品完稅價格不超過150歐元的,免于繳納進口關稅(酒、香水和花露水以及煙草和煙草制品除外);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歐盟各國也有不同數額的起征點①.澳大利亞對于價值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不論其進口用于商業目的還是個人自用,也不論其以何種運輸方式進口,均無需繳納進口關稅、商品與勞務稅(GST)和其他稅費(如表2所示);中國以貨物和物品為區分而制定的免稅限值(額度)及進出口稅費繳納等規定相對繁瑣,海關的征管成本、企業或個人的遵從成本都較高。
另外,對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退運貨物的關稅及進口環節稅費的處理,澳大利亞海關規定:如因消費者認為貨物不合適、不喜歡等原因,且已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費的退運貨物,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可退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費的情形。但是,如將進口貨物復出口,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關稅。
五、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路徑選擇
為更好地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和規范海關管理,海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逐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技術水平,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優化通關流程。
(一)創新、完善郵遞商品和快件管理制度
以個人購買者為主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其進出境商品具有相當的個人物品特征,但也有部分商品具有再銷售的貿易貨物屬性。雖然海關總署2014年第56號公告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商品的個人物品屬性,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政策,通過化整為零的“螞蟻搬家”方式來逃避進口稅收征管的可能,這顯然不利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此外,這種以貨物貿易方式批量進口,進入保稅監管區域或場所后又根據訂單按個人物品屬性進行清關和繳稅的模式,會對一般貿易方式造成不利沖擊,從而影響我國進口貿易結構調整和良性發展。因此,海關有必要改變基于個人物品和貨物區分來給予通關便利的方式,適當借鑒美國和澳大利亞海關的做法,根據所購買的進境商品價值來適用不同的通關和管理模式,從而使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特別是小額貿易商品獲得更多稅收和通關便利。
基于此,海關可取消針對個人郵遞物品50元的進口稅起征點,并規定可享受免稅和簡便通關模式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進出境商品限值,超出這一限值的進出口商品均需正常報關和征稅。只不過,這一限值的確定應有利于促進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發展,充分考慮通貨膨脹以及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海關應能利用相關信息充分識別購買者企圖通過分拆所購買的進境商品來達到獲得小額免稅目的的行為,并通過法律手段嚴懲相關當事人。
(二)逐步發展與海關聯網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
與海關聯網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相關平臺為海關收集和獲取信息提供重要技術支持,而目前,上海等城市的相關平臺雖各具特色,但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綜合性服務平臺,沒有充分發揮其快速通關和信息收集優勢,所以,海關應逐步拓展這些平臺功能,完善通關模式,實現涵蓋所有進出口模式下的在線購物、報關報檢、繳稅和退稅、結匯以及物流監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中間環節減少給交易雙方帶來的價格與速度優勢,所以與海關聯網平臺應以更全面和完善的服務,提高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通關速度,吸引更多企業和消費者加入這些平臺。
(三)提高海關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大數據的獲取與分析能力
首先,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主要以郵遞和快件方式向海關申報,其交易及物流通關數據基本是海量信息,海關監管到位的主要方式就是實現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報關和通關信息化,這就對海關以及相對人的信息基礎建設提出了較高要求,即不僅相關單證應采取無紙化信息處理,而且各部門、各環節信息還應實現充分共享,從而降低通關時間和通關成本,提高商品流通速度和效率。
其次,海關及相關方在加強信息基礎建設和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同時,應更加充分地利用所掌握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大數據,通過對大數據的科學分析和處理,構建符合貿易安全與便利化要求的海關管理體系。通過完善與海關聯網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海關不僅應逐步掌握從企業和商品備案,到電子訂單、發票、完稅憑證、運單等原始進出口貿易數據的獲取和收集途徑,而且應通過與國稅、檢驗檢疫、外匯等口岸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以及信息共享,強化海關大數據信息,并基于風險分析和企業信用評價制度,來充分識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管理風險和守法企業,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相關企業信用管理與評價制度,給予守法企業,特別是AEO企業更加便利的通關措施,促進和實現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安全、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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