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限制與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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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時代的進步,著作權制度的發展已產生了新的要求。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著作權限制制度應運而生。本文從著作權制度出發,淺層次剖析著作權的限制制度與反限制制度存在客觀原因及其內容,認為應當堅持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以為實現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著作權;限制;反限制;利益平衡
一、著作權含義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性權利。著作權是以所創作的作品為基礎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另一個是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二、著作權的限制制度
(一)著作權的限制之定義。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權限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權限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二)著作權的限制之原因。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于社會,并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
(三)著作權的限制之內容
1.著作權的時間限制。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
2.著作權的地域限制。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么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3.著作權的權能限制。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
(2)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3)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后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于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三、著作權的反限制制度
(一)著作權的反限制之定義。著作權的反限制,是指著作權人的義務過重,以致損害了較多的合法權利,著作權的限制,尤其是合理限制面臨困境,極大地損害了作品創作者的積極性,因而需要擴大著作權人的權能,減少著作權限制的制度。
(二)著作權的反限制之原因。如前所述,著作權具有壟斷性,如無對作品的“壟斷”保護,就會窒息作者的創作激情,很難有創作活動。為了保證有足夠的作品創作出來,必須授予著作權人以專有權利。與此同時,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又設置了對著作權的限制。但是在此種情況下,對著作權的限制不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確保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利得以實現,法律對著作權的限制必須有一個合理限度,即必須在一定限度內減少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限制,給“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之薪”,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使之創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提高個人效益和社會效益。總之,效率的價值要求在一定范圍內盡可能削弱對著作權人的限制,即提倡著作權的反限制。
四、著作權的限制與反限制應遵循的原則
我們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保護公眾使用作品的權利,促進整個人類科學文化的發展。反之,過低的限制會強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壟斷權,削弱公眾對作品的使用權;過高的限制則剝奪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其創作積極性,不利于社會文化的發展。因此,研究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從中尋求合理的限制標準,以實現作品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一般情況下,壟斷限制了競爭,產生了較高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社會資源,因此壟斷通常都是無效率的。然而,在著作權領域所實行的著作權專有(或壟斷)制度卻應另當別論。對于作品這種無形財產,因其難以控制,在一個不受約束的市場中想要回收其價值極為困。如果如此,則創作者不能通過作品的許可使用來回收其投人的時間和精力成木。如無對作品的“壟斷”保護,則窒息了作者的創作激情,很難有創作活動。所以,為了保證有足夠的作品創作出來,必須授予著作權人以專有權利。效率的價值要求在一定范圍內盡可能削弱對著作權人的限制。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論及著作權限制和反限制問題時應兼顧公平與效率。在我國現階段,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迫切要求社會生產出更多更優秀的作品,效率價值處于更高的層次。因此,在我國當前著作權制度中,一方面要兼顧作者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另一方面要適當地削弱對著作權人的限制,以鼓勵作者創作作品,增加社會精神財富,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科學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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