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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畢業論文

            合同法論文格式

            時間:2022-10-04 05:50:0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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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格式合同法的經濟學

              摘要:本文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對格式合同產生的根源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并運用收益成本分析法說明格式合同存在的效率價值,進而從減低社會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對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等方面進行完善的過程中突出保護弱者和引進競爭的原則。

              關鍵詞:格式合同 成本收益 交易成本 完善

              一、格式合同產生的根源

              在較多闡述格式合同產生根源的文章中,大多談到格式合同由規模經濟和壟斷市場的出現而大量產生。

              一方面,格式合同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原因,是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交易效率和節約交易成本。

              經濟是決定一切的基礎。

              格式合同的成長與壯大,與其他許多社會現象一樣,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

              19世紀中葉以后,自由經濟制度蓬勃發展,資本的漸趨集中和大規模生產的日益形成,導致了產品的規格化和銷售的系統化,造成生產與消費嚴重分化、對立。

              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日益發達,這些企業面對的是為數眾多的不特定消費者,相互之間進行的是頻繁重復、內容固定的各種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的訂約方式,通過對合同條款反復協商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顯然已不實際。

              簡化契約訂立程序,成了企業與消費者的共同愿望。

              于是,為了滿足社會經濟機高效運轉的需要,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一種毋須交易雙方反復討價還價的格式合同便應運而生。

              另一方面,壟斷的出現與壟斷勢力的日益膨脹,是格式合同產生與發展的重要根源。

              格式合同的產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客觀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要約人在經濟地位上的優勢地位,而這種優勢又來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實上的壟斷。

              壟斷是自由競爭發展到一定程度而導致的必然結果。

              格式合同的出現是與大規模企業的產生密切相關。

              殘酷的競爭,使許多企業被無情地淘汰,而實力相對雄厚的少數者則在這一角逐中不斷發展壯大,最終在某一行業或領域取得優于其他同類企業的地位。

              壟斷的形成使企業之間純粹的競爭日漸衰落。

              壟斷行業中通過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節省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簽訂特定促銷契約的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易風險。

              一般認為,格式合同首先出現于西方國家公用事業領域,其后銀行、保險、制造、出版、紡織各業逐一效仿。

              我們知道,公用事業從其產生起就帶有濃厚的壟斷色彩,經營公用事業的公司總是獨占某一地區乃至全國的市場,某些行業如鐵路、郵電等還是國家壟斷經營。

              筆者認為,除上述兩方面原因外,減少由于締約雙方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成本,也是格式合同產生并且仍活躍與市場交易中的重要原因。

              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性的生產成本(人-自然界關系成本)相區別。

              由于科技的發展,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法了解特定領域內標的物的真實、全面的信息,缺乏關于合同的重要信息。

              信息的缺乏會增加交易成本,減少商品流通,延緩經濟發展。

              而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內容、專業知識又是不現實和不理智。

              一般而言,當獲取信息成本超過獲悉信息后的預期收益時,信息不靈通的狀態就是理性。

              格式合同恰恰可以彌補當事人對特定領域內的信息不足。

              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組織專門人員經過周密研究后制定的,有的合同(如公共事業類)是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部門專門制定,其條款細致全面,內容具體明確,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糾紛處理等事項規定協調一致,克服了單個人與之簽訂合同時內容不確定的缺陷,并彌補了相對人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方面的不足。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與收益分析

              格式合同自其產生之日就存在效率與公平、效益與正義的矛盾。

              法律的諸價值發生沖突時,就涉及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

              (一)格式合同的收益

              格式合同自其問世以來,就遭到傳統民商法的抨擊,但仍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在交換領域站穩腳跟,并且迅速發展,以致成為許多領域(如公用事業)交換形式的主流。

              這一狀況是由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別種合同類型的特質所決定的。

              但這也不能簡單地歸咎于格式合同。

              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本身,傳統的契約自由和公正原則也不是沒有缺陷。

              正如梁慧星指出:“向來為人們所崇尚的契約自由從一開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締約人之間不平等關系”。

              人與人之間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特定領域中消費者因對專業知識了解不足,影響雙方在締約過程中的平等、公正和契約自由。

              因此,契約自由及其與公正的因果關系的理念是法學家們設計的一種預想模式,“是一種理想公正,它與現實社會中的事實公正是永遠也不可能完全重合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格式合同所具有的優越性更為突出和廣泛。

              首先,格式合同的采用對于相對人來說,可以避免交易談判的麻煩,簡化手續,節省交易成本和時間。

              市場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

              任何交易都離不開交易成本與交易所耗時間這兩個因素,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背景的日漸復雜,締結合同本身不再是沒有代價的了。

              現代商業環境中,交易所涉及到的社會背景與法律問題使得談判必須相應的經濟、技術、法律專家以及翻譯的高價服務,快速的交通與通信也必不可少,這一切所需的費用實際上都是交易成本。

              在大量激增和日益頻繁的交易類型中,提供商品或服務者,如與個別相對人逐一逐點磋商合同內容,其締約成本將會很高,此點毋庸置疑。

              其次,格式合同有利于事先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風險分擔、預估生產成本。

              格式合同一般出自熟悉相關的行家之手,他們能夠較詳盡地預見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在合同中對合同上負擔及風險的分配作出相應的規定。

              格式合同條款使用人可以以此類條款預防風險的發生(如動產出賣人以格式合同條款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至買受人付清全部價金),限制風險的范圍(如預售房屋之出賣人在其格式合同中規定:“出售房屋之精確面積以地政機關復丈結果為準。

              若復丈結果與本契約書所載面積不符,而其增減范圍在2%以內者,互不增減價金總額”),甚至移轉風險予他方當事人,同時預估多項風險發生的幾率,以預先精確計算成本、利息、危險負擔、付款期限、統計耗損等,從而形成合理的生產成本,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從而促進企業的合理化經營。

              再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進交易安全,避免訟爭,以利商業的穩定。

              格式合同的訂立采用書面形式,其合同條款明確而細致,特別是格式合同中關于風險分配的條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時,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和風險明確。

              且格式合同因其標準而確定保護了缺乏相關知識的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現一種強制的平等,對格式合同不加拒絕的所有被要約人都平等無差別地按照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政治資歷、行政級別等因素的影響。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國家進行政策調控。

              現代市場經濟是有調控的市場經濟,格式合同條款的無協商性以及要約的長期性,使國家進行政策控制成為必要,否則,將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釀成社會公害,妨害國家長遠經濟目標的實現。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

              格式合同的理論基礎是契約自由,但格式合同的發展最終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的本來意義。

              所謂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契約必須由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契約的方式以及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人無權干涉。

              而格式合同的相對方在訂約中居于附從地位,相對方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制訂的格式合同條款“要么接受,要么走開”。

              相對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因而相對方在合同關系中處于附從地位。

              正是由于雙方地位懸殊,格式合同使用人受利益之驅動常使格式合同以追求一己之最大利益為目標,常常制定出不公平條款。

              雖然,從經濟分析的方式可以印證在特定場合格式合同是最有效率的。

              格式合同還是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來侵犯他人的權利而達到利己之目的,用一些隱含的語言、強制性條款、不當免責條款,以此來減少自己的風險,將風險轉嫁給相對人,任意掠奪相對人的利益,使得合同對對方不利。

              三、從交易成本看格式合同的規制

              交易成本的節約是格式合同產生的根源,筆者試從其根源來探討規制格式合同的問題。

              合適的法律規制應當于交易成本水平相適應,法律規則應盡量減少各方的交易成本使之達到均衡。

              從格式合同的發展來看,它產生于長期以來的商業貿易慣例的積淀。

              它的出現使交易談判的內容相對固定化和程式化,減少了一對一方式談判的風險和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從經濟學角度看,是有效率的。

              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的差異,造成一方當事人經濟弱勢地位,相對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提供方訂立的格式條款,這樣的“效率”可能無償地犧牲相對人的利益,導致相對人的交易成本增加,最終造成社會總成本的增加。

              因此,格式合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平,以減少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沖突。

              在構筑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規制的過程中,突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公平規則原則和引進競爭限制壟斷原則。

              (一)保護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公平規則原則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民法中的主體原型由“一元”變成“二元”,即從一個“自我決定、意思自治的個人”為單一主體模式,發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個人、自治的“個人”與時刻處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護的“弱者”并存的主體模式。

              我們應該承認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結果所產生的社會經濟上的差異,對弱者加以保護;我們的法律應該在發現和權衡契約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通過對弱者的保護體現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實現對處于各種社會層次的人作為其本身能得到廣泛的保護。

              (二)引進競爭、限制壟斷原則

              法律經濟學家科斯和波斯納等主張通過市場競爭解決這一問題,即只要市場是競爭的市場,不是壟斷的市場,買方為了吸引顧客和在競爭中占優勢,就必然提出一些有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其他競爭者競相仿效,就會使價格趨于成本,風險責任的確定有利于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的自由競爭度有關,自由競爭是保護消費者最好的辦法,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運用國家干預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進行調節和控制,對壟斷進行限制,豐富市場中消費者的選擇對象,滿足消費者的選擇權,從格式條款的源頭上對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加以化解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杜軍.《格式合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

              [3][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法和經濟學》,施少華,姜建強等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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