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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與社會法的關聯
侵權責任法與社會法的關聯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一部保護民事權益的法規,是民法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從債法中分離而來的獨立體系。
本文主要針對侵權責任法的社會化趨勢及其與社會法之間的關聯進行分析。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社會法;關聯
在現實社會中,法律體系就如同我們的生活一樣,一旦被擾亂,就會產生極大的負面作用。
伴隨著人口的增多,人際關系的復雜化。
侵權責任法不僅要充分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問題,對受害人實行法律的救援,還要兼顧社會的利益。
為了維護個人與社會的平衡,需要國家的干預。
侵權責任法主要用來解決此類問題,當然還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在解決社會問題的同時,也會伴隨著出現一些不能解決的體系之外的社會問題,比如環境污染,工傷事故等。
這就需要社會法、經濟法等其他的法律來共同發揮作用。
縱觀我國的情況來看,侵權責任法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比如人們一直比較的醫療問題等,簡單來說就是賠償問題與損害問題。
因此,如果要完善侵權責任法,就需要對侵權責任法與社會關系法進行系統的研究。
一、侵權責任法的社會化趨勢
為了達到公正與有效的目的,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需要兼顧到多個方面的問題。
在這一過程中,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慮,出現了一些與其本來的司法性不同的規范的體質。
在這一背景下,公法也逐漸介入進來,侵權責任法開始呈現出社會化趨勢。
通過了對其他國家侵權責任法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其無不體現著社會的團結與安全的思想。
比如被告需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即為了對原告給予幫助及同情,被告應幫助其分擔一部分的損失。
公法的介入必然引起私法制的變遷,同時其內部的體系也受到影響。
因此,民法典逐漸分化出來一些特殊的規則,這些規則被稱作單行法。
單行法與民法典的規則是不同的。
目前,各個國家都相繼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單行法。
二、侵權責任法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
對于大多數打工者來說,合同法能夠保障他們的權益。
但還有很多領域,是合同法無法涉及的,那么侵權責任法就是最好的承諾與保障。
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都市化和工業化也不斷完善,然而事故涉及到的問題也就更加廣泛了,不再是單純地人與人之間,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如環境與社會。
受害人可能在被侵害之前就已經被這些因素所侵害,最后事故的發生,從某種程度來講,可以說它只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不能再單純地把責任歸結到人的身上。
這就讓問題有些復雜化了,我們很難明確的說出誰錯誰對。
從某種程度而言,侵權者也是受害者。
所以,單純地對侵權者進行教育已經不能解決問題了。
那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簡單來說就是把個人集體化,即針對賠償問題,要在制度之間建立一種相互協作的關系。
但現在還需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侵權責任法的地位在逐漸削減。
因為它不再能滿足社會的不斷增加的需求,并且缺乏與時俱進的創新。
在未來,社會的災難和事故還有很多,并且向著復雜化,大規模化演變。
侵權責任法的主要任務應該從解決沖突,轉移為警覺沖突,在沖突發生之前能夠有效的進行預防。
三、社會法的地位
社會法與侵權責任法會之所以有此聯系,是因為侵犯人身權、知識產權、財產權等一系列的侵權行為涉及社會的多方面。
侵權責任法在社會扮演著非常復雜的角色,一方面是一種規范,另一方面還是文化的表現。
因此,社會法也充當著一定的說服者的角色。
它能提升侵權責任法對于受害人的救濟能力。
于此同時,它也在某種程度幫助了侵害者,使其避免被無盡的制度約束的難以脫身。
這么多年以來,侵權責任法發生如此大的變化,不是偶然因素決定的,而是現代的法律系統對合作、團結的要求的必然趨勢。
并且,這種變化又離不開社會成員的心理的變化。
心理的變化離不開文化的基礎,這種趨勢需要的是安全感,責任心以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這種信任的維護,不同于家庭的維護,是需要制度的,而這些制度主要還是由社會法制定。
四、結語
侵權責任法體現的是人類,社會法體現的是社會,這二者雖然對于社會的安定一直共同發揮著作用,但是二者之間的關系又非常的復雜,模糊。
那么從系統論的觀點出發,社會被劃分為多個子系統,每個子系統又有著各自的功能,不僅是法律,還包括經濟文化政治等。
法律體系也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動其制度和規則,從而確保了法律的功能能有效地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
不能完全說這個觀點是完美的,它也可能會出現弊端,還需要進行深層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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