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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基于后現代主義法學的認識論進路論文

            時間:2025-10-03 19:29:07 法學畢業論文

            論基于后現代主義法學的認識論進路論文

              自法理學在奧斯丁時代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以來,我們仿佛已經習慣了將一種形而上的政法哲學作為其思想支撐。特別是經歷了現代性的洗禮之后,包括一大批現代主義法學的擁護者在對“后現代主義法學”進行批判的時候,大多執迷于一種不恰當的認識論進路,從而造成了一種批判無力的局面。本文的目的即在于簡單地厘清后現代主義法學的認識論進路,一方面是回應批判者的批判,另一方面是為后來的批判者提供一個(相對)恰當的批判路向。

            論基于后現代主義法學的認識論進路論文

              毋庸置疑的是,人類社會的“現代化”確實為法治秩序的確立以及法學思想的勃興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因此,現代性中的理性主義就成為了現代主義法學的精神內核。從關于現代主義法(哲)學卷帙浩繁的論著中,有學者指出:長期構成并占據現代法學研究核心位置的是一種一元的本質論范式,其基本內涵是:客觀世界存在著某種終極、唯一的法的本質,由本質出發進行概念推理就能對一切法律現象提供正確、權威的真理性解說,對此應該透過各種各樣似乎是難以捉摸的法律現象,找尋法的終極關懷,以之為基礎實現法的形式統一。在現代主義法學的信徒們看來,在擁有了一大堆嚴格界分過的概念、術語和經過反復提煉的法律原則、規范之后,完全可以依靠形式邏輯的縝密推理從而建立起有關法律現象的“科學”體系,同自然科學一樣,法學也逐步成為提供“社會真理”的源泉。法律由此被看作是客觀理性的化身,是確定的和普適的。

              現代主義法學的這種本質論認識范式直接脫胎于西方哲學中的本體論思想。自古希臘羅馬哲學以降,本體論的研究主要是探究世界的本原或基質。各派哲學家力圖把世界的存在歸結為某種物質的、精神的實體或某個抽象原則。總結本體論研究所要表達的一種共同的觀點,當然拋開那些不承認本體的觀點不談,本體就是指一切實在的最終本性。所以,既然是本體,那肯定就不是一些易變的、具體的東西,它是具體現象的統攝,同時也是它所統攝下的事物的“最高位階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共性”。現代主義法學的生成過程就是通過將這種本體論哲學思想直接映射到法律領域中,試圖通過對形而上的法的“本體”的尋找,追問一切紛繁復雜的實在法現象之上所存在的最終本性,從而從這種最終本性出發建立一種穩定的法治秩序。

              自文藝復興時代起,現代主義法學在本體論哲學的支持下獲得了極大的發展,西方社會也正是在此過程中建立起了理性而穩定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來講,現代主義法學確實功不可沒。但是,正因為現代主義法學已經習慣了哲學的蔭蔽,當與之相反的理論范式出現之時,它總會習慣性地去尋找一種哲學層面的脫困方法。因此,面對二戰以后與現代主義法學一元化立場大相徑庭的各種法學思想的異軍突起,現代主義法學的追隨者就試圖通過對后現代主義哲學的批判來維護現代主義法學的權威。殊既有的研究對后現代主義的哲學的“舉要”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列舉的方式:有研究者試圖通過列舉一些后現代主義哲學家的具體思想來勾勒出“整個”后現代主義的哲學框架,例如福柯的權力學說,羅蒂的實用主義法律觀以及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國與法的理論。這種方式雖然較為準確地反映了后現代主義哲學的部分觀點,但在其后續的論述中,卻無法通過這些哲學思想尋找到它們所能支持的,系統的法學思想,從而導致在哲學和法學之間出現了斷層,出現了批判不能的局面。二是概括的方式:采用這種方式的研究者試圖從后現代主義哲學的具體思想中抽象出其“本質”。這種概括又能夠再次界分為兩條具體的進路:一是參照現代主義的話語表達,認為既然現代主義哲學主張一元化和本質論,那么后現代主義就是多元化的和反本質論的哲學;二是深度發掘后現代主義的思維方式,試圖從“精神內核”的層面把握后現代主義哲學的“本質”,持這種觀點的研究者認為后現代主義實際上是一種“異質性思維”。即:否認有一成不變的、一貫的意義的存在。異質性思維強調概念自己的不同一,強調理解的“否定性”與多樣性。應該說,概括式舉要的兩種進路有其可取之處,至少可以有助于我們認識到后現代主義哲學與現代主義哲學的殊異之處。然而其致命的缺陷在于:這種舉要方式仍然執迷于現代主義的話語邏輯,試圖去尋找后現代主義哲學的本質。但同時他們也意識到了,后現代主義其實是一種“彌散型”的思想范式,因此,要想找到它的本質無異于緣木求魚。

              正是因為后現代主義法學的批判者在法學和哲學之間搞的一種“拉郎配”,實際上使得他們對于后現代主義法學之批判成為了“約伯的安慰者”。質言之,基于后現代主義法學在認識論進路上的謬誤而對其進行的批判實際上大有無事生非之嫌。對后現代主義法學真正中肯的批判,抑或一種帶有建構意義的批判,最根本的學術前提就是厘清后現代主義法學的生成理路,全面掌握其理論譜系。

              對后現代主義法學認識論進路的梳理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一種“正名”,但這并不代表后現代主義法學作為一種法學思潮對現代主義法學的批判就無懈可擊。正如有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這種批判畢竟意味著一種解構和否定,要使得法學作為一種知識體系獲得更大的發展,我們或許還應該實現一種批判基礎上的超越,我們需要的或許是一種“后”后現代主義法學。另外,我們在肯定后現代主義法學的批判功能的同時,特別需要警惕那種在“解構一切”的“后現代主義哲學”統攝下的法學思想,因為這確實會導致一種法律虛無主義,同時也是現代主義法學的批判對象,但這和我們所探討的后現代主義法學已經是截然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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