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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券上市合同

            時間:2025-11-20 17:37:28 合同大全

            債券上市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債券上市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債券上市合同

            債券上市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鑒于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代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準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后,須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并將上市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并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于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秘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系,并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并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周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后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券上市合同2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

              第一條 為規范股票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符合上市條件,批準其股票上市。

              第三條 乙方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并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五條 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其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乙方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第六條 乙方董事會秘書和授權代表應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報告甲方,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訊聯絡方式。

              第七條 乙方解除對董事會秘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秘書辭去職務時,乙方董事會應當向甲方報告并說明理由。同時,乙方董事會應當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八條 乙方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九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 當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如實答復甲方的查詢,并按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應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若乙方向境內外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市場公開的信息有差異,應向甲方說明并公告。

              第十三條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四條 甲方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事宜。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O,00O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5O0元人民幣為基數(按5000萬股股本計),每增加100O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除牌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的上市股票暫停上市后復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若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日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X日

            債券上市合同3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并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 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于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后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后,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債券上市合同4

              債券發行人(以下稱甲方):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債券承銷人(以下稱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采用招投標方式發行“XXXXXXXXX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愿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并履行承購包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20xxX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債券發行計劃采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采用承購包銷方式承銷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后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記托管

              債券采用無紙化發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托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通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信息披露

              一、甲方應于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并于招投標結束后發布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

              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如下:

              一、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二、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10%,并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三、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四、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甲方的義務如下:

              一、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三、甲方保證其采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并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如下:

              一、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兌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兌付手續費;

              三、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四、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五、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六、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八、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義務如下:

              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

              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

              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

              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說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二、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中央結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五、本協議適用于甲方20xxX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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