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合同3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入職合同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入職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為部。
二、聘任時間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試用期為個月,試用期的薪資為元。甲方視乙方工作情況,酌情延長或縮短乙方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突出,考核成績達標,可隨時終止試用,轉為正式入職。
三、試用期薪資為元/月。如在第一周終止試用,薪資按每日20元結算,不扣除餐費;超過一周終止試用的,按原定的試用期薪資標準結算,扣除餐費。(親子活動安全協議書)
四、乙方的薪資為元/月。(在職期間的薪資調整依據個人工作表現及崗位考核達標情況決定;提成根據各部門的具體規定給付;獎金則依據個人表現,按照公司的獎勵制度給付)員工入職協議書員工入職協議書。
五、乙方的薪資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發放(若薪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則做順延發放)。
六、乙方在職期間,可享受多項福利待遇(見附件一)。
七、乙方在職期間,如工作成績突出,公司將給予額外獎勵。
八、乙方在職期間,由甲方安排提供午餐和晚餐,乙方每月只需支付餐費100元,其余由公司給予補貼(此項補貼不做現金發放。不在公司內用餐的員工不享受此項補貼)
九、乙方在職期間,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出勤記錄及公司考勤制度執行(加班計時以乙方所在部門主管的加班安排記錄為據);每月出全勤可獲100元全勤獎勵!
十、乙方在職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實際工作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調整。
十一、乙方在職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十二、甲方每月轉出乙方10%的薪資作為留存薪資,該部分薪資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協議期滿后的第一個月全額返還。
十三、在職期間,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協議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理、總監、主管須提前三個月做出書面離職申請),以便商洽、辦理工作交接及薪資發放等事宜。交接手續辦理完畢方可正式離職,否則,將依照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做出相應處理。
十四、乙方任職期間,如違反了公司的制度或規定,公司有權據制度做出相應的處罰。
十五、乙方在職期間,如甲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乙方不能繼續在公司任職(發現乙方違犯國家法律、有意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規定——嚴重失職、出現重大失誤、執行工作指令消極、弄虛作假、泄露公司機密……),可隨時終止此協議。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經濟損失的追究,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六、乙方在任職協議執行期間擅自離職,未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華院
員工入職協議書作文。除追究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外,薪資及留存薪資作為違約金處理。
十七、在職期間,員工違反公司安全條例(違規用電、用火、違規使用燃氣具、酗酒滋事、打架斗毆、進入非正規的娛樂場所或網吧、到非正規的場所游泳、夜不歸宿……)造成不良后果,責任自負。
十八、本協議期滿前的一個月之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新一年度的聘用協議。十九、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詳知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承諾遵守。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入職合同 篇2
未畢業大學生可以入職并簽訂勞動合同嗎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簽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并非禁止不簽合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并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于勤工儉學的范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合同,并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簽”,不是“應當不簽”,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職合同 篇3
1、 工資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第六點明確要求,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報酬。其中需要明確的勞動報酬細分下來包括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具體數額、構成、發放方式等等。
構成是指其中的績效工資、其他津貼、獎金分別占比多少,而發放方式則是哪些每月發放,哪些在年底統一一次性發放。薪資部分的不明確或者做一些措辭上的包裝則會讓求職者面臨風險時期的大坑。
曾在長沙任職某上市企業時,當時工資五千多,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在合同中簽訂的數額是650元,這個數值是當時09年長沙縣最低薪資標準。當時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解釋是公司所有員工統一都簽訂的這個數值,統一管理,實際工資的發放中是按照與員工的約定工資發放的。當時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業內核地區內赫赫有名的公司,不會有什么問題。實際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兩年后在12年整個經營環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簡人員要求一個人做近三個人的事,加班在所難免,而在當時和員工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有人提出申訴要求加班費,公司無奈只能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費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資部分進行結算的,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做計算基數,算下來一天工資只有29元,而一個小時的工資則不到4元。07年時候在長沙讀大學做家教一個小時收入都有20元,這一下就把勞動合同中的隱患凸顯出來。但沒辦法,勞動合同白紙黑字是自己簽的,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下來,周末加班一天才20多塊,平時晚上加班2個小時也才7塊多錢。并且公司也按照這個數值標準進行五險一金的繳納,交了幾年后連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貸,因為數額太低。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中,很多公司會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裝成為獎金、津貼,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寫入勞動合同的,即便寫入勞動合同不明確數額企業也可以隨意扣減,因為在勞動法的管轄層面定義,獎金津貼是企業根據經營效益來發放的`,企業狀況不好這部分取消是不違反規則的,只要約定的固定薪資處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而有的公司則為了便于管理薪資約定的是按照所談約定,但是把績效考核工資部分占比提得很高,而績效的難以程度在入職簽前是無法評估的,這樣的合同簽訂了入職后無疑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獎金、津貼,信手拈來,或者可以提高績效難度來降低員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資這部分最優、對員工最有利的約定方式就是面試約定工資全額體現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業績條件影響發放。
2、 保密、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崗位是一些涉密崗位、核心技術崗位,企業一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在職狀態保密以及后續離職后不能在同行業任職。
這樣的協議簽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勞動合同以外的補充協議簽署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由于是履行了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款責任,企業是需要支付相關的保密、競業限制津貼的。
而有的企業簽收時不寫或者直接在約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來當作津貼,那么對于求職者來說就是拿一樣的錢卻要擔當更多的責任。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候需要提前了解及知會,尤其是當你應聘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么可以在談薪資時候提前了解到,然后把這部分的協議津貼納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談判。
3、 工作地點
很多人忽略這個問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企業搬遷是個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搬遷絕大多數都是搬遷到不相近的另一個地點,甚至省外,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會一廂情愿且很自覺地提出離職,覺得企業搬遷了地點不適合只能自己走。
其實對于員工而言,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身違背了合同條款條約,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屬于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要約條款,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合同條款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即員工不同意,企業要么在原地點給員工繼續安排工作,要么做辭退并補償處理。
但是這一切需要建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么仲裁申訴就存在很多不利條件,很難爭取到個人合理訴求。同類情況的還有崗位、工作時間(周幾到周幾工作,每天幾點開始等)這些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
所以在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這些細節。
以上三點是勞動合同簽署中最常見的三個坑,當然作為求職者是弱勢一方,很多時候職業是“求”,我們站在談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談了條件或者質疑公司可能就會錯失這個工作機會,這也是國內很多企業在勞動法上劍走偏鋒上有恃無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們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經埋了哪些坑,這些坑埋了了注定企業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會用上,我們能做的就是平時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證據、收入記錄、出勤記錄、績效記錄等等證明自己和企業關系、收入水平、考核標準的資料信息,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時候可以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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