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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學論文

            時間:2025-10-23 22:32:10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集合)經濟法學論文15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對某些學術問題進行研究的手段。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法學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合)經濟法學論文15篇

            經濟法學論文1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參考文獻:

              [1]洪莉萍.試析世界經濟秩序變革中的國際經濟法新趨向[J].國際商務研究,20xx(04).

              [2]許國強.試析世界經濟秩序變革中的國際經濟法新趨向[J].法制與社會,20xx(10).

              [3]楊文玢.淺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經濟法發展趨向[J].法制博覽,20xx(08).

              [4]于學偉.后金融危機時代國際貨幣秩序變革研究———人民幣國際競爭力的提升[J].經濟學家,20xx(10).

            經濟法學論文2

              「摘要」伴隨市場國際化產生國際調節機制。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制和保障。這種規范國際調節、調整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法律,即為國際經濟法。國內外國際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他們把平等主體間一般商品貨幣關系即商事關系也納入進去,是一種大國際經濟法觀點。大國際經濟法觀點的產生有其歷史根源。以WTO為代表的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的產生和發展,將促使人們對傳統國際經濟法理論作反思,并在國際經濟調節及其立法的基點上重構國際經濟法學科理論體系。

              「關鍵詞」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規制與保障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

              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

              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

              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

              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高潮。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

            經濟法學論文3

              內容摘要——作為中國公民的一員,我們時時刻刻都要學會保護自己,消費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活動,那么消費者權益更是需要受到保護。本文通過寫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保護的同時,消費者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權利意識、文明消費意識、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從而反映出了在消費者受到欺詐時采取必要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必要性。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 欺詐 保護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

              市場經濟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換,市場經濟的秩序要靠法制來維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不會有正當的經濟競爭和市場秩序。因此,很難想象在一個到處欺騙消費者,生產者不顧消費者而只求贏利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其秩序能夠正常。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建立起來。

              “以誠信為本”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如果消費者遭遇欺詐,那么應當怎樣維權呢?“依法治國”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方針政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權益難免不會受到侵害 ,那么我們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除了國家保護和經營者自律以外,消費者應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同樣,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維護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一些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過程中,深信經營者會為自己著想,為自己考慮一切,特別是在某些關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費者則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于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則在商品使用消費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的方法使用、消費商品,結果釀成大禍;有些消費者迫于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我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范意識

              自我防范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盡管我們可以說,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應對銷售者進行必要的了解,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商店或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對于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后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于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在使用,消費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方法進行消費,發生消費事故,應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系,并提出索賠要求。消費者應當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不斷注意培養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國家和消費者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后,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于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于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于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并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準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并符合禮儀規范。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采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四)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

              消費者群體的普遍利益與單個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現代消費者不僅應當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應當關心消費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費者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觀念的消費者仍相當普遍。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消費者認為,些微的雞毛小利,不必過于計較,對其他消費者主張權利不僅漠不關心,有時甚至冷嘲熱諷。殊不知,每一個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也為他人獲得公平的交易環境作出了貢獻。消費者的群體保護意識,不僅僅消費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而且,每一個消費者都應當具備。

              那么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 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那么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 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并且欺詐行為又如何處罰呢? 消費者遭遇欺詐行為可以依照我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還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雙倍返還)。如果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如果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否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受阻。為了讓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就毫不遜色的讓法律保護我們,運用我們享有的權利(生存權、評價權、選擇權、安全權、知情權、求償權、獲助權、受教育權、環保權等)。

              參考文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經濟法學論文4

              摘要:基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沈陽城市學院經管類專業在經濟法課程設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使學生具有從經濟法角度獨立思維的能力以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經濟法問題的能力;課堂采用案例教學、分組匯報等教學模式,切實適應經濟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關鍵詞: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案例教學

              沈陽城市學院作為一所沈陽民辦Ben科獨立學院注重以培養應用性人才為目標,貼合社會、實際的要求,開設經濟法課程作為經管類學生的必修課,有力地迎合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經濟法課程設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是對于法學和經濟學科有深遠意義的一門基礎課,它是法學理論知識如何在社會主義經濟下發展的一個分支。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將該課程定為專業必修課程,在教學過程中,經濟法課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課程設計不合理。我國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的學生的經濟法課程由法學教師講授,但由于法學教師對于該類學生的培養方向了解不深,從而產生教學內容沒有針對特定的教學對象,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對于專業人才需要。在這種形式下,鼓勵經管類專業老師講授本專業的學生,這樣更能從學生對于知識的結構和認知能力上做調整適用于本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同時經管類專業老師能從經濟角度出發聯系法學的基礎理論,進而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相關內容。目前沈陽城市學院基于課程改革安排經管類專業教師講授經濟法課程。

              (二)學時分配不足。國內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學生學習的經濟法內容相比較寬泛,包含章節多。經濟法相關教學書籍都在12章左右,開設48學時或64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分配學時不夠。建議經管類專業教師在規定學時里以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等重要章節進行講授,實行精講精煉、理論聯系實際,多配合案例教學,使學生們能夠做到充分理解所學理論并能夠進行實際應用。同時增加課外輔導答疑的方式來彌補經濟法學時不足的問題。

              (三)教學方法單一。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普遍沿襲“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以講授為主要形式,內容比較枯燥,學生參與度不高,進而影響學生主動學、動手學的積極性。其次,在經濟法案例教學中,案例與實際貼合度不強,或是理論部分講授不充分,知識點難以理解,教師引導方式不恰當等問題,導致學生參與不積極。為培養經濟法律型人才,落實沈陽城市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特色的目標,授課中融合經濟法真實案例,實現課堂上案例與講授相結合的模式。同時配合講練結合、分組討論等模式實現課堂上教學互動,增加學生學習積極性以及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

              二、經濟法教學的改革策略

              針對經濟法課程現狀存在的問題,如何來進行解決就成為重中之重。

              (一)合理規劃經濟法教學總學時,在一學期48或者64課時范圍內要完成經濟法全方位的授課,教學質量會受到一定影響。基于此,我認為應從兩方面著手:第一,參照教材減少相應的教學內容,刪減章節,主要集中在經濟法律的'基礎理論部分進行講授,即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內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學時內能夠充分達到讓學生們理解法律理論和相關的應用。

              (二)利用課余時間開展經濟法課外教學活動,比如課外輔導答疑、作業和小組討論活動,高校學生是具有較強的獨立自主學習能力的學習群體,合理地設置課外作業或小組討論活動,對于在學習過程中發現疑難問題可以得到一個解決的途徑;或是可以通過老師當面指導或是網上溝通的方式去解決在課程中難以理解的知識點。總體上,開展課外教學活動以及老師課外指導可以彌補課內學時量不足帶來的弊端。

              (三)改變傳統經濟法的教學理念,靈活教學過程中的形式。參照美國、英國、澳洲教學的理念,在課堂中,增加案例教學法,講練結合等互動模式,推行實踐性教學活動。隨著經濟法知識的應用領域的推廣,在教學模式中如何創新、改革,以適應當前的教學形勢成為經濟法教學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

              1、以案例教學為重點,進一步優化教學方法。經濟法教學以培養著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具有理論與實踐雙重性。大力推廣案例教學,搭建“真實案例引導—聯系法律理論—精講精練、師生互動”課堂平臺,在教學的實施效果上要有淺入深,結合生活中易理解且與貼近的真實案例進行引導式教學,從而引導學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學盡量采用多媒體、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講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學生帶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學的目的是通過實際案例的引導,結合理論知識的運用,幫助同學們理解知識點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2、注重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多在課堂上增加在經濟法過程中實際判例的視頻,讓學生們從實際角度出發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挑戰,以及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去獨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決相關問題。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學生對于基本理論的掌握、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礎上進行設置,沈陽城市學院以考試考核形式占總成績40%的比例進行。考試題型以案例分析為主,考查學生對于知識點的理解、分析、運用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經濟法教學改革是一個堅持不懈、勢在必行的過程。需要不斷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學習國外先進的教學理念,注重知識的應用和實用性,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使學生們在經濟法這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里能夠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參考文獻:

              [1]潘洪建。當代知識轉型及其對教學改革的啟示[J]。教育科學論壇,20xx(9)。

              [2]陳曉華,孫玲玲。經濟法案例教學的應用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xx(2):77-79。

            經濟法學論文5

              摘要:本文指出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分析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內涵,憲法學的學科性質以及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與其他制度的關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結論。

              關鍵詞:憲法學 經濟制度 上層建筑

              在憲法學上,經濟制度是一個存在分歧的概念,說法不一,不同的憲法學者有不同的理解,眾說紛紜。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認為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定的生產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與之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的總和。而前兩種觀點,把經濟制度混同于了經濟基礎,這是不科學的,因為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是一種法律化了的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而和經濟基礎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

              首先,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內涵看,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經濟基礎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上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各方面的總和。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資料歸誰占有,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勞動產品分配方式等三個方面。

              上層建筑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藝術、哲學等觀點,以及同這些觀點相適應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設施的復雜系統。上層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設施及意識形態兩部分組成。前者主要包括國家、政權、法制、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通常被稱為政治上層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觀點、法律觀點、等等。在上層建筑這個龐大的體系當中,政治居于主導地位。政治,包括國家的制度、物質設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層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憲法學中的經濟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一是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經濟管理體制,以及與該經濟管理體制有內在聯系的基本經濟政策。

              其次,從憲法學這門學科看,經濟制度應屬于上層建筑。憲法學是一門以憲法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對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觀點,但歸根結底,憲法學這門學科的研究對象和范圍主要是研究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規律,憲法的本質、特征、形成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實施,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這些都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憲法學研究的內容主要是憲法的基本理論,憲法的歷史發展,國家性質,國家形式,選舉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政黨制度,憲法的保障與監督等。這些都屬于國家政權,屬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疇,都是政治上層建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賴以建立的依據,因而決定了以憲法為研究對象的憲法學在整個法學體系當中舉足輕重,決定了憲法學這門學科的性質和特點。一是憲法學屬于基礎理論學科。研究憲法確認的有關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原則、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論。二是憲法學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憲法通過根本大法的形式規范國家權力從而保障公民的權利,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有的學者從憲法學主要以國家政權為研究對象的角度,將憲法學概之為國家政權之學,因此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的相關政策有密切聯系。三是憲法學研究的都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如國家性質,國家形式等。那么,憲法學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這些也都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因此,憲法學應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既然如此,作為憲法學重要組成部分的經濟制度自然也應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

              最后,從經濟制度與憲法學中其他制度的關系上看,經濟制度應該屬于上層建筑。法由無數法律規范組成,是法律規范的總和,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原則,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憲法規范是調整有關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的。我國現行憲法將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大致上分為四類,即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和法制關系,與之相適應,憲法規定了四種制度,即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無疑都是上層建筑研究的范疇。

              在國家性質的決定因素當中,一定社會的精神文明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們對自己主觀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學、文化等內容,同樣也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和標志。它是一定社會物質生產力作用于政治上層建筑的橋梁,對國家活動的方向和國家政策的制定有著重大影響,任何在經濟、政治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如果在思想道德領域未能占據統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權肯定不可能穩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內容具有鮮明的階

              級性。憲法對一定社會的精神文明的規定,就是國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國現行憲法把建設精神文明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應屬于上層建筑。

              作為與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經濟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種上層建筑。但是經濟制度與經濟基礎有著密切的聯系。雖然經濟制度與經濟基礎是不同性質的兩個概念,但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聯系。經濟基礎是一定經濟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經濟制度乃至于整個政治上層建筑的基礎,它的性質決定著國家的階級性質和國家的發展方向,決定著各種制度的性質。同時,對經濟基礎的確認和維護是經濟制度以及整部憲法的根本任務之一。除此之外,經濟制度還包括經濟基礎的其他補充形式和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原則、方式、方法、方向的內容。更為重要的是,它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形成的經濟基礎的法律表現形式。

              參考文獻:

              [1]魏定仁。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2]周葉中。憲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

              [3]蔣碧昆。憲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經濟法學論文6

              摘要:住房是老百姓最為基本的需求,目前住房市場高度的市場化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保障性住房是為了保障低收入者住房需求,體現社會公平的一種住房模式。住房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同時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民生問題,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給予足夠的重視。本文主要結合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就經濟法視野下的保障性住房問題開展了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學;保障性住房;社會管理;住房問題;法律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28X(20xx)03-0-01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調節,國家對于市場的調節可以歸納為三種方式,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種市場障礙。保障性住房對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會穩定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性。但是以國家干預的方式來影響經濟僅僅能夠解決“合法性”的問題,但卻不能夠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當性”問題。從經濟法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發現“合法且正當”的根基。

              一、房地產市場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產存在著一定的障礙

              房地產障礙主要是指房地產市場調節存在著作用發揮的障礙,在實踐中如果市場的機制可以順利的發揮,一些問題就不會出現。但是市場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市場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障礙,所以才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特別是在目前分稅制下,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驅動下,自然會通過選擇出讓土地來增加自身的財政收入,這種政府逐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目前低價的上漲,成為了高地價、高房價的重要影響因素。

              2.房地產市場存在著唯利性

              房地產市場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產商往往關注自身的經濟利益,并重視眼前利益的實現。一般情況下,地產商都不愿意投資那些風險大、周期長的領域,而這些領域恰恰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夠進行有效的解決,就會引發較為嚴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開發商并沒有最終售價的決定權,最終是依據政府的回購價格或者是公開定價銷售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企業的利潤普遍比較低,和普通商品房來講有著比較大的差距。房地產市場所存在著的這種唯利性,使得地產市場不可能自發的去為社會開發保障性住房。

              二、經濟法視野下的政府對地產市場的.調節方式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市場本身能夠自發解決的,政府不應當干預。這是目前現代經濟法對經濟領域謹慎干預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說政府不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夠忘記市場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進行市場干預的時候僅僅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角色,不能夠跨越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邊界。當然在經濟法的視野下,謹慎干預并不意味著不進行干預,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時候政府應當伸出有形的手。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從以下領域進行市場經濟的調節。

              1.去除影響市場機制發揮的障礙

              在實踐中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地產商,因為經濟實力比較雄厚,所以在局部市場有著絕對的支配地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地方財政收入增加熱衷進行賣地,地產商則瘋狂的進行囤地,盡管這些土地價格很高,但最終都要被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這是導致目前房價虛高的主要原因。一般情況下,房屋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材料費、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的一些雜費所構成,這其中土地出讓金是房屋成本的主要方面。這種行為的不斷出現,造成了較為那種的后果,國家在開展市場管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排除各種市場的障礙,為市場的發展營造出一個比較好的環境。

              2.投資和經營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著比較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保障性住房的經營規模比較大,利潤的回收周期也比較長,對于保障性住房,民間資本一般都不愿意進行投入。加上房地產市場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我們不能指望地產商放棄自己的利潤來主動建設保障性住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要主動投資和建設保障性住房,這樣才可以保障廣大群眾的住房需求。雖然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國家固然可以成為保障性住房的投資主體,但是對于保障性住房的經營方式上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的,比如政府可以對投資保障性住房的地產商給予土地出讓金的優惠,可以采取回購的方式的獲取保障性住房等等,在目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件下,國家投資保障性住房有效保障住房制度的重要措施。

              三、小結

              從法學的角度來分析,經濟法視野下的住房保障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在市場不能夠科學有效的進行住房市場的調節下,政府采取有效的手段對住房市場進行調節,能夠有效的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許光耀.經濟法科學理論體系的建構──評漆多俊先生《經濟法學》一書[J].江漢論壇,1999(09).

              [2]李運華.經濟法理論體系的成熟與研究方法的突破——評介漆多俊教授主編的《經濟法學》[J].江漢論壇,20xx(09).

              [3]戚靜.論經濟法功能的二重性[J].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xx(11).

              [4]張振華.增長聯盟:分析轉型期我國地方政府與經濟利益集團關系的一種理論視角[J].天津社會科學,20xx(01).

            經濟法學論文7

              摘要::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屬于一個法學概念范疇,由此兩者在很多層面上有著相同的概念與差異。經過實踐研究發現,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兩者之間是相互滲透的,其都是以對方的發展來發展自己的,本文就針對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進行探析。

              關鍵詞::法經濟學;經濟法學;關系探究

              法經濟學與傳統法學是有著明顯差別的,由經濟學探究體例角度分析,其常被應用在微觀經濟學的系統實證等方面;而經濟法學主要是通過對國家干預經濟產生的法律關系,其也是經濟法學調整對象進行規制的部門法。

              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相同點體現在理論基礎、理念以及價值觀三個方面。就理論基礎而言,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經濟學的融合過程中出現的交叉性邊緣的學科,因此兩者都是公平正義與效益理論的結合產物。在經濟學的實際研究中,效益理論是比較重要的,而在法學研究中公平正義同效益理論是等價的,這樣說來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在理論基礎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義來說,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有著相同的理念,法經濟學中有許多理念都體現著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經濟學,亦或者是經濟法學,都有著公平正義與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為契合。而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實際問題研究中,有著統一評判標準和公平正義、效益,由此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實效性就尤為凸顯,其作用發揮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出來。

              二、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差異分析

              (一)科學性質與調整對象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科學性質的不同。法經濟學是指在經濟學中福利經濟學原理與微觀經濟學原理的基礎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體系因素、運作因素以及經濟因素的影響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學科。在法經濟學的實際研究過程中,發現了法經濟學就是將經濟學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直接在法律體系分析中進行應用的學科。這樣看來,法經濟學涵蓋范圍是更為廣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在內的眾多法律學科。而經濟學法是進行經濟法理論問題、經濟法規律的研究學科,將經濟法當作是主要的研究對象。經濟法學在實際研究中更加側重法律在原理與方法上對經濟問題的分析價值。經濟法調整對象則是唯一的,就是在進行國家干預的時候對經濟關系進行的調整作用,其他經濟關系的調整則不在其范疇之內。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還表現在調整對象的`不同。經濟法學的研究問題,是對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規律,對象主要是就是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唯一的,由此其與行政法也是有著明顯區別的,行政法比較側重對行政管理的干預,經濟法則注重對經濟關系調整的規范。

              (二)研究方法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在微觀經濟學分析方法支撐下,對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體系、法律的運行等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并對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進行經濟分析,這種研究方法是獨特的,由此經濟學也成為一種比較獨立的法學流派。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利用規范性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將法律判例法學學說是研究的主要來源,其在實際應用中法學理論方法來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進行研究,這種研究方法也并沒有十分特別之處。盡管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和經濟學的交叉邊緣學科,在實際應用中法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因此在實際研究中兩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處。因法經濟學是有著比較明顯的特殊性,其與一般法學的研究方法還是有所區別,其也被當作是一個法學的獨立分支;而經濟法學則是一般的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研究方法也沒有明顯的差別。

              (三)研究目的差異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經濟學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論體系與法學流派的形成上,幫助經濟法體制的不斷完善與變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況之下對整個法律制度都產生一定的推動作用。法經濟學的服務對象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經濟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對法律問題的思考。經濟法學有著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規范,這種研究對象逐漸發展成為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支,對經濟法現象與運行規律的解釋與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經濟法學在不同環境中應用法律制度規范經濟運行,國家實施宏觀調控能對國家行為產生有效的規制作用,由此國家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總結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區別體現在很多方面,需要對法律和經濟進行綜合、系統地研究,掌握兩者的關系,保證一方的發展有效帶動另一方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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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學論文8

              一、發展低碳經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碳式的經濟發展方式,發展過程中不合理的行為或方式引發諸多經濟問題、生態問題和社會問題,導致經濟長遠發展不可持續、人與自然關系緊張,社會內部矛盾突顯,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低碳經濟作為應對這些問題和矛盾的發展方式而被提出。本文針對發展低碳經濟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

              ( 一) 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 政府對公眾低碳意識教育不足。人們并不清楚什么是低碳經濟,它對人類的發展、社會的發展有什么意義,為什么要發展低碳經濟,為什么要踐行低碳消費,限制自己的消費,控制自己的欲望,公眾對低碳經濟的認識比較茫然,意識也較為淡薄。可見,政府并沒有很好地對低碳經濟予以宣傳,更沒有給公眾滲透低碳的理念,才會出現公眾對低碳經濟認識不足,不知如何踐行的問題。

              2. 政府制定的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法規不健全。首先,涉及低碳和能源的立法不夠完善,涉及能源、消費和環境責任的單行法規缺失,而且也在內容上缺乏具體的規定,導致了在實際操作中,責任不明確,執法效果不佳,對于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無法借助法律手段來予以制裁。另外,在鼓勵公眾和企業進行低碳實踐方面雖然已有了相關的措施和政策,如稅收優惠等,通過降低稅率,定期免稅等優惠措施,來激勵企業或公眾實行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不夠細化,因此在現實中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雖然目前有《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具體的法律在實施,但還是缺乏整體性的“大法”和圍繞該“大法”的配套的“小法”,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些地方甚至不明確,出現問題時,法律只能袖手旁觀,因此,亟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低碳經濟的順利發展有所保障。

              3. 政府對發展低碳經濟管理體制不完善。政府作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者和引導者,不但要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激勵機制來引導企業和公眾的低碳生產和消費,而且,在體制上必須建立創新的管理體制,才能促進低碳經濟的全面發展。目前,政府在能源和資源的問題上,雖已制定了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比如: 中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具體作出規定,誰污染誰負責。但是在具體操作中,環境資源的產權問題含糊不清,導致了企業和個人在環境污染中忽視了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所以致使環境污染后得不到及時的治理,污染者的責任較為模糊,不利于公眾和企業樹立環保意識,實施環保行為。另一方面,在發展的工業化階段,政府投資的領域傾向于高碳領域,在低碳領域的投資缺乏,造成了低碳經濟發展速度緩慢。因此,政府應改變投資方向或領域,明確環境資源的產權,運用管理體制的創新和理念的滲透激發民眾實施環保行為的積極性。

              ( 二) 企業在低碳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帶來的污染物排放、生活垃圾劇增等一系列環境問題的出現,我們不得不考慮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企業生產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只有作為社會經濟發展主體的企業深刻認識到自身在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才能樹立正確的倫理觀,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實行綠色經營,進而實現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促使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 1) 企業對低碳經濟的認知存在偏差;

              ( 2) 企業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不利于發展低碳經濟;

              ( 3) 企業低碳技術不成熟不利于發展低碳經濟。

              ( 三) 個人在低碳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公眾的力量是無限的,發展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個人在社會價值觀多元化的時代,扭曲的消費價值觀和過度浪費的生活方式已給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也阻礙著低碳經濟的發展。個人在低碳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 1) 非理性的消費價值觀盛行;

              ( 2) 享樂奢靡生活方式泛濫;

              ( 3) “一次性消費”現象嚴重。

              目前關于低碳經濟發展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低碳經濟的發展涉及到很多利益方面,給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帶來了難題,而且,低碳經濟的發展還涉及到很多經濟層面的問題,發展低碳經濟帶來的未來的收益,不容測量,但是目前的發展成本卻很大,另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低碳經濟發展的范圍很廣,很難界定。

              在大環境的影響下,我國在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和法律體系方面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 1) 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不夠完善,如一些能源方面的單行法規缺位,同時缺少能源公共事業法,這就導致環境和能源和諧共處的領域不夠全面。

              ( 2) 相關立法制定不精細,缺乏操作性。目前,在中國已有了環境保護法,但是還存在執法不佳,環境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問題。

              ( 3) 在企業的發展中,由于沒有具體的獎勵實施辦法,雖然制定了優惠的措施和規定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但是沒有得到廣泛的影響。

              因此,為了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制定法律和相關的政策提供制度的'保障,顯得尤為迫切。

              二、法學視角下發展低碳經濟的路徑與措施

              ( 一) 政府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責任

              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的主體,既承擔著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管理的職責,同時也是社會生產產品的直接的消費者。因此,政府應該在引導發展低碳經濟的同時樹立起低碳化運行的榜樣,并在發展低碳經濟時遵循管理倫理的宗旨: 滿足人的需求,以人為本。

              1. 樹立科學發展觀,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價值支撐。目前,低碳經濟的發展在國內外的低碳實踐中得到廣泛的認可,面對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讓人類意識到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給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困擾,面對生態環境的惡化,人類意識到僅靠技術的改良和當前經濟結構模式的轉變,已不能使人類擺脫惡劣環境的影響,我們只有通過樹立正確的低碳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才能實現人和自然的和諧相處。

              2. 完善政府法規政策,為發展低碳經濟探索可行立法模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低碳意識日漸增強,加強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保障,已成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趨勢。低碳經濟發展政策法規的制定要本著“發展規劃、能源立法、生活消費”三個維度來進行。以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現狀、面臨的主要突出矛盾和問題以及發展低碳經濟的可行性等,面臨尋求政策法律的支持。加快“低碳經濟”的立法進程,完善政府法規政策,對發展低碳經濟具有積極的意義。

              3. 健全政府管理體制,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機制保障。目前,發展低碳經濟已經被列入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長遠發展規劃”。因此,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國情,順應全球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不斷促進發展低碳經濟體制機制的不斷完善,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發展低碳經濟力求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改變和治理模式的完善創新。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在生態治理的層面上要實現的境界就是“政府、企業、公民社會追求自然——經濟——社會復合系統趨向協同至善的公共管理過程,善治的對象不單是社會子系統,還包括自然子系統和經濟子系統”。綜合而言,發展低碳經濟的最終目標是追求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多重贏利,實現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以及人與人關系的和諧共處,更好地實現提高全社會國民的最大福祉。

              ( 二) 企業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社會責任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社會生產的環境企業是能源消費的主體,企業的生產決定著社會消費。因此,企業在發展低碳經濟時,充當著重要的角色。

              1. 企業要轉變發展理念,潛力推進低碳節能減排。傳統的企業盲目生產,一味以追求經濟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使企業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相矛盾,從而忽視了發展的價值目標。在這種不正確的發展價值理念指導下,部分企業盲目發展,拼命開采,已使有限的資源不能承擔高碳經濟的發展,能源消耗高,資源浪費嚴重,產業結構不合理還造成了一系列環境問題的出現,這些問題的出現要求企業應轉變發展的理念,實現企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一,走低碳發展之路。

              2. 促進產業轉型,打造以低碳經濟為指導的產業體系。我國正在進入低碳經濟發展時代,低碳經濟的發展給國內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將成為我國發展的新主題。面對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的今天,能耗高、物耗高、碳排放高等問題,已引起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氣候變暖、極端天氣頻現等,造成其重要原因是高碳的生產已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我國產業結構不合理,呈現人與自然不協調、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模式。如果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不促進產業轉型,那么就無法實現中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發展低碳經濟是促進產業轉型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企業應結合正在進行的經濟轉型,樹立發展低碳方面的倫理價值觀,以低碳經濟發展為重點,加快改變低碳產業價值鏈的分布,大力發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產業; 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對農業和工業進行低碳改造,努力形成以新能源和新產業為特征的產業鏈條,降低GDP 的碳強度,提高核心競爭力,同時把低碳發展納入國家產業振興規劃的原則考慮和當前安排,為低碳發展創造條件。

              3. 加強企業管理,使低碳治理模式落到實處。發展低碳經濟,轉變產業結構的同時,應加強企業的管理,使企業發展堅持3R 原則,即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減少能源消耗和廢水、廢品的排放,通過技術進步來實現對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循環利用,實現生產領域的低碳化和低消費。企業也是低碳消費的主體,應加大對低碳產品的生產,引導企業對碳排放自我約束,制定配套的環境法制,從而利于政府的監督和管理。這樣才能不斷的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 三) 公眾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公民責任

              消費活動包括了社會消費和個人消費,要進行消費引導,就必須對人類的生產、生活等各種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相關法律的約束,從而樹立低碳意識。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培育公民低碳意識,牢固樹立低碳生態價值觀。隨著社會的發展,低碳概念逐漸走進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但面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是有很多地方和很多人需要了解并認識低碳發展的重要性。從社會公民個人生活的方面來說,構建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價值觀,培養人類的低碳意識,是發展低碳經濟,實現低碳社會的關鍵環節。低碳不僅僅是生活中節約一度電、節約一滴水,節約一張紙; 生產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徹底杜絕浪費現象。低碳價值觀本質上是實現人的生產發展與自然生態的和諧共存。因此,民眾改變高碳社會的最大力量,是要做到低碳生活、生產,要從一點一滴做起,使人們意識到培養低碳意識與培養人們的生態倫理意識同樣重要,通過每個個體的自身努力,培養人的低碳意識,從而養成勤儉節約消費倫理觀,通過正確的意識,使人類能自覺自愿地按照低碳生態理念進行自律,逐漸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2. 培育低碳文化生態,全社會推行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經濟的發展,還需要全社會低碳文化培育。低碳經濟價值觀倡導的是可持續、和諧的發展理念和生態文化,踐行的則是低碳簡單的生活方式,這就意味著,社會低碳文化塑造來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文化環境支撐。尤其在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情況下,如果人們仍然堅持原來的浪費生活方式和理念,還是按高碳的模式進行生活、消費,那么資源的耗損殆盡將成為必然。對于普通人來說,低碳生活是一種態度,而不是一種能力,實踐低碳生活,比如: 洗衣服倡導自然晾干方式,拒絕洗衣機甩干; 拒絕使用“一次性筷子”等,明確“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其實低碳的生活方式就是改變我們的生活態度和方式。我們這里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就是要求人們從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做起,提倡綠色、節能、環保、高效率低碳生活方式,使其成為人們的生活的新時尚和新選擇,杜絕一切如“一次性筷子”和“餐后不打包”之類的鋪張浪費生活,其實只要我們主動約束和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提倡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思想,這也是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一種貢獻。

              3. 培育公民低碳德性,促成社會低碳行為習慣的養成。公民低碳德性的養成,使其對低碳發展模式不僅形成合理的理性認知,同時在德性培養的維度獲得公民的情感認同,達到在知情意三個維度的統一,促成社會低碳行為習慣的自覺養成和低碳德性的實踐踐行。也就意味著“公民低碳式的過有意義的生活,就是在生態文明的理念指引下,將環保理念內化為人應然的道德本性。低碳生活意味著人的一種內在德性修養,一種生存樣態,一種價值觀,一種自然而然的適度而又節制的消費身邊資源的良好生活習慣”。

            經濟法學論文9

              【摘要】在不違反國家規劃的地區,對小產權房在實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手續后,按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確權發證,但不允許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產權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設的,可以讓開買房人或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關土地價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發給相關產權證。

              【關鍵詞】小產權房; 原因; 現狀; 解決。

              1993 年來自河北的畫家李某心懷對藝術和夢想的追求來到北京,想找一個寧靜的地方,從事專業繪畫。經人推薦,她來到了小有名氣的“畫家村”宋莊。恰巧宋莊辛店村村民馬某有一套閑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買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與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 45000 元買下了馬某的正房、廂房和院落,馬某還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也交給了李某。在該房屋買賣合同上,有買賣雙方的簽字和辛店村大隊的蓋章,見證人是村副書記郭某和康某。在宋莊辛店村有將近 50 個和李某有相同買房經歷的藝術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這樣寧靜的生活出現了危機。一個自稱是馬某的朋友的人來到李某家,并說是代表馬某來向李某要回其賣出的房屋,并說他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絕了此人。見李某不同意,馬某的妻子便前去與李某協商,并說可以給李某 70000 元作為補償,李某仍然拒絕了她。

              于是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狀告李某,要求確認法院他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李某是外來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因此判決李某和該集體組織村民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責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決生效 90 天內騰退房屋,與此同時,馬某要付給李某夫婦 93808 元的補償款。

              我國小產權房問題由來已久,上案中畫家村事件更是小產權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價步步高升,商品房價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種情況下價格相對低廉的小產權房變得炙手可熱。然而現階段我國的小產權房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小產權房概述。

              ( 一) 小產權房的概念。

              所謂小產權房( 又叫鄉產權房) ,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用于銷售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而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和市場交易中一種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稱謂。

              ( 二) 小產權房的分類。

              第一種小產權房: 在政府出讓或劃撥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規劃的用途開發或利用,且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有潛在產權糾紛可能的房屋。

              第二種小產權房: 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和買賣,銷售個軍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種小產權房: 占用集體土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銷售的或由村集體或農民自行組織建造銷售給集體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產權房的現狀和國家的相關政策。

              我國各地都存在小產權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計其數。根據相關機構調查顯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區城市的小產權房所占比例驚人。其中深圳的小產權房面積占城市住房總面積高達 40% - 50%,而廣州的小產權房出租則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積的 50%以上。

              國家相關部門近些年相繼發布了有關小產權房的各項政策,但各地小產權房仍有難以遏制之勢。20xx 年,國家相繼發布嚴禁違規開發小產權房和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 20xx 年,國土資源部發出的通知中明確表明不允許任何機關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產權證明; 20xx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堅決叫停各種小產權房; 20xx年,國土部表示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重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20xx 年 9 月,北京市開始試點清理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興起的原因。

              ( 一) 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影響。

              我國對城市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國有土地通常進行市場定價,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和價格機制尚未形成。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是劃撥、出讓或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無償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價格。

              近些年來,全國各大城市的商品房價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貸款買房已經十分普遍,但仍有許多人無力承擔如此之高的房價。與此同時,價格相對低廉的小產權房讓想買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樣是普通住宅,小產權房的價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價格的 40% - 60%。一時間小產權房熱銷起來。

              ( 三) 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國法律雖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對于農民在舊宅基地上再建樓房,把空置的部分賣給集體以外人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中間有許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據現行的法律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不禁止。所以人們也就鉆了法律的漏洞。新出臺的《物權法》并沒有限制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沒有規定禁止小產權房。

              ( 四) 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價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產權房價格低,它的大量存在會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價格的作用,促使開發商調整相關政策。目前市面上小產權房數量很大,對緩解緊張的城市住房問題、保障住房需要,緩解了政府為居民提供住房的壓力。這就讓小產權房有了其存在的價值。

              三、購買風險。

              ( 一) 小產權房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

              因為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而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允許用于銷售。所以小產權房的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買賣行為基本上是無效的。而且正因為它不能確權發證,在交易時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許多額外的交易費用,這期間可能會引發各種糾紛。將來出售或者遺贈給子女時也會有很大*煩。

              ( 二) 安全沒有保證、配套設施不全面。

              由于小產權房主要是集體組織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開發商投資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沒有相關部門檢驗和監督,大多會因偷工減料或技術不佳、材料質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價格低廉,相關配套設施比如車庫、天然氣和物業管理都基本沒有。雖然人們買房是為了有個遮風擋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遷補償。

              小產權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買賣過程是違法的無效的,其買賣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拆遷時也會被當作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如果與國家的規劃相沖突,很可能會被強制拆*,而其買主也得不到拆遷補償費。

              四、小產權房的解決建議。

              ( 一) 解決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現狀是我國法律限制或禁止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用地,但是眼下隨著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行,城市國有土地已經滿足不了建設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來國家大量征收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之后再出讓或劃撥給地產開發商進行建設。但是這種做法使國家耗費了大量財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轉的過程更加復雜,而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補償也沒有很好的落實。在解決好集體土地使用流轉的基礎上,繼續探尋統一城鄉土地制度的路子,讓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土地統一市場,同地同價,解決小產權房與商品房的價格差異。

              ( 二) 完善相關立法和集體土地登記管理制度。

              首先應該出臺一些整治和規范小產權房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小產權房的概念和范圍,說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處和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護等,同事也要表明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治理態度和政策。其次應該修改相關法律。雖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用于非農建設,農民對集體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沒有處分權,只能在集體組織成員內部流通,這樣使得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無法實現土地資源價值、房屋價值和農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關法律可以修訂為: 對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銷售轉讓時,將該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這樣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產權。最后,加強對集體土地的登記管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體組織繳納一定的集體土地使用金。

              ( 三) 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不違反國家規劃的地區,對小產權房在實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手續后,按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確權發證,但不允許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產權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設的,可以讓開發商或買房人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關土地價款,完成征地過程后可發給相關產權證。

              五、結語。

              面對我國小產權房的現狀,要全面分析其利與弊,慎重權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確的解決方向和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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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江平主編。 中國物權法教程[M]。 北京: 知識產權出版社,20xx

            經濟法學論文10

              摘 要:法學的應然價值主要體現為解釋法律、發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為立法作準備等四個方面,中國經濟法學的應然價值也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展開。中國經濟法學較好地釋放了自身的應然價值,無論是在解釋法律、發展法律、整合法律還是為立法作準備等方面

              關鍵詞:經濟法學論文

              法學的應然價值主要體現為解釋法律、發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為立法作準備等四個方面,中國經濟法學的應然價值也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展開。中國經濟法學較好地釋放了自身的應然價值,無論是在解釋法律、發展法律、整合法律還是為立法作準備等方面,學者們在30年的時間里提交了一份可觀的成績單。經濟法在中國有著30年左右的開展歷史,經濟法的開展來源于當代中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中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立構成的強大合力。

              自政革外放以來,中國的法治進程隨著國度工作的重心轉移和對外開放而步入最初階段,直到198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出臺。這一階段中國經濟法學說存在著幾種有影響、有代表性的經濟法學說,雖然這幾種學說本源于傳統體制下固有的觀念和觀念,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卻依然有意無意地傳承著歷史上經濟法固有傳統,斷斷續續地堅持著經濟法的實質屬性,因此它們列中國經濟法的開展起過奠基性的作用。

              從變革開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出臺前,中國經濟法學說有綜合經濟法學說、縱橫經濟法學說、經濟行政法學說、縱向經濟法學說、學科經濟法學說五種。

              綜合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作為綜合的法律部門所占領的位置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于它沒有本人特定的調整對象和共同的調整辦法。綜合經濟法學說把經濟法看作是由調整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綜合構成的,這樣就把經濟法變成了調整一切經濟關系的法律,這是不恰當的對等的禮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這三種詳細的社會經濟關系已分別由民法、行政法和勞動法加以調整,這在理論上已達成共識,在理論上已成為常規。假如綜合起因由經濟法調整,勢必擾亂現有的法律體系。綜合經濟法學說,是當時中國在既沒有民法,也沒有行政法和勞動法,更沒有經濟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種經濟法學說,是難能可貴的,它構建了未來中國經濟法律體系的大致輪廓和根本框架。它還對過去籠統的經濟關系進一步加以剖析,詳細分為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和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并指出這三種詳細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不同的法律辦法加以調整。這種學說沒能在上述詳細剖析的根底上進一步科學地、明白地指出其中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經濟法,但指明了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除了調整對等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民法和調整勞動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勞動法以外,還有一利調整行政管理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在當時,這種認識是富有創見的。

              縱橫經濟法學說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并在中國有所改良和開展。縱橫經濟法學說把經濟關系分為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但是過火夸張和強調兩者存在的聯絡以致于要使兩者到達統一,并且是把橫向經濟關系統一到縱向經濟關系之中并最終消解于縱向經濟關系之中。縱橫經濟法學說的本質就是:把縱向經濟關系凌駕于橫向經濟關系之上并使之混淆;把國度管理經濟的行政辦法凌駕于其他一切辦法之上并使之混淆。這種觀念是過去高度集權的方案體制的反映和產物,與我國的經濟體制變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順應的。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的過程是開展商品經濟而不能否定商品經濟,是使企業獨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從屬服從于政府,是減少行政管理,擴展市場調理。我們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實質是市場取向而不是方案取向。因而,橫向經濟關系必將不時地別離、獨立于縱向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看到了不同經濟關系特別是縱橫經濟關系的聯絡,但過火強調了這種聯絡以致于舍本逐末地看待縱橫經濟學說。

              經濟行政法學說以為行政權利在經濟范疇的活動集中表現為經濟行政,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民經濟行政管理中所發作的各種關系,即國度行政機關在對國民經濟實行方案、組織、管理、監視、調理和干預中所構成的各種聯絡。這種學說把國度干預同等于行政干預,視行政干預為經濟法的中心,并進而把經濟法歸屬于行政法,最終否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行政法學說過火強調政府干預,與市場經濟的性質和請求不盡相合。但相對其他學說來講,經濟行政法學說比其他各種經濟法學說更深入、更系統。經濟行政法學說抓住了經濟法最中心的內容,就是把經濟法與政府干預分離起來,以為經濟法的實質在于運用行政法律手腕處理經濟問題,經過行政權利活動調整經濟管理關系,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獨一需求處理的就是對政府干預經濟的科學了解的問題。

              縱向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或者說只調整國度在管理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它一直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與調整橫向經濟體系的民法區別開來。它沒有把縱向經濟關系了解為行政權利管理經濟關系,又有認識地試圖防止同行政法的糾葛。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這一點來說,縱向經濟法學說比任何其他經濟法學說更地道、更徹底。堅持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是正確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天文解和系統地論述和開展這種縱向經濟關系。

              學科經濟法學說以為經濟法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國度制定和公布的經濟法標準,二是指在理論上構成的經濟法學科。從法律標準上看,經濟法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從學科上看,經濟法是一門必要的學科。學科經濟法學說是從歷史上的經濟法提煉總結出來的。學科經濟法學說對經濟法的了解深受歷史上統制經濟法的影響并囿于統制經濟法之內。歷史上存在的統制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種“病態現象”,井不是真正的.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的壟斷階段,在市場經濟自在競爭根底上構成的具有自覺無序性和壟斷、不合理競爭等限制競爭性質的社會關系,提出了對社會經濟停止宏觀調控和維護競爭的普遍請求,要滿足這種普遍請求,僅靠過去那種暫時性的、個別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遠遠不夠的,必需停止經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調整,在這種狀況下,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別離出來,這個法律部門就是經濟法。學科經濟法學說以為,學科經濟法的任務就是研討經濟法規運用各個根本法手腕和準繩對經濟關系停止綜合調整的規律。國民經濟關系的確是一個范圍普遍的范疇,但是在這些范疇中的經濟關系的復雜性、多樣性,使法律的綜合調整作用顯得特別重要。而完成對某一些范疇綜合調整的任務不是一個部門法所能承當的。經濟法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根本法”的詳細化,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只調整國民經濟的某一個方面的經濟關系,所以經濟法不可能是對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這些根本法的“兼收并用”,經濟法調整也不可能發揮行政法、民法和勞動法等各個部門法的綜合調整作用。

              總結五種經濟法學說,能夠發現它們的趨同,這種趨同就是綜合經濟法學中的“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縱橫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經濟行政法學說中的“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縱向經濟法學說中的“縱向經濟關系”,以及學科經濟法學說所以為的經濟法是“應用國度強有力的行政權利對經濟實行干預的法規總稱”。這種趨同成為經濟法學界共同的關注焦點,后來的《民法通則》的公布更有力地促成了這種共識。五種經濟法學說在變革開放初期給經濟法學界提供了最初經濟法建立的思想根底,對中國經濟法開展的奠基作用是無須置疑的。

            經濟法學論文11

              國際經濟調節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便依法進行調節。法律規制著國際調節,使權力不得濫用;法律又保障著國際調節,使調節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調節措施得到實施。如果說各國的國家調節也離不開法律(經濟法),應當依法調節,那么,國際調節對法律的依賴性則更甚于國家調節。因為國際調節不像各主權國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還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說,國際調節就是法律調節。離開法律,國際調節寸步難行。事實上,迄今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史,就是國際調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歷史。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的國際調節法律(簡稱國際經濟調節法),它是調整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際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一種國際經濟關系,具有國際性、經濟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它還有著其他一些明顯特點,例如:

              (一)它發生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并因國際調節而引起;它不是發生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交換關系和商品貨幣關系。

              (二)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主體包括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調節主體是兩國以上政府間建立的意志共同體,包括基于雙邊、多邊、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公約而形成的臨時或固定的組織體;而被調節主體則是相關的國家、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民間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經濟調節與被調節、管制與被管制關系,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這種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雖然國際調節主體的產生及其職權范圍,原來是經由各被調節主體自由協商,自愿達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須接受調節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諾或有所違反,就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裁。國際經濟調節法的任務是規范國際調節活動,一方面對于國際調節進行規制,使國際調節依法實施,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國際調節順利進行,調節措施有效實施。藉此最終達到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目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經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形成國際調節法律關系。國際調節中各有關主體——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決定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任務,并最終受到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發展階段和狀況的制約。從理論上說,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個國家和地區;但只是同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并且屬于經由各成員國政府、組織事先達成協議的范圍和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國際調節不必管得過寬、過細、過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以作多種分類,這些分類決定了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例如:按照參加國際調節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公約等;按照被調節主體(規制對象)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被調節主體為有關成員國政府的法律,以及調節和規制對象為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按照主體間達成協定的效力,國際調節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臨時性協議。如按照國際調節關系發生的經濟領域,國際調節法則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指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規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經濟領域的民商法規范。因為民商法所調整的是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而不是經濟調節關系,因而不屬于國際調節法范疇。如按照國際調節的基本方式,則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首先可分為對各國政府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及對如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主體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對上述兩類被調節主體,國際調節都需要分別采取三種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場障礙,包括排除各國設置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以及排除因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給市場機制運行造成的障礙;

              (2)通過發布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提供建議,并運用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和其他調節工具,引導各國政府和民間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使之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3)通過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投資,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

              與上述調節方式相適應,國際經濟調節法便包括下面三種法律:

              (1)市場障礙排除法,含排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法律,及國際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國際經濟指導調控法;

              (3)國際組織投資法。此外,國際經濟調節法還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后者如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淵源,則國際經濟調節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條約和公約之外,各國立法中同國際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屬于國際調節法淵源的重要部分。因為迄今各國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多采取先將其制定為國內法的方式,因此國內法當中同國際經濟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經濟調節法的淵源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會越來越多)非政府的國際社會組織也制定了許多直接影響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規則,發揮著一定的國際經濟調節的作用,這些也應視為國際調節法淵源之一。以上構成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全部內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銜接,形成國際調節法的有機體系。實際上,國際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為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逐步發達起來的,它們所涉及的國際經濟領域逐步擴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這決定了用以調整它們的法律規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節所述,國際調節及其法律的歷史發展迄今經歷了幾個階段,WTO成立以后,以它為代表,標志著國際調節進入一個新階段。WTO有一組包括30個法律文件的龐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協定》為統領,包括許多附件、部長決定與宣言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等;從文件內容上說,既有作為國際調節組織的WTO的職能、機構、地位及它總的活動原則的規定,又有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等各個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則。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國際調節的法律體系,也是當前整個國際社會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的集中體現。

              當然,以WTO為代表的現有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備,它在所涉及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還存在著許多也執行這樣或那樣國際調節職能的國際機構,它們也在不斷制定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文件,這些也是整個國際調節法的體系中的一部分。當前WTO同其他擔負國際經濟調節職能的機構如IMF、世界銀行等,保持著密切聯系(WTO專門通過了關于它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系的宣言),這有利于各種組織分別制定的國際調節規則的協調,而避免互相沖突。可以預料,今后各種國際經濟調節組織及其調節職能還會繼續發展壯大,它們之間會保持聯系和協調。至于有無可能在WTO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形成以它為核心統一的國際經濟調節機構,而那時它的名稱也由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而改為“世界經濟(調節)組織”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不管怎樣,各種國際經濟調節法律規范在逐漸增多、完善的基礎上也會增強它們內部的協調性和統一性,整個國際社會的國際調節法律的完備體系會逐漸建立起來。

            經濟法學論文12

              摘 要:在本文中,為了需求中國經濟法學主導理念的這一盞明燈,筆者嘗試性地提出了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的創新觀念,并論證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國社會轉型的時期特性,并且能夠使經濟法學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氣,從而承當起構建整個經濟法學體系的世紀重擔。

              關鍵詞:經濟法學論文

              一、主導理念的缺失當代中國經濟法學的終極迷霧

              在悠悠漫長的中國歷史演進過程中,中華民族的每一次社會提高都是隨同著社會的變化和轉型,并且每一次社會的轉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擇和整合社會利益中渡過,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錢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國經濟法之于中國社會轉型的意義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社會進入了加速開展的轉型期。當下的轉型期和人們的利益最為親密,其傳統的經濟和政治體制以及人們的社會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沖擊,使整個社會呈現一種矛盾重生的態勢,這就需求各種手腕來加以管理,而法律則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種。中國經濟法是與我國經濟體制變革最為親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肩負著為中國經濟體制變革保駕護航的重擔。中國經濟法擔負著培育市場經濟的任務。學界普通以為,經濟法學的產生是遵照“市場缺陷--需求國度干預--經濟法產生” 這樣一種西方范式。但是,我國經濟法由于其產生的國情不同,使其肩負的任務亦不同。正如陳教授所論述的:“中國的理想不是市場充沛興旺后呈現的市場失靈,而是沒有市場,市場發育不全;政府當下的主要任務不是干預市場,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場無形之手發揮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的自在調控機制。” 因而,隨同著經濟體制變革而不時向前推進的經濟法,必需擔負起為培育市場經濟的任務而不時完善本身的理論體系的任務。中國經濟法是使得“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分離的最佳調整方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分離。社會主義是一種公有制的經濟,以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最終到達共同富有為目的;而市場經濟強調是以市場競爭為前提,以市場機制來自發的優化資源配置。

              2.中國經濟法學之于中國經濟法的重要性

              依據普通的法理學理論,任何法律部門的呈現或者存在皆有法學部門與之相對應,中國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概不例外。中國經濟法學是中國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理論支撐。經濟法學若無自我法學理論的構建,將使得中國經濟法這個部門法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成為無本之源,無木之林,無根之基。并且,在中國處于這樣一個轉型期,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的經濟法擔負的任務具有不完整相同性,中國經濟法學必需構建具有中國特殊國情的外鄉化法學理論,所以中國經濟法學的自我構建之于中國經濟法意義特殊。

              3.當代中國經濟法學開展中的掣肘要素

              學界通說以為,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中國經濟法學這個學科是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是隨同著變革開放推進而不時向前開展。20xx年的今天,邁入“而立之年”的中國經濟法學,在迂回行進的過程中獲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其更存在著許多開展中的問題。

              中國目前處于一個社會轉型的時期,而轉型時期,常常又是百花怒放的時期。中國經濟法學的學術氣氛,也一度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場面,但該場面卻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猶如稍縱即逝。主要緣由在于我國經濟法學界的各種觀念林立,且許多觀念缺乏充沛的論證,于是在人為無謂的爭論當中,使經濟法學理論的力氣逐漸耗費殆盡,使一些本能夠為經濟法學理論構建作奉獻的一些學者逐漸丟棄經濟法這個陣地,使一些本能夠獲得共識的觀念在爭論中無形地被歷史所埋沒。

              關于一個新興的部門法,當其開展到一定的水平,就有必要對其相關的`理論進行梳理,從而籠統出共性的東西,才干有利一個新興事物開展的穩定性。但是,當代的中國經濟法學界卻是一個群龍無首的場面,其人為的削弱了經濟法學本身的力氣。就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例,本來以十分成熟并能夠定論的理論,卻呈現不同窗派的學者有不同的相似主張。

              4.主導理念的缺失--當代中國經濟法學的終極迷霧

              中國經濟法處在一個時期的穿插路口,而此時也正是作為其理論支撐的我國經濟法學,這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現代法大有作為之時。任何有所作為的“世紀偉人”,都必需是天時、天時、人和的有機統一。經過上文的闡述,能夠探知我國經濟法學這位“世紀偉人”,曾經占領中國這塊“熱土”以及中國變革開放進行經濟體制變革這樣一個大天時。

              但是在這樣有利的大環境下,中國經濟法學為什么還會存在如此多的問題呢?主要緣由是我國經濟法學缺乏應有的“人和”。所以,此時中國經濟法學的主要時期任務,是整合本身力氣,克制本身開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失機遇地促進“人和”。但是,以什么樣的規范去整合中國經濟法學的本身力氣,則是中國經濟法學的一個終極迷霧。

              二、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解讀--中國經濟法學迷霧中的明燈

              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的研討更為短暫,學界關于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的概念論述并無定論。筆者以為,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要作為一個主導的理念來統領整個經濟法學的理論體系,其必需契合以下兩點。首先、經濟法的“人”本主義必需不能偏離“以人為本”的實質,即真正的尊重人、關愛人以及促進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開展。其次、從經濟法視域的時期角度去了解“人”的含義,賦予經濟法學人本主義新的時期理念。經濟法視域中的“人”不只限制于民商法學的單個人的個體,而是從社會整體以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去關愛人。

              1.經濟人與社會人,經濟法學更關愛社會人

              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人性的假定是樹立在“經濟人”的理論根底上的,其以為每個單個人多是以取得本身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這與民商法上的個人權益至上存在著某種邏輯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對任何法律部門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經濟人”假定則是不合時宜的。人歷來多是、永遠將是社會的人,正如馬克思所說的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 在某種水平上能夠說,個人的利益只是社會關系要素之一,在許多狀況下是不占主導位置的。并且,個體是存在差別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個體存在不同的競爭力,假如地道任由自在競爭必然招致社會呈現貧賤富貴的鴻溝,當其弊端積存到一定水平,便需求一定社會系統工程來加以管理,而立足于社會本位,具有相當時期性的經濟法學便要偏重于從社會人的角度來對之進行維護。

              2.傳統人與現代人,經濟法學更關愛現代人

              經濟法學是新興的一個法律部門,是一個對新時期(特別是轉型時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回應而產生的法律部門,所以其對人的關心,無論是對其學問的應用,還是對社會各種問題的處理,都應該偏重于立足現代。而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是具有顯著的區別特性,因而經濟法學對人的關愛方式亦將進行改動。例如在當今學問經濟時期,為了表現對學問的尊重以及更好的優化勞動力資源,現代經濟法有必要以“現代人”的理念去對學問勞動者進行關心,對新型勞動關系進行調整。

              西方國度在益于其轟轟烈烈的工業化運動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過程中,也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由于其不只在不時消滅本身的生存的環境,也以驚人的速度透支了我們子孫后代的賬戶。

              3.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更是社會人、現代人、后代人的有機統一

              經濟法學“人”本主義對社會人、現代人、后代人的關愛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對立的,而是有機統一的。經濟法學“人”本主義表現出不同的關愛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實質是分歧的,且表現出相互印證和相互容納的特質。例如:站在社會整體利益角度的 “人”本表現的是社會人,站在時期利益角度的“人”本表現的是現代人,站在可持續開展角度的“人”本表現的是后代人;而這三種角度的有機統一點多是以為了更好的尊重人、關愛人,從而促進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開展這樣一個實質為依歸的。

              由于中國理想國情的需求,當代中國選擇了“漸進式變革”來進行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但是人類社會每次勝利的革新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錢去置之死地然后生,而當下的中國正處于變革的攻堅時期, 整個社會呈現了一種矛盾重生的態勢。

              “人”本主義理念的重塑進一步奠定中國經濟法學的獨立局部法位置

              部門法又稱為法律部門,即指依照本身的性質以及一定的規范或者辦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標準的總和。 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已被世界各國的理論界和立法界所認可。經過了二十年的論爭,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曾經具有階段性的改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已被確以為具有獨立法律部門的位置,占領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供認經濟法學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存在著學科的成見,但我們亦不得不供認,用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規范來界定經濟法學的獨立位置的確存在著缺乏。鑒于此種狀況,筆者以為,在論證經濟法學獨立法律部門這個論題上,傳統的劃分規范固然必需給予肯定,但在遵照傳統理論的同時,不能一味地拘泥于傳統理論,而應該翻開眼界去關注理論的需求,從而尋求另一種作為佐證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規范。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能夠擔負其這樣的一個重擔。首先、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是經濟法學所獨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固然歷經較長的法學開展史,但其并沒有構成像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這樣上位階的后現代性理念。今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向世人公開發布的《中國的法制建立》白皮書中,以官方的方式供認了經濟法學法律部門的獨立作用,為經濟法學的開展帶來了無限的活力。若理論屆能進一步的尋求其他劃分部門法的規范來佐證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位置,與傳統的劃分規范共同發揮作用,無疑是為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位置在理論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論論證的燃料,使其獨立部門法位置銅墻鐵壁。

              “人”本主義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國經濟法學的資源整合

              中國經濟法學自20世紀80年代產生以來便紛爭不時,其部門法位置得到官方的正式供認亦閱歷三十年左右的爭論。我國經濟法學不斷以來呈現如此混亂、分散的場面。一個重要的緣由是由于我國經濟法學界觀念林立,并且許多觀念缺乏充沛的論證,且在人為的爭論當中,使我國的經濟學理論力氣在爭斗當中耗費殆盡,使一些本能夠獲得共識的觀念在爭論中無形地被歷史所埋沒。到了中國經濟法學開展的今天,為了撥開迷霧,探尋中國經濟法學開展的真理,理論屆曾經開端對以往的一些做法進行了深思。

              此時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個能高于或者統領其他理念的終極理念來進對中國經濟法學的分散的理論進行整合。“人”本主義理念是經濟法學其他理念的終極理念,由于法作為一種維護并促進人類社會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開展的一種手腕,必然是以人為本的法,這應該是不證自成的。所以筆者以為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具有這樣的適格條件。經濟法學有了“人”本主義理念的指導就能夠消弭了前文所論述的我國經濟法學之所以混亂不堪的緣由。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立法需求與經濟法之間的一座橋梁,是前者向后者轉換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由于時期的不時革新招致了不時變化的經濟立法需求,而此時若有了經濟法這樣一個具有時期特征的“人”本主義理念的指導就能夠有了一個統一的指導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時期轉型特質的“良法”,從而使得我國的經濟法學者統一思想,使經濟法學從求“異”求“新”轉移到求“同”求“合”上來。

            經濟法學論文13

              一、《資本論》中經濟法學思想存在的基礎

              1.歷史淵源。從歷史角度出發,馬克思經濟思想的誕生,是源于馬克思法學思想,在早期,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學思想的研究,試圖建立相應的學科系統,而對于經濟學的研究,其出發點與歸宿在于針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進行徹底批判,以此來服務于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理論體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學思想形成的過程中,要想實現對法律本質的徹底揭示,就需要從市民與社會角度出發,以經濟學分析來實現對階級利益的剖析,因此,實現法哲學思想體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經濟為基礎。

              2.現實基礎。基于《資本論》角度出發,主要是針對資本主義制度下,對相應的生產方式與生產關系進行分析,而基于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下,隨之產生的是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體系,針對這一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能夠將法所具備的一般性質進行定位,同時也能夠為進一步明確資本主義社會關系。同時,在《資本論》中,相應的經濟法學思想在各卷中均有體現,而本文則是從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這一維度出發,針對《資本論》中的經濟法學思想進行了簡要的剖析。

              二、《資本論》中經濟法學思想的體現

              1.《資本論》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公平與效率是統一的。基于馬克思的《資本論》下,針對公平與效率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則是基于簡單商品交換這一基礎上展開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備了使用價值,并能夠與另一種商品使用機制進行等量交換,在存在這一關系時則形成了商品的交換價值。在其它商品能夠作為該種商品的交換價值時,則就意味著能夠實現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換價值的大小相等。這就意味著在不同商品間的交換上,需要以等價交換為基礎,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即一方不強迫另一方從事違背其意志的活動;其次,這種意志上的平等是具體的,它反映在經濟關系上,表現為經濟利益的平等。基于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角度下,所謂的效率指的是:在社會總生產中,相應的生產效率,而基于社會總生產角度下,其又存在著廣義與俠義的區別,因此,這就促使效率也具備了宏觀與微觀值分別。自此過程中,當資源配置能夠滿足社會總資本在生產這一需要,則就意味著相應的資源配置具備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則至少意味著相應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資本生產總過程的基礎看,所指的是俠義的生產過程,這就意味著微觀效率直接影響到了宏觀效率,且二者間成正比關系;簡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觀效率越高的情況下,就意味著對于生產者而言,所獲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簡單商品的生產條件下,公平與微觀呈現出了統一的關系。

              2.資本主義生產條件下的公平與效率既統一又矛盾。從資本主義生產條件出發,公平與效率間呈現出了對立統一的關系。這是因為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實現關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簡單商品生產這一條件下,逐漸形成了資本家與工人、資本家與資本家以及工人與工人的關系,在此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被馬克思闡述為:馬克思認為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基于同一階級內部,呈現出了統一的關系,而在對立的階級之間,相應的關系是對立的,這一階級對立關系的產生,是因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馬克思是從階級角度看待公平與微觀效率關系的,基于簡單商品的生產條件下,商品生產最終是歸自己所有的,此種情況下,就意味著在社會關系中,只存在商品生產者這一個階級,因此,相應公平與效率自然就是統一的,但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系,對立階級的產生下,實質上是資本家對剩余價值的無償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勞動力,以提升剩余價值,就需要提升勞動效率,進而致使公平與效率間產生了矛盾。

              3.公平與效率的經濟法學思想。究其經濟關系的本質,實則是就是經濟利益的關系,而基于生產力與生產方式的差異性下,就促使相應的生產關系隨之產生了差異性,在經濟關系中,其所體現的是這一利益體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與矛盾,基于馬克思的法哲學體系中,其最早是從生產方式變革這一角度出發的,基于勞動異化下將資本主義社會異化的過程進行揭示,而在整個異化的過程中,其實質是利益分配與爭奪的過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馬克思提出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這一基礎進行外顯的,這就將利益定位為社會中一切行為的動因。而在利益關系中,法的融入則能夠實現對矛盾的緩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隨之凸顯。法律的調整堅持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事實上現在講的效率優先意味著在效率與公平這對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導地位,是生產力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體現。而所謂的兼顧效率與公平,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則是借助對經濟的宏觀調控,針對利于經濟發展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同時兼顧對公平性的考慮,避免因顧此失彼而阻礙經濟的發展。

              三、對現實的指導意義

              對當下的中國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協調推進而言,《資本論》經濟法學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點現實意義:

              1.順應生產關系的變革適時調整現存的法律制度。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最大的特征是轉型,包括經濟體制、經濟增長方式、經濟結構、政府職能轉型及社會結構的方方面面。轉型期的生產關系處于不斷變動過程中,客觀上要求有新的經濟法律制度確認、維護新產生的生產關系。適時調整現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新型生產關系,對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推進,對營造和諧的社會經濟制度環境顯得尤為必要。

              2.順應發展的需要協調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要想促使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就需要提高社會生產效率,而基于市場經濟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競爭性本質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礎,而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競爭的本質是對利益的爭取,在市場經濟卻不具備實現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顧公平與效率,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穩步前行,就需要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介入。效率與公平是社會發展中的一對矛盾,公平傾向社會成員利益平等化,但卻容易忽視社會經濟發展的高效率。效率強調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但卻容易忽視利益差別的擴大。所以只有協調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才能使社會利益最大化。

              四、結語

              《資本論》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經濟學巨著, 更是一部馬克思主義的百科全書, 其中蘊含的豐富而科學的經濟法學思想。這些思想在今天看來,對我們的社會生活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馬克思的法學理論可稱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

              參考文獻:

              [1]薛倫倬著:《馬克思主義法學新探》, 重慶出版社1992年版.

              [2]馬克思著:《資本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與效率及其相互關系”,《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4期.

              [4]馬克思、恩格斯著:《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從《資本論》看公平與效率的辯證關系”,《晉陽學刊》20xx年第6期.

            經濟法學論文14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現在的新房子,剛搬完家,鄰居叔叔阿姨們就送來了好幾盆化和幾株樹。都擺上盆景。我對爸爸說:“我們家都快成植物園了,擺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著說:“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氣氛、能凈化空氣,人和動物都離不開他們,離開了他們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動物離開植物后不能生存?為什么人和動物離開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將信將疑,決定做幾個小實驗來證明這個問題。

              星期天,我從屋里抓來兩只老鼠,這兩只可憐的小老鼠即將成為我的試驗品。它們不停地掙扎著,圓溜溜的小眼睛瞪著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瓏的老鼠放在一個大魚缸里,這個大魚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買回來飼養金魚的,但是一直沒有養金魚,恰好我用來做實驗。我把玻璃缸封得嚴嚴實實的,不讓它與外界的空氣相連。我仔細地觀察著,只見小老鼠沿著缸壁繞著快速的向前竄。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嗎?難道爸爸說的`不是真的?過了一段時間,只見小老鼠繞圈的速度越來越慢,直到停滯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樣子。頓時,我把魚缸的蓋子急忙打開,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來,放進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幾盆枝繁葉茂的植物進去,然后跟上次一樣把魚缸蓋上,我不停地拍打魚缸,只見小老鼠驚慌地亂竄,過了好久這只小老鼠也沒咽氣的樣子,這個實驗證明了植物可以輸送動物所需要的氧氣。

              為了進一步證明人類和動物對植物的依賴性。我來到我家附近的一個食料加工廠,那兒的空氣里彌漫著一股濃濃的灰塵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難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個空氣清新的地方,我感覺極為清爽。這個實驗證明植物可以凈化空氣,使人呼吸順暢。

              這兩個實驗證明,人類和動物的生存與植物有密切的關系,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學道理呢?我們科技小隊來到圖書館去查閱了許多的科技資料,還到學校的遠程室上網查閱,總結出以下幾點:

              一、人必須依靠植物提供氧氣,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氣,如果說一個人幾天不吃飯、幾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幾分鐘不吸入氧氣,就可能性命難保,氧氣是人生命活動的第一需要呀!一個成年人每天呼吸約2萬多次,吸入氧氣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動物與植物的呼吸,物質的燃燒,也都要消耗氧氣,釋放二氧化碳。這樣一來,空氣中氧氣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間之所以沒有產生過這種危機,就是因為植物既是天然氧氣“制造廠”,又是二氧化碳的“廣闊市場”。

              三、有人做過統計,1公頃闊葉林,在生長季節每天能制造氧氣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來,只要有10萬平方米的樹木,就可以供給一個人氧氣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為有植物源源不斷地補充氧氣,空氣中的氧氣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沒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氣只要500年左右的時間即可

              用完。

              所以,我們人類不要亂砍亂伐森林植被,人類和動物能夠維持生命以及活動時所需要的氧氣,必須歸功于綠色的植物,生命與植物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在此,我代表我們全校同學呼吁全社會的人們愛護和保護植物,讓植物成為我們最好的朋友!

            經濟法學論文15

              論文摘要:1994年底,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媽”為商品名稱的食品,自1996年8月,開始使用自己設計外包裝上,隨后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10月,湖南華越食品公司開發生產的“老干媽”風味豆豉,使用的瓶貼與“貴陽老干媽”的相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9年11月,“貴陽老干媽”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湖南老干媽”及銷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購物中心告上法庭。

              論文關鍵詞:外觀設計專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位法與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該案中,在當事人都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都沒有取得商標權的情況下,國家專利局幾乎是在利用兩次專利授予調戲法院。根據專利法,兩家老干媽的力量幾乎均衡,一方的權利無法否定另一方的權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權為依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否定華越公司對“老干媽”的使用權。華越公司根據國家專利局授予的權利,取得了“老干媽“的外觀設計專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貼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否則我辛辛苦苦的申請專利干嘛?事實是我被法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判輸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沒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問題,也沒有具體法與一般法的名分之爭,憑什么就得適用一個對我不利的法律?華越公司的法律顧問沒有據理力爭,是個遺憾。國家專利局的一次專利認定直接導致了一次法律沖突。

              2 國家專利局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其實本案最重要的應該承擔責任的一個點,就是國家專利局。如果專利局當初腦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為國家的產業負一點責,就不會出現后來如此慘痛的教訓。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與已知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兩起外觀申請,是如此的相似,時間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國人民都以為是一家工廠出產的商品,你卻能區分開,專利局是否要兼職賣放大鏡?給全國的家庭主婦每人配發一個,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師傅“和”康帥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專利,以保證你的'放大鏡的暢銷。你的一個專利授予,造成了一個企業數年的苦心經營(當然也有決策者的原因)和巨額投入遭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辛辛苦苦的為別人做了嫁衣,如果你當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嚴格一點,那么后面的損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紙授予輕輕松松的搞垮了一個企業,對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專利局辯解,是在是工作太忙,無力分辨每一個申請單與成千上萬的申請單有何不同,但,這是你的職責。幸好,筆者也是一個小小的計算機愛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個軟件,可以把無數個圖片迅速的檢索,把相似的幾個或十幾個圖片呈現在檢查人員面前,能夠為專利局節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絕類似錯誤再次出現。3 華越公司從法律顧問到決策者的失誤

              3.1 法律顧問在公司開始申請專利的時候就應該提醒公司的決策者,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我們在做一個非常危險的模仿,后果輕則膽戰心驚,寢食難安,重則粉身碎骨,萬劫不復。畢竟是心理如明鏡似的知道理虧,一旦糾葛起來會非常危險。再者,案后竟然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讓專利局沒有受到絲毫的懲罰,或許,公司感到了難度,有了畏難的情緒。

              3.2 公司的決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從本案的發展看來,華越公司并不是一個游擊隊,是決心要做成一個全國的品牌的。他很聰明的合營了貴陽南明唐蒙食品廠,僅僅用了5個月,拿到了技術,然后一腳把南明踢開,轟轟烈烈的在做起了廣告營銷,讓全國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媽“,不但自己的辣椒油賣的風生水起,貴陽老干媽的銷售額也是翻著翻的往上漲,因為消費者從外觀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誰是誰,這種貴陽的當地的土特產估計口味也差不多。問題出現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貴陽老干媽無法忍受一個后起之秀打著自己的旗號竟然做的比自己還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4 高級法院與國家部級(國家專利局)行政單位究竟誰是最后的終結者司法作為民眾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憲法闡述一樣的發揮,法院的判決國家專利局能否平靜的執行。

              5 一審的判決當王老師在屏幕上打出當時北京二中院的一審判決時,也不是很服眾。

              判決:

              ①被告華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銷毀其在未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之前與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老干媽”風味豆豉辣醬瓶貼相近似的瓶貼;

              ②被告華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人民幣;

              ③駁回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我估計貴陽老干媽看到這個判決之后肯定吐血了,本來是想讓法院給華越公司來一刀的,法院卻只給華越理了理發。①華越公司的瓶貼都是一樣的,你怎么判斷這一批是未獲得專利的,那一批是已經獲得專利的,瓶貼上又沒有印刷日期;判決詞已經體現“相似“的字眼,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與已知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認為專利的授予有錯誤嗎?②貴陽老干媽當時的年利稅已經高達1500萬,想用區區15萬打發,卻給她留下一個日益恐慌的競爭對手,任誰也不會同意的。這個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審的判決該案中,在當事人都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還在復議的情況下,法院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很明顯,在雙方當事人都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情形下,因為一方的專有權無法否定另一方相似“專利”的專有權,所以,貴州“老干媽”無法通過專利法獲得保護。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權為依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否定華越公司對“老干媽”的使用權。法院靈活地適用法律,較好地維護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沒解決權利歸屬問題。這個也是沒法解決的問題,因為權利由國家專利局給了雙方,如果確定專利屬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給專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帶過,大家心知肚明即可。從走司法程序來說,這個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市場經濟秩序。不能因為你是規模比較大的正規軍,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廠創造出來的無形資產,不能說你的資源比較多,財力比較雄厚,我用這個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樣的話,小企業根本就無法生存,壟斷就會形成,競爭秩序會遭到嚴重的破壞。本案結束后,失去華越公司強大的品牌經營戰略幫助,貴陽老干媽的銷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這個訴訟的結果就是死了一個,傷了一個。民不舉,官不糾,雙方沒有聯營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說話,再說法院也不可能幫助企業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當中,法院的膽子可沒那么小,一些當事人或老農民進法院經常被唬的一個跟頭一個跟頭的,如果在此案終審判決前,三方(法院,雙方當事人)坐下來平心靜氣的商討,此案判決后的得失,擺明法院的觀點,對雙發的未來的發展的得失,仔細的考慮一下,攜起手來,化干戈為玉帛,共同扶持發展,總比兩敗俱傷的結果要好的多。值得我們學習的是原告的訴訟技巧:①輕松的利用了一個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訴訟所在地從湖南轉戰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護,節省了很多資源,省卻了很多麻煩;②事前判斷準確,不告專利,不訴商標,巧妙的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準備和所擁有的權利,不但使自己處于一個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腦門子的冷汗,免卻了與國家專利局相遇的尷尬。 參考文獻: 史尚寬著.債法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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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法學論文06-08

            法學畢業論文05-27

            經濟論文06-07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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