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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最新

            時間:2025-12-25 17:05:15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最新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最新,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最新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最新1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第18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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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系,并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系,員工應在15日內答復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系。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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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務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第三條公司鼓勵項目部對一些成建制的活動實行勞務分包,選有資質的單位或由分包人掛靠法人實體簽勞務分包協議。

              第四條辦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勞務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務)勞務分包

              第五條各單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勞務或工程等多種合作形式,如瀝青前場攤鋪、瀝青拌和場生產、板梁預制、拌和料運輸、起重班組等。要與有資質的正規單位合作,并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必須明確其所用人員不和公司或項目部發生或存在勞動關系,是分包單位人員或承包人個人雇傭,承包費用不得以工資表形式出現。

              第三章勞務用工管理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勞務用工指集團內各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承包用工(勞務發票人員)、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條使用程序

              (1)各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勞務工,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交勞務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內容)。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協助辦理用工手續,然后進行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如需緊急使用的勞務工,應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勞務用工申請手續。

              第八條勞務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勞務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用、安排勞務工,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勞務用工進行檢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追究相關人責任,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經理(項目經理)承擔。

              第九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用工相關規定,不得再出現隨意用工、隱性用工行為,同時將用工情況納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日常檢查督查范疇。各單位人員進出,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勞務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勞務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和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二條下列工種經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實行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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