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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16 03:23:27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通過規范化的流程管理和質量控制,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這一制度涵蓋了從需求識別、供應商選擇、采購流程、驗收標準到后期的維護和更換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需求分析:確定各部門、各工種的具體防護需求,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服、呼吸器等。

              2. 供應商評估:評估供應商的資質、產品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服務水平。

              3. 采購流程:制定明確的'采購程序,包括申請、審批、合同簽訂和付款等步驟。

              4. 質量控制:設定嚴格的驗收標準,確保采購的防護用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企業規定。

              5. 儲存與發放:規范防護用品的儲存條件,合理分配,確保及時發放給員工。

              6. 使用培訓:對員工進行正確使用和保養防護用品的培訓。

              7. 維護與更換: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及時維修或更換破損、過期的防護用品。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2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因工作環境或操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導致傷害。這些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呼吸器等,能有效抵擋物理、化學、生物等多種危害因素,確保員工在執行任務時得到必要的保護。

              內容概述: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分類管理:依據工作場所的危險程度和職業病風險,明確各類防護用品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2. 采購標準:規定防護用品的質量標準,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

              3. 發放與使用:制定合理的發放流程,確保員工在需要時能及時獲取,并規定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

              4. 定期檢查:設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防護用品的性能完好,及時更換破損或過期產品。

              5. 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使用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記錄與報告:建立完善的使用記錄,對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3

              車間勞動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生產流程,確保員工安全,提高生產效率,降低事故風險,同時保障員工的權益。它涵蓋了工作時間、休息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質量控制、員工培訓、績效評估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工作時間:明確每日工作時長,加班政策,以及必要的休息時間和休假制度。

              2. 安全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防止工傷事故,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危險品的管理,應急處理程序等。

              3. 設備維護:規定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周期,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減少故障率。

              4. 質量控制:設定產品質量標準,規定檢驗流程,保證出廠產品符合標準。

              5. 員工培訓:定期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升員工的`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6. 績效評估:建立公正的績效評價體系,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5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范,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注明。

              最后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簽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系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并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后寫上別名(加括號),并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并粘貼在備注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注明,并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匯總后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于凍結其工資和注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職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勞動關系。

              第三條 由公司返聘的人員及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專項勞動協議。

              第四條 公司編印的《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法律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本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

              錄入C6協同辦公平臺,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

              第九條 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員工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項的安全。

              第十條 司原則上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一到三年(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期滿后根據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及雙方意向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適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3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約定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期限,新聘用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根據公司有關招聘與錄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第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四條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現勞動法規定的符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協作對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險轉移等離職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通知書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愿再續簽,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員工要求,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具體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雙方約定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2.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附件1: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

              編號:

              本公司與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如您同意,公司將與您續簽合同,請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內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

              人力資源部____年

              目的

              為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與員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和終止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以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公司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若公司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愿意簽訂的,公司有權在三日內解除用工關系。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下屬各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執行部門

              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勞動合同管理執行部門職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六條 勞動合同類型與內容

              1、勞動合同類型

              1.1 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2 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以年為單位,最短為一年,特殊情況可簽訂6個月;

              1.3 新入職員工按不同崗位簽訂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試用期

              2.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合同主體說明

              3.1 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勞動者必須是有勞動能力、年滿18周歲的勞動者。所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原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在校學生等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3.2 如系法人單位的,則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系非法人單位的(分公司),由所在地法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若無法人單位的,則由分公司簽訂。集團公司特別要求的人員由集團公司統一簽訂。

              4、勞動合同內容說明

              4.1 勞動合同范本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

              1、員工一經聘用,須在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即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各單位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單位和員工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人力資源部應向新入職員工說明工作要求、工作崗位名稱、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簽訂過程中新入職員工提出的問題應耐心解答。

              5、人力資源部及時在勞動合同上蓋章并存檔。

              6、勞動合同簽訂說明

              6.1、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當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已經簽訂既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6.2、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公章和法人章蓋章、職工簽字確認后方可有效。

              6.3、勞動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認后填寫清楚,不需要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6.4、簽訂勞動合同時請用黑色簽字筆或水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涂改,單方涂改視為無效。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采用書面形式,雙方蓋章或簽字確認,并作為合同附件存檔。

              1、勞動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須在7天內簽訂變更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存檔;

              2、甲方(即用人單位,下同)法人在合同期間變更時,原法人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其甲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甲方單位性質因并購或重組后變更時,原法人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其甲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1 勞動合同期滿;

              1.2 員工符合國家和公司規定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條件;

              1.3 按法律程序確認勞動者失蹤或死亡;

              1.4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主體資格消失;

              1.5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乙方(即員工,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

              1.1 乙方主動提出辭職申請的;

              1.2 乙方在求職時所提供的個人情況與事實不符或隱瞞不良行為的,如:

              年齡、學歷、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不真實

              與其他企業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

              對其他單位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

              1.3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4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詳見《員工獎懲制度》);

              1.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1.6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且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后解除勞動合同。

              2.1 甲方提出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4 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組織結構調整確需裁減人員的;

              2.5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2.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賠償甲方經濟損失后解除勞動合同。

              3.1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乙方違反服務期規定的;具體賠償金額詳見《培訓協議》,《培訓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3.2 甲方在勞動合同中有規定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等相關的保密事項,乙方違反甲方的上述約定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除外。

              4.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4.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4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4.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除國家法律規定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情形外,甲乙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均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6、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解除合同時應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如在合同期間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與甲方發生的債務問題尚未解決,甲方保留追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操作流程

              1、勞動合同續簽流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自行終止,雙方經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1.1 合同到期六十天前,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下發《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征詢表》《勞動合同續簽調查表》,分別征求相關主管意見;

              1.2 主管、經理級以上人員勞動合同續簽須征求各單位總經理意見;

              1.3 其他人員,征求各單位部門經理和總經理的意見;

              1.4 相關主管意見不一致時,以最高主管意見為準;

              1.5 雙方當事人須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表示續訂意向。同意續簽合同人員,經各單位人力資源部對其《勞動合同續簽調查表》審核簽字后,續簽勞動合同。

              1.6 續簽合同期限第一次一般為五年,第二次為無固定期限。

              1.7 相關負責人簽字審批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協商續簽合同。如未通過審批的、員工不愿意續簽的按公司勞動合同解除流程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流程

              2.1 解除申請:公司或員工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須提前30天提交書面材料;

              2.2 由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員工須提交由本人親筆簽名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員工適用)》;

              2.3 由主管提出解除合同的,須同人力資源部協商后提交《解除勞動關系申請表》;

              2.4 公司聘用人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須由各單位總經理審批;

              2.5 人力資源部根據有關主管批準的解聘書面材料,填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本人簽字后留存人力資源部;

              2.6 解除勞動關系按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如果應給予經濟補償的,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按規定在工作交接確認單“備注”欄中填寫具體補償標準和數額,經各單位總經理核準后,按有關程序辦理。

              3、其它特殊情況

              3.1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公司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注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均需按照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備案。

              3.2 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須在簽訂合同時向員工公示,并由員工簽字確認;

              3.3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必須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通過;

              3.4 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及決定應當公示,或以書面通知、培訓及考試的方式告知勞動者,并留存簽收、簽到記錄和試卷與成績等資料。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的解決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員工可以向各單位工會代表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冊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當事人一方亦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向甲方注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制度與公司所在地地方政策相抵觸時,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

              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正。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7

              勞動爭議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預防和解決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矛盾,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保障員工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內容概述:

              1. 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及時了解并解決員工疑慮。

              2. 糾紛處理程序:明確勞動爭議的申報、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步驟,確保處理流程公正透明。

              3. 法律法規遵從性:確保企業行為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為處理爭議提供法律依據。

              4. 員工教育與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勞動法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 管理層決策支持:為管理層提供決策參考,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工作時間等政策,減少糾紛產生。

              6. 爭議案例分析:收集并分析以往的勞動爭議案例,從中吸取教訓,改進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8

              勞動用品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維護及報廢等環節,確保員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升生產效率。

              內容概述:

              1. 勞動用品的分類與標準:明確各類勞動用品的種類、性能要求和適用工種。

              2. 采購管理:規定采購流程、供應商選擇標準、質量檢驗機制等。

              3. 發放與使用:制定發放規則、使用指導、個人保管責任等。

              4. 維護保養:設立定期檢查、保養制度,保證勞動用品的.完好性。

              5. 廢舊處理:明確報廢條件、回收程序及環保處理方式。

              6. 員工培訓:提供必要的使用培訓和安全教育。

              7. 監督與考核:建立監督機制,將勞動用品管理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3 文件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4 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運行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 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置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運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 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匯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5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樣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地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及集團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并結

              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6 勞動合同條款設置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7.1新員工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主管級以上崗位人員需提供離職證明或失業證明后,在上班一周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員工辦理入廠手續的日期進行約定。

              7.2續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繼續聘用與之續簽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征求通知書》(見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則視為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繼續聘用及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按期終止。

              8 勞動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為防止代簽、非自愿簽訂等現象發生,避免因勞動合同簽訂造成的勞動糾紛,要求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并要求指定地點有錄像監控,并由相關部門保留監控記錄。未在公司規定地點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9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9.1各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作為公司代表與員工面對面現場簽訂。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回自行簽訂。

              9.2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實后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9.3各單位在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內容及本制度規定。

              9.4勞動者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學習、身份證件檢驗及勞動合同簽訂的,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10 勞動合同的填寫要求

              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內容要真實、準確,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工整書寫正楷字體,

              具體填寫規范如下:

              (1)、甲方資料:用人單位、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內容填寫。 委托代理人:獨立法人單位第一負責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員工編碼:一卡通編號。

              (3)、身份證號碼:如實填寫,如無身份證號碼,可以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但不可缺項。

              (4)、家庭住址欄指現長期居住地地址,戶籍地址指戶籍所在地地址,以上兩項內容填寫格式為:××省××市××區(縣)××鎮(鄉、街道)××村(小區)。

              (5)、勞動合同類型與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勞動合同類型,各崗位需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6)、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工作內容: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內容,按照以下幾種類別填寫:

              1、高級管理人員

              2、營銷類

              3、生產類

              4、生產輔助類

              5、后勤服務類

              6、行政人員

              (8)、工作地點:統一填寫為:工作崗位所在地。

              (9)、工作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崗位性質,按照以下幾種工時工作制填寫。

              1、營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生產類、生產輔助類及后勤服務類人員執行綜合工時制;

              3、行政人員執行標準工時制。

              (10)、乙方發生符合勞動合同變更書相關的條款時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

              (11)、簽訂勞動合同時,先由勞動者簽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最后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

              11 勞動合同的審核流程

              11.1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審核員工勞動合同的填寫是否規范,對于書寫潦草、填寫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后蓋集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門(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并上報人力資源部。

              11.4集團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抽查審核,對發現不符合勞動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簽訂;審核通過的返回原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公章。

              11.5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根據勞動合同審核流程,將所屬部門人員當月蓋章生效的勞動合同在系統中進行審核維護;并需在員工檔案中體現員工簽訂的現行有效勞動

              合同的起止時間及合同期限三項內容。

              11.6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合同管理員必須定期檢查集團公司員工合同到期情況,將各類人員的合同到期情況提前一個半月提供給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與各用人部門負責人討論是否續簽,并將是否續簽合同通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以便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12 勞動合同的存檔

              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勞動合同簽訂后一周內返回員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保存一份,集團人力資源部(公司)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3 考核細則

              13.1各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員工學習本制度及相關要求的,對其單位負責人負激勵200元。

              13.2因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人員未按照本制度相關簽訂要求進行簽訂或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造成無效合同簽訂的,經舉報或監督部門發現未造成勞動糾紛的,責令其重新簽訂,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3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發生勞動糾紛等負面事件的,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處以不低于300元的罰款,對單位第一負責人處以不低于500元的罰款,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4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導致資料不完整及丟失的,每有一例,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并對其直接上級處以100元連帶處罰。

              14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與之沖突的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

              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

              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

              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

              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

              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1、終止。

              2、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3、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2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后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3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是一種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積極性和效率的管理工具,旨在通過競爭性的活動,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該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1. 競賽目標設定:明確競賽的目的,確保與企業戰略目標相一致。

              2. 參與人員范圍:確定競賽的參與群體,如全體員工、特定部門或項目團隊。

              3. 競賽規則:制定公平公正的競賽規則,包括評價標準、時間框架和評審流程。

              4. 獎勵機制:設計吸引人的獎勵方案,可以是物質獎勵、榮譽表彰或職業發展機會。

              5. 監督與評估:設立監督機制,確保競賽過程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正性。

              6. 后續跟進:對競賽結果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調整和完善競賽制度。

              內容概述: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競賽主題:根據企業需求,設定具有挑戰性和吸引力的主題。

              2. 組織架構:明確競賽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評委角色及其職責。

              3. 評價體系:建立多元化的評價指標,既注重個人績效,也重視團隊合作。

              4. 溝通與宣傳:通過內部通訊、會議等方式,確保員工充分了解競賽信息。

              5. 過程管理:定期檢查競賽進度,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6. 結果公布與反饋:及時公布競賽結果,給予員工反饋,促進個人成長。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4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規范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通過提供適當的防護裝備和設備,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它不僅保障了員工的基本權益,也是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良好企業形象的重要舉措。

              內容概述:

              1. 適用范圍:明確制度覆蓋的員工群體,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等各類工作人員。

              2. 用品種類:列出具體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鞋、防塵口罩、防護手套等。

              3. 分配與發放:規定新員工入職、更換或損壞時的領取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和更換的.時間表。

              4. 使用與維護: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和保養保護用品,確保其功能完好。

              5. 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使員工了解保護用品的作用及正確使用方法。

              6. 監督與檢查:設立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員工是否正確佩戴和使用保護用品,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7. 記錄與報告:保存相關記錄,如領用登記、檢查結果等,以便于追蹤管理。

            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15

              勞動定員管理制度是一種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旨在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確保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它涉及到員工的招聘、分配、考核及優化等多個環節,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企業的用人標準和規模。

              內容概述:

              1. 定崗定編:明確每個工作崗位的職責和人員需求,設定合理的編制人數。

              2. 人力資源規劃:預測企業未來的人力需求,制定相應的人力資源計劃。

              3. 招聘與配置:依據定員標準進行人員招聘,合理調配人力資源。

              4. 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定期評估員工工作表現,以此為依據調整定員。

              5. 培訓與發展:為提升員工技能,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實施培訓計劃。

              6. 勞動關系管理:處理員工關系,確保勞動定員制度的公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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